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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应是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2:53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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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应是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

杨涛


在国新办公布各部委新闻发言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后,记者采访的效率会如何呢?2004年12月29日,记者拨打了14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电话,均未能直接找到新闻发言人。其中4个部委电话无人接听,其他部委电话均由新闻发言人助手或者新闻发言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接听。不过,通过下属部委的联络,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接受了记者采访,另有两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助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位时政记者对此的看法是:原来该怎么采访,现在还是怎么采访,但能够公布电话,确实是种进步。(《新京报》1月10日)
这些情况的出现,的确与国新办要求新闻发言人“任何时候面对媒体”相距甚远,这说明了一些部委对于新闻发言人的建设还不够重视,我们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认识上也存在很多误区。
首先,新闻发言人是一个工作机构,而不仅仅是指所在单位的某一个人。对于中央部委来说,所要公布的信息很多,所要面对的媒体也很多,要接待的记者也很多。因而,要搜集本单位、本系统的信息,要接待媒体、记者都不是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这都需要组织一个以新闻发言人为核心的机构。作为新闻发言人本人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记者招待会,接待重要的采访,公布重要信息,而对于本部门的其他一般信息和一般性的采访,完全可以由这个机构的其他人员在得到新闻发言人授权后进行发布与接待。所以,有关部委必须设置这么一个专门机构。
其次,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其性质不能等同于本单位的宣传部门。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宣传部门主要是本单位主动出击,公布有利于自身的正面形象的信息,而对于记者的主动采访,特别是涉及负面的信息,常常是“无可奉告”。但新闻发言人设立的宗旨却是为适应现代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接受监督、置自身于阳光之下的要求,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的需要。因此,这么一个机构必须时刻面对民众和媒体,必须及时提供最新的关于本部门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那怕是对于所在部委是负面的信息,这么一个部门也必须时时保持联系畅通,“无可奉可”这样的一度成为发言人惯用的辞令,要像国新办的官员所说那样,从宏观上、总体上认可政府新闻发言人不能说“无可奉告”的理念。
从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是一个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的性质,我们进一步说,作为这个机构的领头人——新闻发言人就必须是专职的。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新闻发言人一般身居要职,在此次公布的75位新闻发言人中,级别最高的是副部级,有观察人士认为,中国新闻发言人已成为“副职”发言人。而新闻发言人的助手和新闻发言工作机构的办事人员流露出的一个普遍声音是,“领导”工作繁忙,不能随便打电话与其联系。如此兼职的新闻发言人,记者要见一面都非常难,何以能保持信息的时刻畅通呢?笔者认为,新闻发言人在所在的部委必须有较高的地位、较高的行政级别,能参加所在部委的所有的重要会议,但这个职位不能成为一种兼职的待遇,而要由对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熟悉、擅长沟通交流的专职人员来担任。这样才能保证公众和媒体能听到及时和真实的信息,也能保证他们的要求能随时得到满足。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位官员说“新闻发言人不是花瓶”。是的,新闻发言人如果在所在的部委能全面掌握信息,而且又是专职的人员,而且有专门机构来协助,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必须时刻面对公众,不得以“无可奉可”进行推托,那么他想当“花瓶”也无计可施。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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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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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6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发展畜牧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乡(镇)、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发展突出的专业村。

4、奶牛、肉牛和生猪发展突出的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

5、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

二、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并至少建成2个养殖园区。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有必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本乡(镇)养殖业发展要求,当年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⑶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第一产业总收入的比例,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畜牧业基本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⑷本乡(镇)重点扶持发展的畜牧饲养量比上年增长在20%以上。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60%以上。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

⑷贷款信用户用于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40%以上。

3、养牛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奶、肉牛存栏数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⑶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养牛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科学养殖,黄牛优种改良每年达30%以上。

⑸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4、养猪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已成立服务于养猪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增长35%以上;户均养猪在5头以上,养猪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

⑶养猪收入占本村经济收入40%以上,养猪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饲养环境整洁,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5、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达到60头以上,奶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0%以上。

⑵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肉牛养殖大户

⑴肉牛存栏规模在150头以上,肉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5%以上。

⑵科学养殖,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生猪养殖大户

⑴年末生猪存栏在1000头以上,比上年增长35%以上;良种母猪存栏比上年增长20%以上。

⑵生猪良种率在90%以上;免疫率100%。

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⑷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

⑴奶牛、肉牛、生猪年末存栏总量多(考核以县区排队)。

⑵奶牛、肉牛、生猪当年增长幅度大(考核以县区排队)。

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园区发展快标准高(考核以县区排队)。

⑷按市政府要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当年本县(区)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⑸高产奶牛胚胎移植技术实施较好,且配套奖助资金足额到位。

三、奖励办法

1、奖励的申报评定由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

3、参加评奖的单位和养殖大户由各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排出名次,县(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查,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审定。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以县(区)按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排出名次,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最后审定。

4、奖励标准及金额:

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1.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0.8万元。

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设一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1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8万元;二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8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5万元;三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5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3万元。

5、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奖助金额,实行每成功移植一例胚胎市里奖助1000元,县(区)配套奖助500元。由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考核组验收考核后发放奖助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阳政办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7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8〕7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司由于执行《新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即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应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下述情况作特别处理:
1.按《新制度》规定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自执行《新制度》起,应按《新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不再追溯调整。
2.资本公积中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已转作股本的,可不再追溯调整。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二、由于公司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会计估计的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如果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以及影响数不易确定的理由等。
三、公司在编制1998年年度会计报表时,应按追溯调整后的数字填列。在对外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四、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编制,但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项目作以下调整: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增加以下项目:
(1)在“长期投资净额”项目下增设“其中:合并价差(贷差以“-”号表示)”项目,并在此项目下再增设“其中:股权投资差额(贷差以“-”号表示)”项目。
(2)在“负债合计”项目下和股东权益项目上增设“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3)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公司应在利润表内增加以下项目:
在“减: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减: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以及相关资料为基础,采用与个别现金流量表相同的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应在现金流量表内增加以下项目:
(1)在“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增设“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
(2)在“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增设“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项目。
(3)在“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增设“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项目。
(4)在附注“净利润”项目下增设“加: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五、《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近期陆续发布的、由上市公司执行的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不一致时,公司应按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