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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上)/王冠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01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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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问题研究(上)

                  ◇王冠华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及由其产生的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灵魂。这一灵魂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确立以来,对于加快公司这一特殊市场组织体的发展,加速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打破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确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质,未能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目的并重同举,《公司法》从生效时始就隐藏着深深的“道德生存危机”[1]。《公司法》颁布之后,在经济活动中,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地位,非法侵害债权人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发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随着理论界的深层探讨和司法实践中的不断突破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中在我国终告奠定。这一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意义上的迫切性,在完善公司制度、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不可否认的是,新《公司法》仍存在立法价值取向定位不准的问题,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地位,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案件仍在并将继续大量发生。由于股东滥用行为表现复杂、形式多样,有时还相当隐蔽,很难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涵盖式的对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固定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要件和场合。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新《公司法》以概括式的方式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做出了一般性的、弹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为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对滥用行为的判断,主要是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根据个案情况做出判决,灵活运用。但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由于各地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对该制度的标准分歧很大、法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也存在个体差异等客观原因,再辅以法律之外其他因素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又常常出现“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任意扩大化”或者“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不适用”的情形,十分不利于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稳定性,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也难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避免司法实践的矛盾和混乱,本文结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要件,探索该法律技术在我国的适用情形、范围和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人格否定的法律制度。

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法理基础与适用要件

公司人格指的是公司作为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公司享有意思自治权;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与股东财产彼此对立;③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④公司享有法人经营自主权等。“公司独立的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2]”,也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前提。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就使得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得公司法人制度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各种各样滥用公司人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克服公司法人制度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

1.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作为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一种利益平衡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05年,美国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判决时,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写道:“以目前的权利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这个判例通常被认为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确立的标志。此后,美国又在1939年审理“泰勒诉标准石油电气公司”一案中创立了“深石规则”,即:在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独立人格情形中,除非子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或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而必须否定母公司的债权外,母公司之债权获得清偿的顺序应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以及优先股东获得清偿。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为公共利益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保障,在美英法系国家的判例中常常为法官所运用,继而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吸收和采纳,在法律上进行了规定和承认。
显然,对于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其法理根据就在于公司独立人格被股东不正当使用,以公司人格掩盖了股东个人不正当的目的和非法的行为,并进而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此时,法律就应赋予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司股东的直索权,而不囿制于公司的独立人格。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股东仍按公司法的规定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将会从根本上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违背现代企业制度设立法人人格的初衷。
但是,在对公司独立人格进行否定后,如何能较为公平合理地分配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一直是公司法理论关注和探索的重点。“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判例”和“深石规则”显然也给我们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股东责任的承担方式。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1.1.1 “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判例”体现出的股东无限责任

根据法官桑伯恩的判决书,有“……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后,(1)从公司的角度,公司“无权利能力”,丧失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对公共利益或债权人的利益承担责任无能;(2)从股东的角度,此时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数人组合体”,股东为各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依照法的一般原理,只能独立地承担各自的责任。换言之,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就是:完全抛开公司责任,单纯追究其背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直接的、无限的。

1.1.2 “深石规则”体现的补充连带责任

从“深石规则”看,我们可以认定,“深石规则”既没有否定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否定母公司可以同时具有子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只是将母公司的债权分配顺序置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以达到保护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目的。也就是说,在“深石规则”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的是作为债权清偿第二顺序的填补义务,该责任实质上还是有限责任、补充连带责任。

1.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1.2.1 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的观点

所谓法理,简言之,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目前我国学术界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2.1.1 欺诈说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一般泛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股东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可导致公司独立人格否认,使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2.1.2 滥用公司人格说

滥用人格说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滥用说,即指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滥用的故意时,就构成滥用。另一种是客观滥用说,即指对隐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直索,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而以行为客观上构成滥用为前提。

1.2.1.3 工具说

指的是当公司本身已经沦落成为股东的工具时,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其独立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法理中,欺诈说、主观滥用说以及工具说,均主张公司人格否认须具故意的主观恶意。这些主张显然会加大公司人格否认主张者的举证负担。笔者同意赵旭东教授的观点,“客观滥用论在各国立法中基本处于主导地位”[4],“基于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目标,似应依客观滥用论的主张加以理解”。

1.2.2 法理基础

不过,上述观点虽不尽一致,但也反映出这么一个共同论断,那就是:否认公司人格是有前提或限制条件(或称适用条件)的,并不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实施不正当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就必然导致公司人格否认而使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取得了对股东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有适用要件、适用情形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须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一个基本的分析。
所谓基础,指的是事业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就是指这一司法制度建立隐含的内在要求。这些内在要求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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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农村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村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

  第四条 班额:小班一般25人;中班一般30人;大班一般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不小于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小学校舍改建的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1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不少于4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2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乡土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村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乡村、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4号


  自2002年我部在北京等14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络以来,经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已初步形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特提出以下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监测站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既是贯彻“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与科学评价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对调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特别是要有效整合学校卫生与体育资源、对与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有关的体育卫生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和安排、协助解决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也应主动争取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尚未承担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相应的投入,支持和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已建有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依托当地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或医学院校等业务机构,建立自己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并与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相互连通。

  四、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的监测工作应与学校日常体育卫生工作如体质健康标准推广、体育达标、学生体检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安排有序、检测数据共享,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监测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应加强协调和统筹安排。

  五、要逐步扩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的功能。各监测站要逐步利用该监测网络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体育卫生工作信息与工作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利用该监测网络发布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信息,介绍和推广各地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经验,指导基层工作的开展,以此推动各地学校卫生信息化管理;要通过监测网络为学校卫生人员提供业务培训的平台,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学校卫生工作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监测站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的示范导向与主力军作用,组织他们在学校卫生领域中进行全方位的探索和研究,为学校卫生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经验。

  六、各监测站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尽快做好2004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各项准备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有关组织与管理工作,各监测站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检测仪器校正与补充、队伍培训、现场检测时间安排等准备工作,以确保2004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七、对2004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检测工作有关问题做如下调整:

  1.内科检测中,增加脉搏、血压指标的检测,并作为是否进行素质测试的依据;

  2.台阶试验测试年龄组调整为:12岁、14岁、17岁、19岁、21岁年龄组;

  3.18岁年龄段的样本可以由18岁中学生和大学生共同组成,大学生各个年龄组样本可以不受大学生籍贯的限制;

  4.2004年的监测取消粪蛔虫卵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