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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5:22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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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所得年份: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 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职务 职业
在华天数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缴(扣)税额 抵扣税额 减免税额 应补税额 应退税额 备注
境内 境外 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 — — — — — — —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 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 (签章):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受理人(签字): 税务机关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6、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7、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8、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9、在华天数:
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10、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12、年所得额:
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
13、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14、已缴(扣)税额:
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15、抵扣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6、减免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7、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联,第一联报税务机关,第二联纳税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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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10月9日以粤府〔1992〕138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界桩、界标。擅自移动界桩、界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承担恢复费用。”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林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占用的林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理。”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
4.第二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破坏界桩、界标的。”



1998年1月18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10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3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1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0.5万元。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次以上(含1次),或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3次以上(含3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10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5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5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在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利用科技、人才等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科技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联名推荐;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遵循数量和质量兼顾原则,实行限额推荐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部分在嘉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后,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将拟奖名单及等级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拟奖名单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拟奖建议名单及等级、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名单及等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举行答辩会。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人选和奖励项目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级科技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本市科技奖项,给予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印发的《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发〔20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