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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4:50:17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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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4]47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再生育子女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再生育子女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育子女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办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育子女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本规定规定的材料。
  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本规定规定的材料。
  第四条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七条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第八条 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可以向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
  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许可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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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哈政办综(2007)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是糖酒会指定唯一展区。

  第四条 市糖酒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糖酒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负责糖酒会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展。

  第六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手续;

  (二)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

  (三)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四)自带工作车、宣传车的,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通行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

  (五)所有展示和交易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内进行,不得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以外进行展销;

  (六)参展的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展区展示和交易;

  (七)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展出的产品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

  (八)服从市糖酒会办公室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糖酒会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布、统一收费。参展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广告的, 由市糖酒会办公室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和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

  第八条 凡与市糖酒会办公室签订订房协议的宾馆、饭(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宾馆、饭(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接待服务单位和糖酒会展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盗窃、火灾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确保参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各宾馆、饭(酒)店、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出租车、停车场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借机哄抬物价或者乱涨价。

  第十一条 糖酒会举办期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市场秩序、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糖酒会的工作人员和记者,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有关证件进入展区。

  第十三条 未经市糖酒会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糖酒会举办期间施行,糖酒会结束后自行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13日






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同比

农产品
锯材
万立方米
11
不变

蔺草及蔺

草制品
万公斤
3700
不变

活大猪
万头
180
+2.3%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2.5%

澳门
万头
15
 不变

活中猪
万头
8.24
-20.8%

其中:香港
万头
8.0
-20%

澳门
万头
0.24
-40%

活牛
万头
5.72
+1.2%

其中:香港
万头
5
 不变

澳门
万头
0.72
+10.8%

活鸡
万只
1340
+1.1% 

其中:香港
万只
1000
 不变

澳门
万只
340
+4.6%

工业品




















钨及钨制品(折合金属量)
万吨
1.49
-3%

锡及锡制品
万吨
3.33
-10%

锑及锑制品
万吨
5.99
-3%


万吨
2.63
-5%



240
-1%

甘草

6600
-7%

矾土
万吨
94
-1%

白银

4800
6%

氟石
万吨
55
-19%

滑石
万吨
61
-2%

碳化硅
万吨
21.6
1%

轻(重)烧镁
万吨
132.7
不变

纺织品
蚕丝

26000
+23.8%

蚕茧

300
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