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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支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几点思考/陈长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9:04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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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支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高邮市交巡警大队 陈长明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道路基础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农村支线道路发展迅速,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以江苏省高邮市为例,2003年底,该市农村支线道路的通车里程仅为300余公里,而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以来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其通车里程已达1100余公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农村支线的交通事故也在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一些重大交通事故频发。仍以高邮市为例,2002年和2003年两年,该市农村支线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1起,致21人死亡,仅占全市辖区道路重大交通事故总数的13.2 %;2004年至2005年10月底,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该市农村支线道路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62起,致62人死亡,占全市辖区道路重大交通事故总数的34.2 %。农村支线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重大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了一方的社会稳定。其事故的成因固然与当地群众交通陋习和安全意识、车辆状况和乱装乱载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问题也是造成事故多发的因素,值得引起有关方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思考。
一、农村支线道路的设计、施工是否合理?
目前的农村支线道路,以“村通村”道路为主,其设计、施工大都是由县级以下交通部门承包给有关乡镇的土木施工队,且不说资质问题,也不说工程质量的好坏,仅就其道路形态的合理性就存在很多的不足。
一是路面宽度严重不足。绝大多数“村通村”道路的宽度不符合道路建设规范,也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出行和交通运输的需要。其路面只有2.5米至3.5米宽,最宽的也不过5米,车行其上,在交会、让行过程中,已基本没有安全横向距离,稍有不慎就会驶出路外,或者撞人、撞物。
二是道路转弯半径不够。在道路的交叉路口很少有加宽的路面,一些路口甚至设计成直角相交,迫使车辆占道转弯。一些道路的急转弯处根本就没有“反超高”横坡度,临界速度稍快一点,就可能造成车辆侧翻。
三是路边没有硬质路肩。车辆在行驶中需要停车时,只能停在原本就不宽的道路上,形成路障。特别是在夜间,占道路停放的车辆、施工机械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事实上,在农村支线道路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撞击停放在路面上的车辆、机械所造成的。
农村支线道路设计施工不合理,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要求农村支线道路的建设象国省道一样设计施工显然不可能,但其道路形态,特别是路宽能否考虑到日益发展的农村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能否考虑到沿线村民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农村支线道路安全设施由谁设置?
农村支线道路,包括一些县级道路,严重缺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这是一个长期存在、无人解决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少相应的防护设施。绝大多数县道、乡道和村道都建在河渠、沟坎的大小坝顶上,一侧临水、一侧临田,有相当一部分道路甚至是两则临水,其路段无遮无挡。
二是缺少有效的交通标志。道路所经的路口、村庄,一些路段的急弯、险桥没有有效、规范的交通标志控制,车至临界遇有情况时,来不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冲撞、翻车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缺少必需的照明设施。到了夜晚,农村支线道路没有任何照明设施,而农村的大多数车辆照明状况不好,尤其是下夜班打工人员的 自行车根本没有照明装置,摸黑前行,遇有路障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需要大量的投入,也需要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农村支线通车里程长,交通环境复杂,按照规范设置全部的安全设施存在很多的困难,但一些必需的安全设施仍需要设置,问题是由谁来设置?又由谁来管理和维护?能否在道路施工时就将所需的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能否划段有偿承包给村组管理和维护?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多方设法来解决问题。
三、对农村支线道路交通管理的理念是否需要更新?
由于警力和装备的问题,目前,全国交警部门的管理重点都放在国省道和市(城)区道路上。事实上,上述道路交通密度高、交通流量大、交通元素杂,列为管理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正确的。然而,农村支线道路的交通安全形势在提醒我们:抓住国省道和市(城)区道路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因而,很多地方在农村派出所设置了交警警务站,介入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但由于长期的管理习惯和执法理念,使我们对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偏差。
一是重干线轻支线。长期以来,我们的管理体系就是重干线轻支线。交警中队的设立、勤务制度的建立、考核标准的确立无一不是围绕干线展开的,因而使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至今处于失控的状态。
二是重罚没轻管理。干线公路上行驶的大都是外籍车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实施快捷方便。而农村支线道路上通行的大都是本地车辆,查处他们的交通违法行为费时费力费口舌,因而,大部分民警不愿到农村支线道路上实施管理。
三是重动态轻静态。对农村支线上的占道堆物、打谷晒场现象缺少应有的管理,即使是管了也少有力度,甚至一些地方对此推诿扯皮,将管理责任推给其他部门或村组。殊不知,很多事故就是由于静态交通违法行为所引发的。
由于农村支线道路建设的加快,其通车里程将会越来越长。笔者认为,我们的管理职能、管理力度也应该随之“延伸”,我们的管理理念应该适应农村支线道路的发展。要想象管理干线公路那样管理农村支线道路,在目前的警力和装备条件下显然不现实,也不可能。但是,我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交警警务站、村组自治组织、有偿分段承包等来尽力维护农村支线道路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支线道路的交通事故,造福一方,为当地群众的安全出行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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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四、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凡携带、邮寄或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由海关一律予以没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各地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协作配合.
六、因工作需要进口的资料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如需要保留,应规定严格的借阅、使用制度,不许向无关人员扩散;如不需要保留,应上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涉外接待单位以及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如果发现外来人员遗留淫秽物品,应集中上交公安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保存,更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
八、查获的淫秽物品,除海关依法没收的由海关按规定销毁外,统交公安部门集中处理.
九、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向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将没收的淫秽物品传播的,以及利用职权和所管理的设备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十、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规定的实施办法,分别由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广播电视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 均应当承担“门前四包”责任,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在责任人门前划定相应责任区范围,并由其承担包门前秩序、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包设施无损等自我管理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检查“门前四包”工作。市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卫生、环保、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门前有人行道的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

  (二)门前无人行道的责任区范围: 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机动车边线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内容及标准:

  (一)包门前秩序。保持自有建筑立面整洁;门店牌匾广告设置符合规定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无乱贴、乱画、乱挂;无车辆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占道加工、占道修配;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无从事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

  (二)包卫生清洁。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按规定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清洁,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规定投放,无垃圾、废弃物扫地出门或向责任区外清扫,无乱倒污水、粪便和渣土;及时清除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水,按政府规定时限要求清除积雪积冰;无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产生的建筑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包绿化完好。负责保持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绿地、花坛的完好;无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栓、拉、钉、挂,无折枝、捋叶、摘果、掐花;无践踏绿地、乱占绿地,或向绿带、绿篱、草坪、树下倾倒垃圾、积雪、泼污水等。

  (四)包设施无损。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设施、夜景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绿化设施等。对他人的违章行为和破坏公用设施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年度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并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门前四包”责任状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不得拒绝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和推卸“门前四包”责任。

  同一个“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共同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个责任状。

  第九条 责任人将临街房屋、场地出租的,“门前四包”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未出售房屋及无承租人的,由临街房屋、场地的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条 责任人发现其他单位和人员在责任区范围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人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情况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通知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应当向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者“门前四包”责任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门前责任区内达不到“门前四包”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收入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门前四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丹政发〔199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