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80处)
一、古遗址(共计220处)
序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Ⅰ-1 元大都城墙遗址 元 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
2 Ⅰ-2 十字寺遗址 元 北京市房山区
3 Ⅰ-3 天妃宫遗址 元至清 天津市河东区
4 Ⅰ-4 爪村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安市
5 Ⅰ-5 石北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永年县
6 Ⅰ-6 北福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易县
7 Ⅰ-7 钓鱼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曲阳县
8 Ⅰ-8 台西遗址 商 河北省藁城市
9 Ⅰ-9 东先贤遗址 商 河北省邢台县
10 Ⅰ-10 南阳遗址 周 河北省容城县
11 Ⅰ-11 讲武城遗址 战国至汉 河北省磁县
12 Ⅰ-12 常山郡故城 汉 河北省元氏县
13 Ⅰ-13 土城子城址 南北朝 河北省尚义县
14 Ⅰ-14 边关地道遗址 宋 河北省永清县
15 Ⅰ-15 会州城 辽至明 河北省平泉县
16 Ⅰ-16 刘伶醉烧锅遗址 金至元 河北省徐水县
17 Ⅰ-17 九连城城址 金至元 河北省沽源县
18 Ⅰ-18 海丰镇遗址 金 河北省黄骅市
19 Ⅰ-19 小宏城遗址 元 河北省沽源县
20 Ⅰ-20 大名府故城 宋 河北省大名县
21 Ⅰ-21 塔水河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陵川县
22 Ⅰ-22 上郭城址和邱家庄墓群 周至汉 山西省闻喜县
23 Ⅰ-23 南村城址 战国至晋 山西省方山县
24 Ⅰ-24 黄河栈道遗址 汉至清 山西省平陆县
25 Ⅰ-25 霍州窑址 宋至元 山西省霍州市
26 Ⅰ-26 洪山窑址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27 Ⅰ-27 阿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8 Ⅰ-28 赵宝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9 Ⅰ-29 红山遗址群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0 Ⅰ-30 夏家店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1 Ⅰ-31 朱开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32 Ⅰ-32 秦直道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旬邑县
33 Ⅰ-33 麻池城址和召湾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34 Ⅰ-34 黑城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35 Ⅰ-35 朔方郡故城 汉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巴彦淖尔市
36 Ⅰ-36 霍洛柴登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
37 Ⅰ-37 克里孟城址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
38 Ⅰ-38 沃野镇故城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39 Ⅰ-39 白灵淖尔城址 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40 Ⅰ-40 十二连城城址 隋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41 Ⅰ-41 城川城址 唐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
42 Ⅰ-42 查干浩特城址 辽至明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43 Ⅰ-43 安答堡子城址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44 Ⅰ-44 净州路故城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5 Ⅰ-45 砂井路总管府故城 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6 Ⅰ-46 巴彦乌拉城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47 Ⅰ-47 庙后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48 Ⅰ-48 高台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新民市
49 Ⅰ-49 石台子山城 汉至唐 辽宁省沈阳市
50 Ⅰ-50 赫图阿拉故城 明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51 Ⅰ-51 百草沟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汪清县
52 Ⅰ-52 自安山城 南北朝 吉林省通化市
53 Ⅰ-53 龙潭山城 晋 吉林省吉林市
54 Ⅰ-54 苏密城 唐 吉林省桦甸市
55 Ⅰ-55 城山子山城 唐 吉林省敦化市
56 Ⅰ-56 磨盘村山城 唐至金 吉林省图们市
57 Ⅰ-57 偏脸城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梨树县
58 Ⅰ-58 秦家屯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公主岭市
59 Ⅰ-59 城四家子城址 辽至元 吉林省白城市
60 Ⅰ-60 叶赫部城址 明 吉林省四平市
61 Ⅰ-61 辉发城址 明 吉林省辉南县
62 Ⅰ-62 五排山城址 战国至汉 黑龙江省东宁县
63 Ⅰ-63 小四方山城址 战国至金 黑龙江省穆棱市
64 Ⅰ-64 雁窝岛城址 隋 黑龙江省宝清县
65 Ⅰ-65 塔子城址 辽 黑龙江省泰来县
66 Ⅰ-66 瓦里霍吞城址 辽至清 黑龙江省桦川县
67 Ⅰ-67 桃温万户府故城 元 黑龙江省汤原县
68 Ⅰ-68 莽吉塔站故城 明 黑龙江省抚远县
69 Ⅰ-69 南京人化石地点 旧石器时代 江苏省南京市
70 Ⅰ-70 藤花落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
71 Ⅰ-71 大墩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邳州市
72 Ⅰ-72 花厅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新沂市
73 Ⅰ-73 三星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金坛市
74 Ⅰ-74 骆驼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宜兴市
75 Ⅰ-75 青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海安县
76 Ⅰ-76 绰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江苏省昆山市
77 Ⅰ-77 天目山遗址 周 江苏省姜堰市
78 Ⅰ-78 宜兴窑址 晋至清 江苏省宜兴市
79 Ⅰ-79 钟山建筑遗址 南北朝 江苏省南京市
80 Ⅰ-80 明故宫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1 Ⅰ-81 龙江船厂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2 Ⅰ-82 跨湖桥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杭州市
83 Ⅰ-83 上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浦江县
84 Ⅰ-84 谭家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85 Ⅰ-85 南河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86 Ⅰ-86 钱山漾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浙江省湖州市
87 Ⅰ-87 茅湾里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杭州市
88 Ⅰ-88 富盛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89 Ⅰ-89 递铺城址 春秋至南北朝 浙江省安吉县
90 Ⅰ-90 小仙坛窑址 汉 浙江省上虞市
91 Ⅰ-91 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 宋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92 Ⅰ-92 永丰库遗址 元 浙江省宁波市
93 Ⅰ-93 人字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繁昌县
94 Ⅰ-94 临涣城址 战国 安徽省濉溪县
95 Ⅰ-95 北苑御焙遗址 宋 福建省建瓯市
96 Ⅰ-96 磁灶窑址 宋至元 福建省晋江市
97 Ⅰ-97 德济门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
98 Ⅰ-98 南胜窑址 明至清 福建省平和县
99 Ⅰ-99 樊城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樟树市
100 Ⅰ-100 牛头城址 商至周 江西省新干县
101 Ⅰ-101 白口城址 汉至南北朝 江西省泰和县
102 Ⅰ-10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元至清 江西省进贤县
103 Ⅰ-103 御窑厂窑址 明至清 江西省景德镇市
104 Ⅰ-104 沂源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东省沂源县
105 Ⅰ-105 北辛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滕州市
106 Ⅰ-106 王因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兖州市
107 Ⅰ-107 贾柏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汶上县
108 Ⅰ-108 小荆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109 Ⅰ-109 东岳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平度市
110 Ⅰ-110 白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烟台市
111 Ⅰ-111 两城镇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2 Ⅰ-112 尧王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3 Ⅰ-113 东海峪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4 Ⅰ-114 后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115 Ⅰ-115 三里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胶州市
116 Ⅰ-116 傅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广饶县
117 Ⅰ-117 教场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茌平县
118 Ⅰ-118 归城城址 周 山东省龙口市
119 Ⅰ-119 郯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郯城县
120 Ⅰ-120 邾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邹城市
121 Ⅰ-121 偪阳故城 周至晋 山东省枣庄市
122 Ⅰ-122 东平陵故城 汉 山东省章丘市
123 Ⅰ-123 中陈郝窑址 南北朝至清 山东省枣庄市
124 Ⅰ-124 龙华寺遗址 南北朝至隋 山东省博兴县
125 Ⅰ-125 寨里窑址 南北朝至唐 山东省淄博市
126 Ⅰ-126 织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南省荥阳市
127 Ⅰ-127 杨台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
128 Ⅰ-128 瓦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禹州市
129 Ⅰ-129 石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长葛市
130 Ⅰ-130 郝家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漯河市
131 Ⅰ-131 王油坊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永城市
132 Ⅰ-132 李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柘城县
133 Ⅰ-133 王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洛阳市
134 Ⅰ-134 鹿台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杞县
135 Ⅰ-135 新砦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夏 河南省新密市
136 Ⅰ-136 唐户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新郑市
137 Ⅰ-137 蒲城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138 Ⅰ-138 大师姑城址 夏至商 河南省荥阳市
139 Ⅰ-139 小双桥遗址 商 河南省郑州市
140 Ⅰ-140 宋国故城 周 河南省商丘市
141 Ⅰ-141 卫国故城 周 河南省淇县
142 Ⅰ-142 黄国故城 周 河南省潢川县
143 Ⅰ-143 共城城址 周 河南省辉县市
144 Ⅰ-144 滑国故城 周 河南省偃师市
145 Ⅰ-145 叶邑故城 周 河南省叶县
146 Ⅰ-146 轵国故城 周 河南省济源市
147 Ⅰ-147 下河湾冶铁遗址 战国至汉 河南省泌阳县
148 Ⅰ-148 望城岗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鲁山县
149 Ⅰ-149 瓦房庄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南阳市
150 Ⅰ-150 三杨庄遗址 汉 河南省内黄县
151 Ⅰ-151 山阳故城 汉 河南省焦作市
152 Ⅰ-152 段店窑址 唐至宋 河南省鲁山县
153 Ⅰ-153 大周封祀坛遗址 唐 河南省登封市
154 Ⅰ-154 扒村窑址 宋至元 河南省禹州市
155 Ⅰ-155 当阳峪窑址 宋 河南省修武县
156 Ⅰ-156 张公巷窑址 金至元 河南省汝州市
157 Ⅰ-157 建始直立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建始县
158 Ⅰ-158 马家垸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沙洋县
159 Ⅰ-159 陶家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160 Ⅰ-160 鸡鸣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公安县
161 Ⅰ-161 邓国故址 周 湖北省襄樊市
162 Ⅰ-162 施州城址 宋 湖北省恩施市
163 Ⅰ-163 唐崖土司城址 元至清 湖北省咸丰县
164 Ⅰ-164 容美土司遗址 明至清 湖北省鹤峰县
165 Ⅰ-165 高庙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洪江市
166 Ⅰ-166 炭河里遗址 周 湖南省宁乡县
167 Ⅰ-167 舜帝庙遗址 宋 湖南省宁远县
168 Ⅰ-168 宝镜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广东省珠海市
169 Ⅰ-169 白莲洞遗址 旧 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0 Ⅰ-170 鲤鱼嘴遗址 旧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1 Ⅰ-171 感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172 Ⅰ-172 秦城遗址 秦至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173 Ⅰ-173 智城城址 唐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174 Ⅰ-174 甘泉岛遗址 唐至宋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5 Ⅰ-175 北礁沉船遗址 唐至清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6 Ⅰ-176 儋州故城 唐至清 海南省儋州市
177 Ⅰ-177 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茂县、汶川县
178 Ⅰ-178 金沙遗址 商至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9 Ⅰ-179 大洋堆遗址 周至战国 四川省西昌市
180 Ⅰ-180 城坝遗址 战国至汉 四川省渠县
181 Ⅰ-181 剑门蜀道遗址 战国至清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182 Ⅰ-182 严道城址 汉 四川省荥经县
183 Ⅰ-183 老君山硝洞遗址 明至清 四川省江油市
184 Ⅰ-184 剑南春酒坊遗址 清 四川省绵竹市
185 Ⅰ-185 宁谷遗址 汉 贵州省安顺市
186 Ⅰ-186 万山汞矿遗址 唐至清 贵州省铜仁地区
187 Ⅰ-187 白羊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宾川县
188 Ⅰ-188 山龙(山字旁加龙) 唐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山于(山字旁加于)
图山城址
189 Ⅰ-189 龙岗寺遗址 旧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南郑县
190 Ⅰ-190 石峁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神木县
191 Ⅰ-191 石摞摞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佳县
192 Ⅰ-192 李家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乡县
193 Ⅰ-193 北首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宝鸡市
194 Ⅰ-194 东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商洛市
195 Ⅰ-195 横阵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阴市
196 Ⅰ-196 凤凰山遗址 商至周 陕西省岐山县
197 Ⅰ-197 李家崖城址 商至周 陕西省清涧县
198 Ⅰ-198 梁带村遗址 周 陕西省韩城市
199 Ⅰ-199 杨家村遗址 周 陕西省眉县
200 Ⅰ-200 法门寺遗址 南北朝至清 陕西省扶风县
201 Ⅰ-201 麟州故城 唐至明 陕西省神木县
202 Ⅰ-202 林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203 Ⅰ-203 牛门洞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会宁县
204 Ⅰ-204 寺洼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
205 Ⅰ-205 西河滩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酒泉市
206 Ⅰ-206 火烧沟遗址 青铜时代 甘肃省玉门市
207 Ⅰ-207 破城子遗址 汉至唐 甘肃省安西县
208 Ⅰ-208 八卦营城址 汉至晋 甘肃省民乐县
209 Ⅰ-209 八角城城址 唐至明 甘肃省夏河县
210 Ⅰ-210 永泰城址 明 甘肃省景泰县
211 Ⅰ-211 柳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乐都县
212 Ⅰ-212 沈那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西宁市
213 Ⅰ-213 鸽子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214 Ⅰ-214 菜园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215 Ⅰ-215 照壁山铜矿遗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16 Ⅰ-216 灵武窑址 宋至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217 Ⅰ-217 张家场城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218 Ⅰ-218 丹丹乌里克遗址 南北朝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219 Ⅰ-219 麻扎塔格戍堡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220 Ⅰ-220 通古斯巴西城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二、古墓葬(共77处)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址
221 Ⅱ-1 金陵 金 北京市房山区
222 Ⅱ-2 利玛窦和外国传教士墓地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223 Ⅱ-3 袁崇焕墓和祠 明至民国 北京市崇文区
224 Ⅱ-4 邢国墓地 周 河北省邢台市
225 Ⅱ-5 所药村壁画墓 汉 河北省望都县
226 Ⅱ-6 隆尧唐祖陵 唐 河北省隆尧县
227 Ⅱ-7 张柔墓 元 河北省满城县
228 Ⅱ-8 怡贤亲王墓 清 河北省涞水县
229 Ⅱ-9 纪晓岚墓地 清 河北省沧县
230 Ⅱ-10 崔家河墓群 周 山西省夏县
231 Ⅱ-11 沙梁坡墓群 汉 山西省天镇县
232 Ⅱ-12 古城堡墓群 汉 山西省阳高县
233 Ⅱ-13 王家峰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太原市
234 Ⅱ-14 什贴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晋中市
235 Ⅱ-15 栗毓美墓 清 山西省浑源县
236 Ⅱ-16 扎赉诺尔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237 Ⅱ-17 王昭君墓 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38 Ⅱ-18 韩匡嗣家族墓地 辽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
239 Ⅱ-19 吐尔基山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240 Ⅱ-20 萧氏家族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241 Ⅱ-21 张应瑞家族墓地 元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242 Ⅱ-22 袁台子墓 晋 辽宁省朝阳县
243 Ⅱ-23 冯素弗墓 十六国 辽宁省北票市
244 Ⅱ-24 辉发河上游石棚墓 周 吉林省梅河口市、柳河县
245 Ⅱ-25 刀背山墓地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鸡西市
246 Ⅱ-26 鸿山墓群 周 江苏省无锡市
247 Ⅱ-27 徐州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248 Ⅱ-28 象山王氏家族墓地 晋 江苏省南京市
249 Ⅱ-29 东阳土墩墓群 周 浙江省东阳市
250 Ⅱ-30 高氏家族墓地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51 Ⅱ-31 于谦墓 明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52 Ⅱ-32 李白墓 唐 安徽省当涂县
253 Ⅱ-33 武夷山崖墓群 青铜时代 福建省武夷山市
254 Ⅱ-34 朱熹墓 宋 福建省建阳市
255 Ⅱ-35 朱轼墓 清 江西省高安市
256 Ⅱ-36 嘴子前墓群 周 山东省海阳市
257 Ⅱ-37 萧王庄墓群 汉 山东省济宁市
258 Ⅱ-38 洗砚池墓群 晋 山东省临沂市
259 Ⅱ-39 崔芬墓 南北朝 山东省临朐县
260 Ⅱ-40 韩氏家族墓地 唐 山东省莘县
261 Ⅱ-41 明鲁王墓 明 山东省邹城市
262 Ⅱ-42 应国墓地 周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263 Ⅱ-43 许慎墓 汉 河南省漯河市
264 Ⅱ-44 韩愈墓 唐 河南省孟州市
265 Ⅱ-45 范仲淹墓 宋 河南省伊川县
266 Ⅱ-46 欧阳修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7 Ⅱ-47 李诫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8 Ⅱ-48 青山墓群 周 湖北省枝江市
269 Ⅱ-49 九连墩墓群 战国 湖北省枣阳市
270 Ⅱ-50 关陵 三国 湖北省当阳市
271 Ⅱ-51 南汉二陵 五代 广东省广州市
272 Ⅱ-52 藤桥墓群 唐至明 海南省三亚市
273 Ⅱ-53 凉山大石墓群 战国至汉 四川省德昌县、喜德县
274 Ⅱ-54 瑞峰崖墓群 汉 四川省青神县
275 Ⅱ-55 塔梁子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中江县
276 Ⅱ-56 黄伞崖墓群 汉 四川省宜宾县
277 Ⅱ-57 孟知祥墓 五代 四川省成都市
278 Ⅱ-58 石城山崖墓群 宋至明 四川省宜宾县
279 Ⅱ-59 泸县宋墓 宋 四川省泸县
280 Ⅱ-60 交乐墓群 汉 贵州省兴仁县
281 Ⅱ-61 八塔台墓群 周至明 云南省曲靖市
282 Ⅱ-62 营盘村墓群 明至清 云南省永胜县
283 Ⅱ-63 查木钦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284 Ⅱ-64 秦东陵 秦 陕西省西安市
285 Ⅱ-65 张骞墓 汉 陕西省城固县
286 Ⅱ-66 明秦王墓 明 陕西省西安市
287 Ⅱ-67 蔡伦墓和祠 清 陕西省洋县
288 Ⅱ-68 明肃王墓 明 甘肃省榆中县
289 Ⅱ-69 楼兰墓群 新石器时代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290 Ⅱ-70 五堡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291 Ⅱ-71 洋海墓群 青铜时代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292 Ⅱ-72 阿日夏特石人墓 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293 Ⅱ-73 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墓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294 Ⅱ-74 速檀·歪思汗麻扎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95 Ⅱ-75 叶尔羌汗国王陵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296 Ⅱ-76 艾比甫·艾洁木麻扎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297 Ⅱ-77 哈密回王墓 清至民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三、古建筑(共计513处)
序 号 编 号 单位名称 时 代 地 址
298 Ⅲ-1 承恩寺 明至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
299 Ⅲ-2 地坛 明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
300 Ⅲ-3 德胜门箭楼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1 Ⅲ-4 月坛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2 Ⅲ-5 中南海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3 Ⅲ-6 大觉寺 明至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4 Ⅲ-7 日坛 明至清 北京市朝阳区
305 Ⅲ-8 静明园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6 Ⅲ-9 健锐营演武厅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7 Ⅲ-10 万寿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8 Ⅲ-11 关岳庙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9 Ⅲ-12 醇亲王府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0 Ⅲ-13 广济寺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1 Ⅲ-14 柏林寺 清 北京市东城区
312 Ⅲ-15 爨底下村古建筑群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313 Ⅲ-16 安徽会馆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4 Ⅲ-17 报国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5 Ⅲ-18 石家大院 清 天津市西青区
316 Ⅲ-19 解村兴国寺塔 唐 河北省博野县
317 Ⅲ-20 万寿寺塔林 五代至清 河北省平山县
318 Ⅲ-21 宝云塔 宋 河北省衡水市
319 Ⅲ-22 修德寺塔 宋 河北省曲阳县
320 Ⅲ-23 庆林寺塔 宋 河北省故城县
321 Ⅲ-24 静志寺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2 Ⅲ-25 净众院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3 Ⅲ-26 天宫寺塔 辽 河北省唐山市
324 Ⅲ-27 圣塔院塔 辽 河北省易县
325 Ⅲ-28 西岗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326 Ⅲ-29 兴文塔 辽 河北省涞源县
327 Ⅲ-30 成汤庙山门 金 河北省涉县
328 Ⅲ-31 柏林寺塔 元 河北省赵县
329 Ⅲ-32 正定府文庙 元 河北省正定县
330 Ⅲ-33 井陉古驿道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1 Ⅲ-34 扁鹊庙 明至清 河北省内丘县
332 Ⅲ-35 永济桥 明至清 河北省涿州市
333 Ⅲ-36 西古堡 明至清 河北省蔚县
334 Ⅲ-37 福庆寺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5 Ⅲ-38 时恩寺 明至清 河北省张家口市
336 Ⅲ-39 寿峰寺 明至民国 河北省唐山市
337 Ⅲ-40 暖泉华严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38 Ⅲ-41 真武庙 明 河北省蔚县
339 Ⅲ-42 常平仓 明 河北省蔚县
340 Ⅲ-43 蔚州灵岩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41 Ⅲ-44 单桥 明 河北省献县
342 Ⅲ-45 弘济桥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3 Ⅲ-46 永年城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4 Ⅲ-47 纸坊玉皇阁 明 河北省邯郸市
345 Ⅲ-48 大道观玉皇殿 明 河北省定州市
346 Ⅲ-49 邢台开元寺 明 河北省邢台市
347 Ⅲ-50 伍仁桥 明 河北省安国市
348 Ⅲ-51 万全右卫城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49 Ⅲ-52 洗马林玉皇阁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50 Ⅲ-53 金门闸 清 河北省涿州市
351 Ⅲ-54 大慈阁 清 河北省保定市
352 Ⅲ-55 承德城隍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3 Ⅲ-56 普佑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4 Ⅲ-57 净觉寺 清 河北省玉田县
355 Ⅲ-58 老君洞 唐至明 山西省浮山县
356 Ⅲ-59 卦山天宁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交城县
357 Ⅲ-60 下交汤帝庙 宋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58 Ⅲ-61 普光寺 宋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359 Ⅲ-62 金洞寺 宋至清 山西省忻州市
360 Ⅲ-63 安禅寺 宋至明 山西省太谷县
361 Ⅲ-64 无边寺 宋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62 Ⅲ-65 狐突庙 宋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63 Ⅲ-66 北义城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4 Ⅲ-67 周村东岳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5 Ⅲ-68 张壁古堡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366 Ⅲ-69 佛头寺 宋 山西省平顺县
367 Ⅲ-70 兴梵寺 宋 山西省祁县
368 Ⅲ-71 定襄关王庙 宋 山西省定襄县
369 Ⅲ-72 妙道寺双塔 宋 山西省临猗县
370 Ⅲ-73 禅房寺塔 辽 山西省大同市
371 Ⅲ-74 开福寺 金至明 山西省阳城县
372 Ⅲ-75 白台寺 金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373 Ⅲ-76 灵泽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374 Ⅲ-77 西李门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75 Ⅲ-78 润城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76 Ⅲ-79 玉泉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7 Ⅲ-80 石掌玉皇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8 Ⅲ-81 东邑龙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潞城市
379 Ⅲ-82 乡宁寿圣寺 金至明 山西省乡宁县
380 Ⅲ-83 净因寺 金至明 山西省太原市
381 Ⅲ-84 延庆寺 金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382 Ⅲ-85 中坪二仙宫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3 Ⅲ-86 三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384 Ⅲ-87 汾城古建筑群 金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385 Ⅲ-88 福祥寺 金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386 Ⅲ-89 白玉宫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87 Ⅲ-90 二郞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8 Ⅲ-91 真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89 Ⅲ-92 清源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90 Ⅲ-93 南神头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91 Ⅲ-94 寺润三教堂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2 Ⅲ-95 三圣瑞现塔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3 Ⅲ-96 回龙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394 Ⅲ-97 普照寺大殿 金 山西省沁县
395 Ⅲ-98 昭泽王庙 金 山西省襄垣县
396 Ⅲ-99 天王寺 金 山西省长子县
397 Ⅲ-100 不二寺 金 山西省阳曲县
398 Ⅲ-101 净土寺 金 山西省应县
399 Ⅲ-102 义居寺 元至清 山西省临县
400 Ⅲ-103 舜帝陵庙 元至清 山西省运城市
401 Ⅲ-104 崇圣寺 元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402 Ⅲ-105 崇安寺 元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403 Ⅲ-106 东羊后土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04 Ⅲ-107 府君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5 Ⅲ-108 坡头泰山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6 Ⅲ-109 懿济圣母庙 元至清 山西省和顺县
407 Ⅲ-110 清虚观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08 Ⅲ-111 汾阳五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09 Ⅲ-112 清梦观 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10 Ⅲ-113 大阳汤帝庙 元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411 Ⅲ-114 霍州观音庙 元至清 山西省霍州市
412 Ⅲ-115 回銮寺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13 Ⅲ-116 夏禹神祠 元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414 Ⅲ-117 金庄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15 Ⅲ-118 乔沟头玉皇庙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16 Ⅲ-119 长治玉皇观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县
417 Ⅲ-120 四圣宫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18 Ⅲ-121 真泽二仙宫 元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419 Ⅲ-122 普净寺 元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420 Ⅲ-123 晋祠庙 元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21 Ⅲ-124 后稷庙 元至明 山西省闻喜县
422 Ⅲ-125 宝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屯留县
423 Ⅲ-126 福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寿阳县
424 Ⅲ-127 王曲东岳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临汾市
425 Ⅲ-128 龙香关帝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新绛县
426 Ⅲ-129 介休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27 Ⅲ-130 新绛龙兴寺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28 Ⅲ-131 襄垣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429 Ⅲ-132 光化寺 元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30 Ⅲ-133 稷山稷王庙 元至清 山西省稷山县
431 Ⅲ-134 南撖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32 Ⅲ-135 古中庙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33 Ⅲ-136 景云宫玉皇殿 元 山西省绛县
434 Ⅲ-137 大洋泰山庙 元 山西省夏县
435 Ⅲ-138 二郎庙北殿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6 Ⅲ-139 埝堆玉皇庙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7 Ⅲ-140 昔阳崇教寺 元 山西省昔阳县
438 Ⅲ-141 左权文庙大成殿 元 山西省左权县
439 Ⅲ-142 寨里关帝庙献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0 Ⅲ-143 郭村泰山庙大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1 Ⅲ-144 利应侯庙 元 山西省平遥县
442 Ⅲ-145 灵石后土庙 元 山西省灵石县
443 Ⅲ-146 三官庙 元 山西省新绛县
444 Ⅲ-147 古垛后土庙 元 山西省河津市
445 Ⅲ-148 乔泽庙戏台 元 山西省翼城县
446 Ⅲ-149 善庆寺 元 山西省临县
447 Ⅲ-150 碛口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临县
448 Ⅲ-151 海会寺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49 Ⅲ-152 尧陵 明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50 Ⅲ-153 水神堂 明至清 山西省广灵县
451 Ⅲ-154 柳氏民居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2 Ⅲ-155 湘峪古堡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3 Ⅲ-156 郭壁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4 Ⅲ-157 窦庄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5 Ⅲ-158 平遥清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56 Ⅲ-159 文峰塔 明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57 Ⅲ-160 代县文庙 明至清 山西省代县
458 Ⅲ-161 公主寺 明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459 Ⅲ-162 王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60 Ⅲ-163 郭峪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61 Ⅲ-164 孟家沟龙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462 Ⅲ-165 天贞观 明至清 山西省吕梁市
463 Ⅲ-166 曹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4 Ⅲ-167 净信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5 Ⅲ-168 明秀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 71 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附件2
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
3、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危险物品运输知识及其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应当在90分以上。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线路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2、对车辆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机动车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科目二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两次;
6、发动机熄火;
7、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1、在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通过单边桥、上坡起步、通过连续障碍、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起伏路行驶、低附着系数路面行驶等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必考项目: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侧方停车、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上坡起步、曲线行驶、侧方停车、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手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上坡起步,自动挡汽车必须考试侧方停车,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其中上坡起步、曲线行驶、通过单边桥、起伏路考试项目属必考项目,其他项目考试由考试员随机选取。
其他准驾车型的必考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考试员可以在必考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三考试项目。
2、在实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其中,按照申请报考的准驾车型,设定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7公里;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科目三考试满分为100分。按照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下列分值规定的,科目三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达到90分;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五)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六)逆向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四)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五)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四)不按规定倒车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科目三考试用车应当悬挂明显的考试车标志,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刹车装置。
附件5
各类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车辆的侧方移位和倒入库要领,培养机动车驾驶人对车体的空间感觉。
(一)图形设计:
1、图例
○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2、尺寸
(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
(2)桩宽: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四轮低速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
(3)路宽:车长的1.5倍;
(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二)操作要求:
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牵引车前进、倒车的方向运用,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培养机动车驾驶人在有限地域停靠车辆的技能。
(一)图形设计:
1.图例
●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 倒车线
2.尺寸
(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的1.5倍。
(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的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的两侧。
(二)操作要求:
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
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掌握曲线行驶及转弯的驾驶技能。
(一)图形设计:
桩线间距
桩间距
1、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2、尺寸
(1)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2)桩间距为:
普通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长加50厘米;
正三轮摩托车:车长加40厘米;
侧三轮摩托车:车长加80厘米。
(二)操作要求:
从起点处起车按箭头所示方向绕桩行驶至终点处停车。
四、三轮汽车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
目的:使机动车驾驶人掌握三轮汽车前进和倒车的方向运用,正确判断车轮的行驶轨迹。
(一)图形设计
桩间距
1、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2、尺寸
桩间距为车长加40厘米;桩与边线的距离为车宽加30厘米。
(二)操作要求:
从起点绕桩前进驶出,再倒车绕桩反向驶回。
附件6
汽车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
一、通过连续障碍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通过连续障碍时,对各车轮行驶轨迹和内轮差位置的判断能力。
(一)图形设计:
路宽=7米,圆饼直径=0.7米,B、C、D、E圆饼中点偏离路中心线1米;
饼高<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通常小型车辆6厘米,其他车辆10厘米。
圆饼间距为相邻两块圆饼中心点投影在路中心线上之间的距离;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所考核的圆饼间距为2倍车辆最前轮轴至最后轮轴距,小型汽车为2.5倍的车辆轴距。(牵引车考试只设A、B、C三饼,圆饼间距为1.5倍轴距,轴距是牵引车前轴至挂车最后轴的轴距)
(二)通过要求:
该路段共设置6(3)块圆饼,要求除小型车用一档外,其他车型驾驶用二档(含)以上档位车速,将车骑于圆饼之上通过,车轮轨迹不得碰、擦、轧圆饼,并且不得超、轧两侧路边缘线。
二、通过单边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对所驾驶的车辆,能准确运用方向,并对所有车轮位置的直线行驶轨迹的正确判断和掌握车辆不平行运行技术。
(一)图形设计:
桥宽=0.2m(体现抓大放小的原则);桥高≤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通常小型车辆桥高=0.08m,其他车辆桥高=0.12m;
甲乙桥错位=车辆轮距+1m;
甲乙全桥间距:牵引车挂车为2倍轴距,小型车辆3倍轴距,其他车辆2.5倍轴距;
桥面长度=1.5倍车辆轴距;坡道≤7% 。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要正确掌握方向,将甲、乙两桥分别用左、右边轮轧于轮下,平稳、顺畅通过。小型车辆使用一档(含)以上档位,其他车用二档(含)以上档位。
三、直角转弯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急弯路段能迅速运用方向并对车辆内、外轮差距进行正确判断。
(一)图形设计:
路长≥1.5倍车长;
路宽:小型车辆为1轴距+100cm,半挂牵引车路宽为牵引车轴距+3m,其他车辆为1轴距+50cm。
(二)通过要求:
用低速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一次不停车完成,车辆可以由左向右或由右向左直角转弯通过。
四、侧方停车位
目的:让机动车驾驶人掌握将整车正确停于路右车位(库)中的技能,以适应日常驾驶生活中临时停车的需要。
(一)图形设计:
车位(库)长:大型客车为1.5倍车长减1m,小型车辆为1.5倍车长加1m,其他车辆为1.5倍车长;
车位(库)宽=车宽+80cm;车道宽=1.5倍车宽+80cm。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不碰、擦库位桩杆,车轮不轧碰车道边线、库位边线的情况下,通过一进一退的方式,将整车移入右侧库位中。
五、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上坡路段驾御车辆的能力,正确地在固定地点靠边停稳车辆,以准确使用档位和离合器的能力,以适应在上坡路段等候放行时的操作需要。
(一)图形设计:
定点停车桩杆距坡底>1.5倍车长,全坡长>30m。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通过视觉和感觉及时判断坡道的陡坦、长短及路宽等道路情况,采取恰当操作方法,控制车辆平稳停车和起步。做到转向正确,换档迅速,方向、制动、离合器三者配合准确协调。
六、限速通过限宽门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车速下对车身位置的正确判断能力。
(一)图形设计:
路宽≥7m,门宽=车宽+60cm,共设置连续三个限宽门,三门之间各相距3倍车长,1、3两门设置于同一水平位置,2门与1、3门交错一个车宽位置。
(二)通过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驾驶车辆将车速控制在不低于20公里/小时,将车辆从三门之间穿越,不得碰擦门悬杆。
七、百米加减挡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对车辆档位的熟练掌握
(一)图形设计:
(二)通过要求:
车辆由百米起点线处起步,在百米内完成从最低挡逐级到最高挡的加速,以及再从最高挡逐级到二挡的减速过程。
八、起伏路驾驶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掌握起伏路的驾驶要领和对起伏路面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并做到制动、离合器、挡位三者配合适当。
(一)图形设计:
通常情况下,顶宽、底宽为车轮直径加60cm;
深高度:大型客车、小型车辆为6cm,其他车辆为12cm
设置时,应根据所通过车辆的离去角和接近角,在设置障碍时,要保证α角小于离去角,β角小于接近角。同时,设置障碍的深度和高度要小于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
(二)通过要求:
车辆正常行驶在障碍物前20米内制动减速,用低速档或使用半连动通过,保证车辆平稳安全地通过障碍。
九、曲线行驶
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方向的运用与对车轮轨迹运行的掌握
(一)图形设计:
路宽:大型车辆为4米,小型车辆为3.5米;
半径:大型车辆为10米,小型车辆为7.5米;
弧长:八分之三个圆周。
(二)通过要求:
车辆从弯道的一端前进驶入,减速换挡,以低挡低速从另一端驶出。行驶中不得挤轧路边缘线,方向运用自如。
附件7
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1、考试小型汽车不系好安全带;
2、气压不足起步;
3、不关好车门起步;
4、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