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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乐死”/冷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7:25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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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乐死”

冷枫


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医院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社会的敏感话题。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等。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在这部法案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者进行安乐死,尚不够完善,但仍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而紧接着,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对于安乐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两种声音,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否定说则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因为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安乐死是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安乐死的立法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一项对北京人的调查中,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但有同样高比例的人同意“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病人治病的说法”,这说明了整个社会的观念在普遍提高。此外,人们普遍同意了“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这一观点。不难看出,人们把选择安乐死看作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选择死亡的表现,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则是帮助病人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安乐死已被社会大多数人在观点上所接受。
无独有偶,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占到3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而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等城市)。
死亡作为一种自然规律,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着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既然死亡不可避免,为何不在适当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有尊严、更安宁的死亡方式呢?生命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命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命连质量都谈不上时,它又如何保障它的价值呢?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给他们临终前一个安详?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由于现在我国治疗绝症大多使用的是进口药,价格非常昂贵,且其药理也对病人身体的本身产生巨大的副作用。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伽玛刀,也仅能暂时消除患者某些部位的病灶,但却无法抑制有病细胞的再生和转移,这无疑造成了一种“医疗资源的重复使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在这漫漫的求医长路上,不仅仅是病人要承受着病魔的折磨,病人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仍寄望于医院,甚至有些家属向病人隐瞒病情,自身却背负着过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当这些受尽折磨的人们要求安乐死时,我们难道忍受拒绝他们吗?
在我国生活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今天,医治在个癌症患人往往需要花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对于年平均收入才几千元的家庭而言,尤其是广大农村家庭,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往往,为了治好病,他们都负债累累,直到无法负担时,才放弃治疗。可是,这些努力却不一定会换来好的结果,患者最终仍步入死亡,而留下的大笔沉重的债务,让其家人负担。这些家人也往往穷尽一生,生活在漫长的还债路上。在家人、朋友为患者努力的同时,新闻媒体也在做着种种努力,我们常常能在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为患者捐款的一幕,感谢社会上有如此多的热心人,但他们的努力也往往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曾经,我认识一个姐姐,她在高三的时候患了脑瘤,家里的钱全部用在了她和治疗上,她的母亲一瞬间苍老了许多,而她的父亲则四处借钱,家里负债累累。当时,新闻媒体报道了她的事迹后,社会热心人士纷纷捐款,没错,这些努力使她的病情有了好转,但一年以后,她仍然离开了我们。笔者并不否认大家所做的努力,也不是否认生命存在的价值,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对于那些绝症病人,这些努力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资源、医疗资源的浪费。
当然,对于家人实行安乐死,是一件需要深思熟虑才能决定的大事,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病人、自己,还关系到亲朋好友对于自己的看法,同事邻居的议论。“百善孝为先”的古训是中国传统观念的总结,而安乐死是一种新的观念,尽管许多人的观念随着时代的变革也有一定的转变,但是传统思想、社会舆论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具有巨大影响力。许多人会仅仅由于顾虑别人的评价,担心别人的议论而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尤其是在事关生死这样的大事上。也许,我们认为看着自己的亲人、朋友步入死亡是非常残忍的事。然而,换个角度考虑,让病人饱受病痛的折磨,将我们自私的情感建立在他们的病痛之上,难道不是另一种残忍吗?这不仅让我想起一个故事:一个老教授肝癌晚期,某天她欲跳楼自杀,被子女们拦住,她声泪俱下地说:“孩子们,看在我辛苦养育你们的份上,放我一条‘生路’吧!”对于一个将死亡看作“生路”的人,我们还能说些什么?
选择安乐死也与人的本身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人素质、文化层次越高的人更会认同安乐死。当他们选择安乐死时,笔者相信都是经过了深刻的思考的,他们不仅仅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痛苦和家人的负担,也是为了节约社会的资源,更是一种实现自己权利的体现。当我们听到更多的人在呼吁安乐死时,我们应该感到高兴,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而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并不是生活的懦夫和逃兵,而是敢于面对现实的勇者。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而安乐死其实也是对“侵权”(侵犯他人生命权)所作出的另一种思考。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但换个角度出发,倘若一个人因绝症而痛不欲生,倘若一个人因生活的磨难而生不如死,倘若一个人因身心的疲惫而无法解脱时,他们选择了轻生并子付诸实践。那么,法律对它会作出如何的评价呢?在法理学上,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对于这个绝对权利的处分,是基于个人绝对意志的支配(包括轻生),只要这样的行为不影响社会和大众的利益,理性的法律是不应该介入的。而安乐死也仅仅是借助某种手段而得到解脱。如果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那么,他也不应该失去选择死亡的权利吧!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否认了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是为了给人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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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人居留、旅行、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人居留、旅行、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人居留、旅行、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友好往来,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居留、旅行、就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外国人在自治区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为其正常活动提供方便。


  第四条 通过中国对外开放或指定口岸入境来自治区的外国人,应持有效护照或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第五条 应邀来自治区旅游、访问、洽谈贸易、讲学、留学或从事工程技术、文化学术交流、设备安装等活动的外国人,变更来华目的须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来华目的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六条 外国人到自治区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由接待单位持有关函件或者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市、旗县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旅行证件,经核准方可前往。


  第七条 外国人到自治区旅游点旅游,应按指定路线在接待单位人员陪同下前往。
  外国人自备车辆不得在自治区非开放公路行驶。


  第八条 汽车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车辆以及其他车辆,不得拉乘没有有效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及旅行证件的外国人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


  第九条 持D(定居)、Z(职业)、X(学习)字签证来自治区的外国人,应自入境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市、旗县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持F(访问)、L(旅游)、G(过境)、C(乘务)字签证的外国人,在签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可以在自治区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停留或居留,应于期满日两日前到所在地市、旗县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出示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国人在城镇居民家中住宿,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牧区居民家中住宿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外国人在对外开放的旅游点住宿,应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在移动住宿工具内住宿,应于住宿日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就业,须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就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被批准就业的,应持有效护照、签证、《就业许可证》、健康证明书和聘雇单位出具的公函到盟市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在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和浩特单位就业的,到自治区公安厅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持身份证加附页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内就业。


  第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外国人,不得擅自就业。


  第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雇用或变相雇用外国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9]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颁布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高度重视规划落实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指导,推进关键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现印发你们。

2011年底前,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涉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原则上应按本投资方向组织实施,请根据区域优势和地方发展规划,选择好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项目领域 项目名称 实施内容

一、半导体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 重点支持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数字音视频用关键芯片,智能卡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汽车专用芯片等设计
集成电路芯片制造 重点支持8-12英寸生产线集成电路芯片制造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重点支持球栅阵列封装(BGA)、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方型扁平无引脚封装(QFN)、倒扣封装(flipchip)、多芯片组装(MCM)等集成电路新型封装测试
集成电路专用材料 重点支持8-12英寸电子级单晶硅及硅片、光刻胶、靶材、引线框架等专用材料生产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建设及应用服务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重点支持大功率、高亮度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的外延片和芯片制造、封装、光源模块及相关材料等;支持半导体照明相关标准制定与公共检测平台建设
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 重点支持功率场效应管(VDMOS)、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快恢复二极管(FRD)等新型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的开发与产业化
二、平板显示和彩电 TFT-LCD、PDP面板 重点支持规划布局内高世代TFT-LCD生产线建设和PDP生产线扩能升级
TFT-LCD、PDP模组与整机 重点支持规划布局内骨干企业平板模组、平板电视生产线建设,平板显示整机与模组一体化设计和制造
OLED显示产品 重点支持骨干企业OLED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平板显示产业配套材料 重点支持驱动IC、LED背光源、玻璃基板等关键配套材料及专用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三、通信设备 TD-SCDMA移动通信系统 重点支持TD-SCDMA(增强型)及后续演进技术的系统、终端、核心芯片及测试设备产业化,研发测试环境及业务平台建设
高速智能光网络 重点支持高速远距离智能光网络设备的产业化
三、通信设备 FTTx光纤接入系统及关键器件 重点支持FTTx系列光纤接入产品、高速光收/发模块、光电耦合器件、光有源器件、光电交换器件以及光无源器件和MEMS光开关等光通信器件的开发和生产
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终端及核心芯片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一代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含数字集群功能)在重点领域的行业应用
四、数字音视频 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 重点支持基于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的研发及产业化
数字电视前端设备 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演播室设备等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数字电影设备 重点支持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等数字电影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数字电视终端 重点支持数字电视接收机设备(含一体机)、微型投影机、IPTV(网络电视)等终端产品的研发及应用
数字电视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支持基于自主音视频标准的数字电视内容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数字电视专利池,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标准
五、计算机产业及下一代互联网 便携式计算机 重点支持优势企业笔记本计算机研发中心建设,以及便携式计算机产品自主设计生产、关键零部件和配套件研发产业化
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工业控制计算机 重点支持服务器研发中心建设;高性能计算机、中高端服务器、海量存储设备、嵌入式计算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检测产品等的自主设计生产
计算机外部设备及耗材 重点支持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外部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环保彩色墨水、彩色照片喷墨纸开发生产;再生墨/粉盒生产线改扩建
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及应用 重点支持兼容IPV4/IPV6的网络互联设备、多媒体终端、网络安全设备、管理和计费设备、无线移动互联网设备、传感器网络设备、物联网开发生产及应用
自主CPU计算机产业化及应用 重点支持采用自主CPU研制高性能计算机、低成本计算机、行业应用终端、税控收款机、工控机、数控系统等产品生产
五、计算机产业及下一代互联网 数字化3C产品 重点支持新型数字化消费电子产品(数字相机、电子书、手机电视、导航终端等)、闪联产品(计算机、电视、投影仪、网关等)、WAPI、数字家庭等产品自主研发、产业化及应用
应用电子产品与工业监控系统 重点支持电子标签(RFID)、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金融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的开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
六、软件、信息服务和信息安全 嵌入式软件 重点支持智能手机嵌入式软件、汽车电子嵌入式软件、车载信息系统软件的研发环境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数字内容 重点支持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的工具、平台、环境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
重点行业软件研发和示范应用 重点支持企业管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应用软件以及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工业、农业以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国产软件的示范应用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公共平台 重点支持协同研发、标准研制及验证、软件测试与质量保障、知识产权保障、人才培训等行业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建立涵盖共性技术、标准验证、软件评测、知识产权、培训共享等平台资源库。搭建分布式资源、共性技术应用、应用服务等共享环境。支持基于SaaS等模式的开放共享服务
应用及管理软件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支持工业自动化软件研发与测试平台、汽车电子软件研发及测试平台、车载信息系统软件研发联调平台、企业管理软件研发及测试平台、信息系统集成多项目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平台、数据托管服务平台等
信息安全与服务 重点支持防火墙、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通信安全、信息安全审计与监控、统一威胁管理、入侵检测/入侵防御等系统安全产品,以及网站恢复、数据备份恢复、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移动存储安全产品、可信计算等数据安全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支持系统设计、咨询、评估、检测、认证等信息安全服务业发展
七、电子基础产品 微小型表面贴装元器件 重点支持超小型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片式电解电容器、片式钽电容器、片式电感器、片式压电陶瓷频率器件、片式压电石英晶体器件、集成无源器件等研发和产业化
其他新型电子元器件 重点支持汽车传感器、MEMS传感器及其他新型、高性能传感器,支持声表面波器件、微波介质器件等高频频率器件和无刷化、智能化的微特电机等研发和产业化
高端印制电路板及覆铜板材料 重点支持高密度互联多层印制电路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制电路板、IC封装载板、特种印制电路板;鼓励节能减排工艺发展,重点发展环保型的高性能覆铜板、特殊功能覆铜板、高性能挠性覆铜板和基板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
新型绿色电池及材料 重点支持大容量、高可靠性锂离子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氢动力电池,锂离子电池高性能/低成本正负极材料、高性能隔膜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
其他新型电子材料 重点支持电子级多晶硅材料、高性能磁性材料、电子功能陶瓷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
电子专用设备及测量仪器 重点支持新型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多晶硅和单晶硅专用设备、太阳能电池专用设备、新型显示器件专用设备,通信测试仪器、数字音视频及数字电视测试仪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测试仪器、电子基础测试仪器等研发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