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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吗?/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6:19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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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吗?

杨涛

1月27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联系北京嘉仁体检管理中心到单位接种乙肝疫苗,但在接种过程中发现疫苗竟是过期产品。(《京华时报》1月30日)
消费者协会整天忙着为老百姓维权,一不小心,这侵权之事居然跑到他们自家门口来了,这不是“大岁头上动土”吗?也许这就是这一则新闻的亮点。
29日下午,嘉仁中心杨登科医生承认,当天是两名护士去中国消协接种乙肝疫苗,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疫苗拿错了。从医学上说,过期疫苗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不过,嘉仁中心主管于桂良对过期疫苗一事却没有做过多解释。他只是说,嘉仁中心刚成立一年多,不会有积压的过期产品,他们正在从进货渠道等方面寻找原因。
然而,这些说法仍值得质疑。首先,即使是按嘉仁中心的说法,过期疫苗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但嘉仁中心的行为给消协的人员带来的损害却是明显的,他们至少还得重新注射疫苗、浪费时间,徒增肌肉痛苦,更不用说精神上的恐慌了。而且如果不是消协的人员及时发现的话,注射了这无效的疫苗不能起到预防作用,传染了疾病谁来负责?其次,嘉仁中心的行为也有过错,说实话,我不太相信他们所谓的“不会有积压的过期产品” 也就是说他们事实上没有故意的说法。但即使是这种说法是事实,他们的过错仍然很明显,进货的时候居然不检查药品的期限,此为过错一,在给人注射时,护士也不看药品的保质期限,还要作为接受注射疫苗的消协的人员自己发现,这就更是错上加错了。嘉仁中心这起注射过期药品的事件,明显是一起侵权事件,并且责任难逃。
所以,网上就有人说了:其实,这些过期疫苗原本就是给咱们普通老百姓准备的,只不过这次他们昏了头,把疫苗用在了消协的人员身上。如果这种合理怀疑成立的话,那让我们这些老百姓真是想起来都后怕,那就是可能不止嘉仁中心“不小心拿错了药”,更有可能更多的医院和医生在干着有意地“不小心拿错了药”的事情,咱们老百姓身上注射了不知多少过期药品还浑然不知呢?这可不是说着玩的,中央电视不是曾经曝光过一些知名、正规的药厂也在干着将过期药品更换包装充当刚出厂药的勾当吗?
是的,消协要求嘉仁中心给予相应的赔偿,重新注射合格疫苗,这不成问题,相信嘉仁中心会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但是,如果消协就仅仅提出这一点要求,可能老百姓就不高兴了。因为这一事件所涉及的可能不仅仅就是影响到消协自身的利益,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嘉仁中心的责任,消协有权更有义务替公众问一问,他们做的这种事情是否是一次还是多次而仅仅是这一次被暴露出来了而已,为什么没有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果是厂商的责任,消协更要替公众问一问,厂商是有意还是无意,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消协是个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直接查处的执法权,但既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它完全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协助调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形式,履行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我们不希望中国消协气是生了,但就拿些赔偿了事,而不追究其幕后深层次的东西。我们要在全社会形成这么一个共识,消费者被侵权了很生气时,消协也会很生气,消协生气了,违规和不法商人、厂家的后果就会很严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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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3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3月14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县(特区、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钟山区(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六枝特区、盘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项目改变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市、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遵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及《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按项目返还50%给项目所属地的县(区),返还2%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方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及房屋所有权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0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用房管理的通知

高检发装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为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应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就地方检察机关办案用房设置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办案用房的设置

1、审讯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室内安装隐蔽性的监控设施,附以监控室,对讯问情况秘密监控;

2、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

3、接待室:用于接待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

4、音像资料室:用于音像资料的编辑和复制;

5、文书复印室:用于案件证据及有关诉讼文书的复制。

二、办案用房的管理

1、为适应工作需要,已经设置办案用房的,要依据本通知精神予以规范,没有办案用房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15号)精神,主动商请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列入各地基建计划,及早解决。

2、严格依法配备办案用房的设施。除审讯室可以安装监控设备以外,其他办案用房不得安装监控设备。要把机关安全保卫的监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严格区分开来。

3、制订办案用房使用规则,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审讯室只能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其他办案用房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