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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回赌资如何定性?/刘四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59:44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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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回赌资如何定性?

刘四根


[案情]
2004年1月3日,被告人王飞与李君、吴名、宋军等人一起在宾馆赌博。被告人王飞输掉了2万元赌资,李君赢了其中的1.5万元。第二天,被告人王飞听说李君在赌博中出“老千”做假,便找到李君,责问李君在赌博中做假,骗取了自己的1.5万元,要求李君归还其输掉的钱。李君否认在赌博中作假,不同意还钱。后来王飞又多次听说李君在赌博中出“老千”作假,因此他更相信李君骗了他的钱。2月5日,被告人王飞和被告人许军、谢国辉一起喝茶,王说自己赌博输给李君1.5万元,李君在赌博中做假。于是三被告人乘车来到宾馆找到李君,指责李君赌博作假,一定要李君归还王飞1.5万元,遭到李君的拒绝。三被告人便对李君进行殴打。李君被打后,即打电话叫人送来1.5万元现金,交给了王飞。王飞拿到钱后,三被告人一起乘车逃离了宾馆。李君身上的金项链和手机未被抢走,当时现场还有几名李君的朋友在场。经法医鉴定,李君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是在索回王飞在赌博中被骗取的赌资,其索要财物的对象特定、数额特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客观上虽然他们采取了殴打等不正确的手段,但对被害人并没有造成较大的伤害,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但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虽然使用了暴力殴打的方法,逼使李君交出了数额较大的财产(1.5万元)。但其程度较小(被害人李君只受到轻微伤害),达不道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且当场还有李君的朋友在场,因而只能认定为一种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三被告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殴打的手段,迫使李君当场交出1.5万元的行为。
[点评]
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
我们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单纯地从行为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去分析,而因结合具体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因为任何行为只有符合某种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从本案的第一印象判断,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和财物,那么就要从侵犯财产罪去分析。三被告人客观上采取殴打李君的方式要回赌资,从表面上看,三被告人主观目的是想要回王飞在赌博中被李君“骗取”的赌资1.5万元,似乎是合法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1.5万元是王飞用来赌博并输给李君的,将其定性为赌资是没错的。赌博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赌资在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这1.5万元不论李君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还是正常赢得,三被告人要回这1.5万元赌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体上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主体上三被告人是一般主体。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三被告使用了殴打等暴力行为,所以构成了暴力性的财产犯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者的相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可以使用威胁的方法,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者的不同点:1.抢劫罪只能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2.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进行威胁;3.抢劫罪的威胁程度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是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程度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当场实现非暴力的恶害;4.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本案三被告人客观上对受害人(李君)当场实行了暴力殴打行为,虽然只致被害人为轻微伤,但被害人是在被打后才打电话叫人送钱来的,在此之前被害人还是拒绝了三被告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在精神上已经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虽然当时有被害人的朋友在场,但他们并没有表态,因而在精神上并没有减轻被害人的恐惧感;否则,被害人不会轻易就将钱交给三被告人。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威胁程度比较大,而非一般的威胁,因而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并当场迫使受害人交出了1.5万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本案与一般的抢劫罪有二个方面的特殊性,但本案的性质并没有改变。第一个特殊是三被告人抢劫的对象特定、数额特定(只抢走了李君1.5万元现金,与王飞输掉的相合),对李君身上的金项链和手机没有抢走,与一般的抢劫不同。第二个特殊是犯罪侵犯的客体特殊,即对被害人的人身和非法财产的侵害。一般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受害人的人身的侵害和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的侵害。而本案除了对李君的人身侵害外,并不能说对李君的合法财产的侵害,因为这1.5万元李君也不是合法占有的。但我们不能因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本身的非法性而否定犯罪成立,就如抢劫他人偷来的东西不能否定其构成抢劫罪一样,我们可以认定为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为这1.5万元 应该没收为国有。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 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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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则是寻求公正的最起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公诉处在承上启下的环节,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职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能对于守住底线作用重大。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有关。笔者通过剖析一系列典型错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的积累,为实现我国公诉应有的价值功能,提出公诉个案办理的“点、线、面、体”方法论,供从事公诉的检察官参考。

点。考察、分析、研判、把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确立立足点、明确出发点、锁定落脚点、选择切入点的方法论问题。公诉办案也有同样的规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立场,从防止冤假错案出发,追求个案处理公正的目标,应当始终坚持驾驭好两层次的“点”。

1.法律要点。公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适用法律。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把握好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一方面,由刑法所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由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同时,一些从违反行政法规转化为刑事犯罪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要点,也是考察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的法律要点。实践中不少错案的形成往往在于忽视了法律要点。比如,某合同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由于在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法律要点上严重缺失,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

2.事实节点。这是指案情中对应于法律要点和有关方面知识的关键事实点。对侦查机关(部门)所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要点把握好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和描述,理顺事实的因果关系。有的案情还涉及一些社会常识和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也是案情的重要事实节点。不重视事实节点的把握,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核心因素。比如,滕某故意杀人冤案、连被害人石某的体貌特征都没有认真加以核实,被害人身份的错误导致了被告人滕某的被冤枉。其实,案件中死者的尸体与失踪的被害人石某无论年龄还是体貌特征都相去甚远,只要稍加核对,就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阻却冤案的发生。又比如蒋某玩忽职守案,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责任点和造成损失的损失点,经庭审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蒋某被宣告无罪。

线。要提出和阐明一个思想,要作出并实施一个决定,要部署并落实一项工作,都有一个纲举目张的问题,实现纲举目张离不开所贯穿的主线。比如,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和国家发展的主线,今年的政法工作会议就政法工作提出以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主线。同理,公诉办案也有一个如何把握审查的路径问题,这个路径就是线。在个案办理中,应当始终把握好两条线。

1.证据脉络。案卷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石的,证据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必须确保可靠性。从可靠性出发,应当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从原始证据到传来证据,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从基本证据到佐证证据等方面来审查和构建证据脉络。对于口供的审查,应当以前述脉络来审查其可靠性。然而实践中,在把握证据脉络上容易缺位和错位。有的从口供出发,强行或牵强附会地用其他证据去印证口供,比如,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冤案,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后,以所谓指认现场、侦查试验,乃至狱内耳目的证言来印证口供;有的在获取口供后就万事大吉了,忽视相应客观性证据的及时收集,比如,刘某徇私枉法案,在获取刘某口供和相关言词证据之后,有关徇私枉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都未予收集,虽然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到二审后言词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出现动态变化,因丧失了调取书证的时机,休庭补充时证据已经灭失,二审宣告刘某无罪。

2.诉讼过程。刑事诉讼过程既反映了案件事实的来源,又承载了法律程序的流程,还记录了刑事司法权运行的痕迹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落实的情况,对诉讼过程进行审查,既是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又是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还是对一系列案件中必须把握的法律情节的审查。其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查,诉讼过程是主要的线路,其把握路径应为——

从案件来源到侦查终结,从证据收集到证据固定、保全,从物证、书证及相关财物收集、控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到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具体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从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等各种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到落实情况等。

忽视诉讼过程的审查,亦已成为实践中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比如,燕某与其担任县委书记的胞兄共同受贿案。在庭审中,燕某提出,侦查期间供述所收受的钱物告知了其胞兄这一情节,是在侦查人员提供信件指明问供的情形下作出的虚假供述。经庭后核查,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确实将一封信件供燕某阅看,但该信件未入卷且已丢失,审讯过程又无同步录音录像,因涉嫌指名问供,又无法排除,法庭宣判燕某无罪。

面。根据辩证唯物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特别是从正、反两面审查,更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真相。

1.正面证成。这是指假定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成立,从前述点、线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审查、分析、论证,对成立的予以肯定,对质疑的予以核查,对缺失的予以补充,使假定得以成立。

2.反面证伪。分浅、深两个层次。从浅的层次讲,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意见,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异议,专家辅助人员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以其不成立为逻辑起点进行论证。如果不能证成,应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发加以认定。从深的层次讲,假定正面证成的事实是虚假,按照质疑的逻辑思路进行论证,成立,即事实不能认定;不成立,该事实能够认定。实践中,不注意这种反面证伪,也是导致不少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比如,看守所民警姚某玩忽职守导致其主管的监房发生在押人员打死同监犯1人,打伤3人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姚某多次辩称,事件发生时自己没有当班,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办案人员未予核查,依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体。驾驭复杂事物需要统揽全局,这种统揽就是全面性考察、系统性思考、体系性把握。公诉办案寻求公正,使每一个个案的办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少要把握以下两个“体”。

1.逻辑体系。逻辑思维是归纳判断案件的基本思维,公诉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握好逻辑体系。一是逻辑起点。比如起诉,逻辑起点是事实和法律,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逻辑推理。这种推理是依据的推理,比如,指控犯罪,其推理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和法律;抗诉则是针对错误判决中错误认定的事实和错误认定的法律,根据正确的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来展开推理的。同样,支持公诉的论辩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说理也必须遵循逻辑体系。司法实践中,由于逻辑体系把握不好,常常出现问题,比如审查起诉,描述的部分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有的在案情描述中没有的事实和证据却出现在对案件的论证和分析中;审查抗诉,像审查起诉一样,以原案的事实为逻辑起点,而不是以原审判决错误为逻辑起点;在庭审中的答辩不注意争辩点和围绕争辩点展开论辩等,都是逻辑体系混乱的表现。

2.机制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刑诉法是由一系列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构成的机制体系,这些机制体系的有序运行就是为了追求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审查起诉相对侦查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审判相对于提起公诉不仅是制约而且是一种终局性裁判,二审相对于一审是一种监督,再审相对于原审则是一种对原审可能错误的救济。公诉办案应站在法律监督者的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这一系列机制的有效运行。从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出发,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并跟进侦查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对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对虽未支持指控但法院依法判决是正确的,应坦然接受;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应及时抗诉,特别是二审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情形,严格依法履行抗诉职能。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岳阳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集中统一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原来已明确由市城建投资公司储备的土地仍由市城建投资公司储备)。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拆迁腾地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和范围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城市建设需要等,编制本市城区范围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可作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为:

(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或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五)实施旧城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八)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九)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收购价格须经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优先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费用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并登记造册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取得的收入视同土地出让收入进行管理。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发布一次,同时抄送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且具备净地供应条件的,纳入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规确定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成本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六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以及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依法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贷款实行年度计划,并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预算相衔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储备土地供应后,及时按宗地结算。土地收入优先支付土地收购、开发和储备管理成本。土地储备成本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日常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并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拒不交还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逾期仍不交还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给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