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从“民工荒”看我国工人工资制度的建设/周鸿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9:48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民工荒”看我国工人工资制度的建设

周鸿君


【摘要】:2004、2005年,“民工荒”一度成了网络新闻热门点击名词,也是网上讨论极其火热的问题之一。本文笔者以此为引子引出、并从“工资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制度及工人最低工资的制度含义”、“最低工资制度建设应有的原则”及“建立健全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意义重要,任务迫切”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当前工人工资相关制度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民工荒、工资的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建设应有的原则

【正文】:

引文:

[根据雅虎网上转载自中华工商时报上的文章《廉价劳动力并非无限供给 珠三角民工荒真相调查》]……记者对这几年珠三角企业的招工条件进行了分析,发现用人单位……在工资福利待遇上,虽然这些年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成本不断上升,但民工的工资待遇却是10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动。有调查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民工月工资增幅只有68元……”

通过分析及阅读了专家们的相关评论,本文笔者认为, “民工荒”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工资制度的不完善。下面,笔者将展开具体论述。
、工资的重要意义
对于工资的意义,黎建飞老师在其所编著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上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本文就直接引用其中的相关论述,不再重复。对于工资的意义,黎建飞老师这样指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工资既是一个分配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生产问题;既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同时又关系到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创造。工资问题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劳动耗费的补偿形式,关系到生活水平的改善和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企业而言,工资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分配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工资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产品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工资分配合理与否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对社会而言,工资是反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政治问题。”(1)
由黎老师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工资无论对劳动者本人、其所赡养、抚养、扶养及与其工资相联系的人,还是对企业、国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能否处理好工资及其相关问题是一个关系关乎重大。
、最低工资制度及工人最低工资的制度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 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工人最低工资的制度含义,华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必良在其《工人最低工资的制度含义》一文中指出:“……为工人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具有重要的制度含义。第一个含义是保护弱者。一个正常的制度体系,必须保护两种人:一是保护真正的强者,即对社会卓有贡献、推动社会前进的精英人物,使他们有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和动力;二是保护真正的弱者,它是一个人道主义社会的道德体现。前者是效率取向,后者是公平取向。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一定的社会购买力,并借此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

、最低工资制度建设应有的原则
笔者认为,对最低工资的确定应有的原则为:“市场主导,行业参考,上级引导,政府制定、保障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1、市场主导。最低工资的确定从根本上要遵循市场的运行规律及实时市场的相应要求。从政府角度来说,应重视“缺工”现象及其背后深刻的原因,着力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解决民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并着手建立人力资源供求预警系统。工资的制定应当反映出市场当时真实的相应要求,应当是平等谈判和自由缔约的产物。我们应当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通过完善市场运行体系,尊重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来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最低工资制度建设应有的最基本的原则。
2、行业参考。正所谓世界有三百六十行,而且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了。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也因此每个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水平也各不相同。因此,本文笔者认为,最低工资不应当只是某一地区的最低工资,而应当具体到某一地区的某一行业的最低工资的制定。最低工资应与行业特点、行业某一时期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但这其中也有应当注意的问题。正如复旦大学经济学学者王国进博士所指出的:“中国工资行业化特点鲜明。垄断行业,如电信、石化和部分金融单位,员工收入要比其他充分竞争的行业高出一大截;外资类的员工收入一般也高于国内企业,民营企业收入差距很大,管理层的待遇远远超过金领。”、“在所有制方面,国企相对高稳定,外企相对规则,民企机制灵活。还有一个是职务差别,即由于职位不同而造成工资收入的悬殊差距,这种差距往往是非常不平等的,如同一企业内部,一个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收入是一般员工收入的10倍、20倍,甚至更高,这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我们应该肯定不同级别的人,由于其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以及所做贡献不同,而出现适当的差距是应该的。但是,我们反对过分的收入悬殊,因为这往往会造成社会的分化,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上级引导。对于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的制定,笔者认为,有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引导的必要。首先是国家政策上的把关,其次要严格审核相关数据,使相关最低工资政策更为科学、合法、合理。这是对在中国这样具有很强行政特色的国家而言的。
4、政府制定。笔者认为,最低工资的制定应有政府专门机关通过场调查研究、参考行业现状、与企业家们座谈、举行企业员工听证会,然后再根据国家及上级相关政策进行制定的。
5、保障执行。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好的落实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保障执行是保障工人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不是本文重要讨论的内容,本文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

、建立健全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意义重要,任务迫切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数据,中国现有进城工人1.2亿人,广大的工人阶层,是社会的重要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工人阶层为社会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大军的主力,占全国加工制造业总数的68%,占建筑业的80%,占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的52%以上。但是社会创造的财富并没有真正让广大的工人阶层受惠,这是涉及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问题。企业工人的工资12年基本没有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社会贫富的分化,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并且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说:“你不能凭部分的富裕和繁华来判断社会的快乐程度,你必须了解草根阶层的生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工人阶层分享社会改革的成果,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民主社会,构建共同富裕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政府部门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工人阶层的福利,要不断提高工人的经济收入,让他们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2)


【注释】:
(1)黎建飞编著:《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199~200页]
(2)红网新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的管理,全面规范拆迁行为,积极推进依法和谐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拆迁人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共同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内容:

  (一)拆迁许可文件。包括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告住户书复印件;拆迁期限延长的,还应当公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拆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流程;定销商品房安置的签约购买程序、市场评估货币补偿款的支付程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应公示其登记购买程序。

  (三)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市场基准价、过渡费、搬家费和奖励费(包括奖励办法及对具体对象的奖励标准、额度和奖励的起迄时间)等的标准及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条款;行政裁决、行政强拆、司法执行的相关规定条款。

  (四)补偿安置方式。提供定销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供被拆迁人选择购买的,应当公示房源地点、交房时间、基准价格、选房办法(规则)、选房序号以及已选房情况等,及时更新、公布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编号。

  (五)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包括受委托实施拆迁和评估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等;有区、街道(镇)协调推进工作组的,还应当公示工作组成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上岗人员。包括本工程拆迁实施单位人员和评估人员、拆房人员的照片、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拆迁、评估、拆房工作纪律。

  (七)估价初评结果。包括房屋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合法面积以及初评结果;涉及营业用房、住改非的,还应当公示经营业主、经营面积、营业年限以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还应公示被拆迁人预审购房资格情况。

  (八)政策补助、补贴情况。包括各市(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与拆迁相关的的各项补助,凡是被拆迁人享受的,应当单列并由相关部门另行公示。

  本条第(七)、(八)项内容可以在拆迁工程启动后公示,其余六项内容均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正式发放告住户书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评估结果分户汇总表由评估机构和拆迁人负责提供资料,交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后公示。

  第四条 区、街道(镇)推进工作组和拆迁人、评估机构应当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公示资料。

  第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监察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可以直接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未按照本制度及时、全面公示或者在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江阴、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鲁技监法函〔1998〕164号)收悉。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复。


(1998年11月17日国法秘函〔1998〕7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质技监政函〔1998〕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
罚。



19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