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情与法/黄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8:14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情与法
                     ——从几则案例说开去


  “法不外乎人情”这句古谚既凸显了法与情之间的交织关系,也反映出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时需要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既要尊崇法律的规定,但是又不可机械式地适用法律,要考量案件中与法条中所隐含的情理。因为法与情理确始终相伴相生,离开了情理的法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它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即使在西方崇尚法律至上的国家,情也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法。当然,也有法学理论家宣扬一种法与情完全脱离的理论——恶法亦法,但这终究只是一家只谈,也未成为影响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主流思想。此外,从法的渊源来看,法与情也是紧密相连的,早期的法是起源于道德的。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光靠道德是无法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此时法便应运而生。法和道德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共同调整着社会关系,但是在某个范围内也会出现交集,这时就会出现究竟适用法抑或道德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困惑。当这种困惑出现在刑事审判实践,就需要法官在法与情之间做出权衡。当然,法官在做出权衡时要本着最基本的良知,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现象:审判实际中的情法冲突

  案例一:范某无照驾驶重型装载机在一在建内环快速路上运送建筑材料,行驶至该路段k2+250处时,因不当操作遮挡了视线,忽视行车安全,不慎将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案发时该快速路并未投入使用,但已经有行人或者摩托车在通行。案发后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并未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例二:文某发现其所在村的山上有一棵兰花楹树,便以购买小叶香樟树为幌子(小叶香樟树不值钱,且山上到处都有),前去和村书记罗某商量,要在山上挖棵小叶香樟树(树的大小和具体位置文某辩解说都跟书记说明了)。文某在未按购买树木的正规程序通知相关责任人到场德情况下,私自将山上的兰花楹树挖走并出售,获赃款13000元。经鉴定,该树价值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文某已经将所获的赃款退回,兰花楹树也已移植回该村山上并已成活。公诉机关据此以文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今年48岁的张某(老家在农村)2011年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下午,因抱怨苏先生拖欠工资,便将苏先生放在鞋柜上一部VERTUS手机(诺基亚一款奢侈品手机)藏在厨房里,次日趁人不备时将该手机埋在萝卜坑里。苏先生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报警,民警查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在萝卜坑里找到了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万元。公诉机关以张某犯盗窃罪提起了公诉。

  案例四: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农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摘了47斤科研用葡萄。这些葡萄是该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当时正处于对比试验阶段,此举令其中的20株试验链中断。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其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于9月12日对其中三名农民工执行了逮捕。后对葡萄价值按照“市场法”进行了重新鉴定,其价值为376元。2005年2月2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民工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的被告人范某显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紧接着问题就来,即使范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行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未必有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重。案例二、三、四反映出来的现象是一致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若是单纯地查清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考虑任何情理因素的话,从形式上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

  没有问题的,但这样的处理结果能否体现公平正义,能否符合刑法本来的精神和理念,则值得人好好反思。

  二、问题:违背法的基本精神与减损司法公信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如果完全按照刑法法条的规定依葫芦画瓢,有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第一是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一般认为,罪行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案例一,范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显然要比一般的交通肇事的要轻,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针对是个人。按照刑罚相适应原则来推理,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相当的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量刑肯定要轻些。但是如果单单从刑法条文去操作的话,案例一出现的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第二则是降低了裁判的可接受性。俗话说,“到法院打官司就是要讨一个公道”,所以法院针对具体个案“怎么说理”以及“说理的好与差”便成为社会公众是否接受和认可法院裁判的关键。虽然法官进行裁判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裁判结果并不一定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因为他们不是法律职业者,其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也决定了他们不会也不可能像法官那样理性地看待裁判结果,其更多的是夹杂着个人情感,且这种情感还或多或少的带着同情弱者的成分。很多时候,我们很难判断这种情感的对错,但是我们清楚地知道它在影响着裁判的可接受性。就像案例二、三、四的情形,如果法官完全摈弃情理上的因素,照法裁判,估计大多数人是无法接受那样的裁判结果的,因为在公众眼里,他们并不太理解和认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程度,他们只是从情理上去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有多严重,该受怎样的刑罚。所以,为了让裁判更容易被接受,法官需要在个案裁判中考虑一定的情理成分,但是该如何去把握情理的分量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第三则是会损害司法权威,减损司法公信。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因为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个案审判明晰对与错、是与非,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法院在个案审判中的说理与裁判结果若是十分偏离公众的司法预期,则会导致公众对裁判的接受性低,进而降低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服力,损害司法公信。

  三、原因:法的滞后性和情的合理性

  (一)法的滞后性,使其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总是具有滞后性,法一经立法机关制定以后,就已经落后了社会形势。换句话说,法一产生就已过时,刑法规范也不例外。针对法的这种滞后性,不同法系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遵循英美法传统的国家采取了遵循先例的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不让法官在个案审判中“造”法。由于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特殊,其适用所直接带来的后果就可能是剥夺人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因此,在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时要遵循特别严格的要求。当然,像贝卡利亚那样,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允许解释的程度, 固然是最理想的,但那是不现实的,刑法的滞后性使得其需要解释,而即使有了解释,也不能完全地规避其滞后性。

  刑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当法官在面临一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案件时该如何处理的难题,因为刑法解释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任意地进行解释,只能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和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解释,而且解释的主体也是明确了。所以,如果在面对新问题的时候,只是死守着法律条文或者法律解释,法官照样会感觉无所适从。在这样一个提倡法律至上的社会,法的作用有时候被过度地神圣化,好像所有的事情离开了法律都是不合理的,殊不知,过度地依赖法律条文,恰恰显现出法律在某个方面的苍白无力。崇尚法律固然是好事,但是也清楚法律有其自身无法弥补的先天缺陷,这就需要作为法的执行者——法官在实践中把握情理的作用。

  回到先前的那几个案例,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又规定了几种不需要数额标准的盗窃罪情形: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就一般的盗窃罪,被侵害财产的价值是相对确定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一财产在不同的时期、环境下具有不同的价值。比如案例二中的兰花楹树,如果只是按照木材使用的功效来计算,它根本不可能拥有如此高的价值,但是,由于该树稀有,且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使得该树价值倍增;案例三、四中的奢侈手机、天价葡萄也是一样的,按照正常人的理解,价值就那么点,但是它们却又实实在在具有另一种让常人匪夷所思的高额价值,且这种价值的存在是合法的。面对这种情况,刑法和相关的解释并没有告诉法官该如何去取舍,因为刑法的制定者在制定该法的时候也没有预料到如今的情形。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的体现就是让法官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情理去作出裁判。

  (二)情的合理性使其在法官裁判时占有一席之地

  在日常生活中,情有很多种,当一种情升华到理的程度,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那么它就成为了一种社会规范,自觉地调整着社会关系。而所谓的“情理”,指的是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它是大多数地方民众在现实生活中积累并通行的经验法则、价值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 且渗透到现实生活中各方面。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份情理,虽有差异但共同的指向应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故而,理性的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便考虑了相当的因素,如刑事司法中的酌情制度。

  此外,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在裁断案件时也无法全然跳脱出情理。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采用的是自由心证主义,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判权(discretion)。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指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同时,法律语言含义的多样性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也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依据法律规定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释“法”说“理”,使裁判的结果符合公众的通常理性,不能与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过于偏离,进而达到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结论:刑事审判中要情法兼顾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作出的裁判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所以不能一味的只是考虑法律框架内的因素,应该要适当注意情理上的因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4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录用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职位:因职位工作性质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因职位所需条件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或需要专门测试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特殊职位的录用对象可不受地域、身份的限制,但其他条件须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招考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行政机关应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应向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申请内容包括:特殊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招考理由、时间,职位空缺情况、招考数额及资格条件等。
  第五条 申请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市级行政机关招考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区县及以下行政机关招考由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报名前,用人单位须按照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提前三十天选出多于招考数额的人选,并通知其做好报考准备。报名时,报考者须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特殊职位报考条件对报考者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准考证。
  第八条 特殊职位招录人数的报考人数比例除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外,一般应在1∶2以上方能开考。
  第九条 特殊职位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两个部分,以专业能力测试为主。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编教材为准,专业能力测试内容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条 特殊职位考试应根据需要采取灵活适用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专业能力测试一般采用相关的测评技术,具体测试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一条 特殊职位考试合格分数线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实行逐级淘汰制,即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合格者,按得分排序等额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 对进入体检程序者,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的规定,组织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通过体检和考核,未选拔出合格人员或合格人数不足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从专业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特殊职位录用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08】62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促进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求,针对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小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为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履行责任,有所突破,进一步改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最大限度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改善资产期限的配置结构,并坚持总量微调和结构优化相结合,确保新增信贷总量用于改善信贷结构,真正用于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一是要单列规模,单独考核。要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单独安排小企业的新增信贷规模,单独考核。要加强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贷款回收后,要加大力度投向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优化存量信贷结构。二是要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单独统计。要把握好宏观调控的重点、节奏和力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以利于客户经理营销、信贷审批时准确把握。三是要单独定价,合理浮动。要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支持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自身效益的同时履行好社会责任,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不能借发放贷款之机搭销保险、基金等产品,不能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能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二、要进一步增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功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把“六项机制”落到实处,实现小企业授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各大中型银行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推进小企业授信事业部制,抓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建立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地方性银行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小企业的功能优势,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可充分运用所增加的信贷资源加大对当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本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可适当增设机构网点;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适当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加快审批进度。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疏导民间借贷活动。

三、要加大力度推动金融创新。一是要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包括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推进股权质押贷款等。二是要在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要发展并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鼓励将一般性应收账款用于支持小企业,包括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融通资金、债款回收、销售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仓单质押、货权质押融资,拓展供应链融资。四是要与保险公司加强互动。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银行凭借交易单据、保单以及赔款转让协议等文件,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利用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能力较强的优势,扩大小企业融资的能力。五是要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捆绑营销,为小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要加强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为小企业提供理财服务,并帮助小企业规范运作,有效避免各类经济金融诈骗,保证资金安全。

四、要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小企业不良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风险覆盖和可持续原则,减少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不良贷款比例,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五、要综合发挥各项配套政策的推动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合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的有力时机,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做好资金结算等服务工作。要综合发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风险补偿、财税支持等作用,拓展融资渠道,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业绩、不同盈利水平的各类小企业融资需求,降低小企业对信贷市场的依赖程度。监管部门和银行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信用建设为支撑的融资模式,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快建立适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提供有效信息共享和传播平台。

六、要切实转变作风努力为小企业融资办实事、办好事。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浮躁的问题。由领导带头深入小企业做调查研究,做到贴近业务,贴近客户,贴近市场,要真抓实干,真正为小企业发展办实事、办好事,办解燃眉之急的事,办雪中送炭的事。要从银行自身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出发,培养一批优秀的小企业作为将来忠实的优质客户群体。单位和机构负责人一定要走出办公室,走出会议室,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进厂入店的调研活动,切实调查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倾听基层意见,倾听企业呼声,面对面的商量办法,研究措施,以真实的服务、真切的情感、真正的支持,塑造良好的银行形象,赢得社会的回报,赢得公众的信赖,为社会经济发展勇担社会责任,做出更大贡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于9月20日之前将落实情况报送银监会。各地方法人机构将落实情况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