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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执行担保制度及其应用/朱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9:17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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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执行担保制度及其应用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就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担保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执行担保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暂无偿付能力而要求暂缓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保证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抵押物,也可以是由他人提供担保。
(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执行担保不成立,应当继续执行。
(三)被执行人担保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被执行人以抵押物作担保的,须向担保人讲明不得变卖、转让、隐藏和转移,并可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还可公示。由他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私营企业、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但法律或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担保合法、可靠、范围明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由他人担保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应责令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担保人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其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偿还了债务,就不发生执行抵押物或担保人财产的问题。被执行人对其抵押的财产或担保人对其担保的财产在担保期间有转移、丢失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中的担保,在执行中经常发生,特别是由他人提供担保的,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执行担保实质上是对原有法律关系的一种延伸,原来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没有产生质的影响。担保人既然在执行中以自己的财产来担保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以当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当然有义务来代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执行担保是在执行中发生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当被执行人违约、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无论是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还是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实际上还是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我们认为,不需要再制作新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而仍是以原有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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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城建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1979年6月12日,国家城建局

目前,大多数城市公有住宅的租金标准都较低,难以维持房屋养护修缮的最低需要,致使房屋失修失养严重,自然淘汰率提高,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可是,据一些城市房管部门和人民来信、来访反映:近年来,不少城市或单位以减轻职工负担或调整租金标准为由,任意降低公有住宅租金,减少房租收入,要求予以制止。
我们认为,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既不符合“以租养房”的原则,也违背财政收入不能减少的精神。因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报告》的规定:“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规定,贯彻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
二、各城市要通过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房屋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和一定的利润。同时,也要照顾到目前群众的负担能力。各单位应实行统一的房租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三、现行租金标准有畸高畸低不合理的情况,但一般说来不存在负担过重的问题。如确实需要调整统一租金标准的,要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调整方案,但以不减少租金总收入为原则,也不能用提高非住宅租金标准,降低住宅租金标准的办法保持租金的总收入。租金标准调整方案需报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


警惕外资知识产权陷阱

我们需要外资的资金和技术,我们热情地张开双臂,欢迎外资和我们进行合作,我们以市场去换取外资的技术和资金。通过国内著名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企业深谙此道,但是外资并不愿意做大国内品牌,他们一心想着在中国推广他们自己的品牌,这当然是国内企业所不愿意的,于是外方为我们预设了知识产权陷阱,让我们不得不就范,就象娃哈哈这么著名企业,宗庆后这么精明的企业家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误。在外资的知识产权策略面前,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资金和技术,却反而失去了唯一的资产——品牌,外资在商标方面主要预设了以下陷阱:

1.不平等条约策略

利用中方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并购协议中不平等地约定合资企业必须使用外方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商标的使用。将中方的知名商标以高价折股,合资后对中方商标然后弃之不用。如在1994年1月18日震动中国饮料业的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在重庆“联姻”,曾一度被作为国宴饮品,被民众视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为此香港的一家杂志还发表评论称百事在中国攻克了一块最难攻克的堡垒,中国软饮料业的半壁河山已被洋人占去。

2.股权控制策略

外方表面同意,合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对双方商标都可使用。但在实际经营中,外方却利用控股地位将中方商标闲置,使用自己的商标,并利用合资企业的资金为自己的商标大作宣传。合营期限一旦届满,原中方著名商标由于不使用而在市场上为人所淡忘,而中方对外方商标无权继续使用,外方在此时便会提出可继续使用其商标,但须支付高额许可使用费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外资总是想法设法达到控股地位。

3.自然淘汰策略

在并购协议约定双方的商标都可使用,但同时限定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用中方原有的商标,然后外方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中方的名牌淘汰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合资后,外方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而把我们的产品打入冷宫。又如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

4.冷冻策略

在1994年上海牙膏厂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前,“美加净”牙膏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年销量达到了6000万支,产品的出口量全国第一,但当它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立刻被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到1997年,联合利华停止在各种媒体上投放美加净的广告,但在同时又在洁诺的广告上不遗余力的大量投入。

5.全面收购策略

外资通过全面收购国内被国人所熟悉的并有良好市场效应的品牌企业,达到迅速抢滩中国市场的目的。2004年2月德高汉高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达成协议,全资收购“熊猫”品牌,成为熊猫品牌的新所有人,而原所有人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海文集团将不得使用熊猫品牌标志,汉高收购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熊猫牌粘胶最终目的也即是能够更快地抢占中国市场。

还有很多的陷阱,我们无法一一去罗列,对于这些陷阱我们要高度引起重视,一定要聘请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筹划。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