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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1:04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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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增强气象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包括下列项目:
  (一)区域气象观测、气象信息网络、气象灾害预警、气象预报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气象科学研究;
  (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农作物气候产量、农林病虫害、生态农业、森林防火等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海洋、交通、环境、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公共卫生等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气候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研究和推广、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城乡规划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审批前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建设、气象观测网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气象探测,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服务


  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公益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四条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第十五条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组织制作,并应当符合电视节目的播出要求。
  广播、电视等播出单位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改变播发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滚动播出。
  第十六条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需要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服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台风、暴雨、雷电、干旱、高温、寒潮、冰雹、大雾、冰雪、大风、霜冻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观测数据的共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共享气象、水文、海洋、地质和生态环境等相关信息及灾情资料。
  第二十条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健全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知识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对学校、医院、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等雷电灾害防御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防雷装置。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和油(气)管道的站场、阀室等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不属于前款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当地雷电影响程度和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塔、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收发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并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功能。
  第二十五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核和验收的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半年检测一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应当做好本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受损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报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经有权机关认定,可以依法成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规划。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加强气候监测、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并对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大气成分等进行监测,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和运行的气象服务。
  第三十一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应当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防雷产品的;
  (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
  (五)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导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社会刊登、播发非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的;
  (二)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未定期进行检测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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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江西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以降低农村电价为核心,以减少管理层次为手段,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户,并通过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县级电力企业参股、入股、控股或代管,逐步实现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建立完善的农村用电管理体制。
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原则和思路
(一)各县取消乡、村两级独立核算管理机构,对城乡低压配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电力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电力企业统一管理,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二)理顺县级电力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关系,基本实现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根据我省86个县(市)绝大多数是趸售县的实际情况,具体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逐步把这些县的电力企业改为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
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直管;2.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县级电力企业进行代管。
(三)各县原则上只能存在一家农村电网经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县,存在几个农电经营企业的,要通过股改合并成一家;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农电的县属电力企业,在代管前县政府要先将其合并成一家;如有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与县属电力企
业并存的,要争取实现股改,将其合并成一家。
(四)省电力公司作为我省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实施全省的农网建设改造工作,对农网改造资金实行统借统还。
三、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步骤
(一)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电力企业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电力企业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到1998年底,各县均要取消乡(镇)、村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电管单位,统一由县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县电力企业作为基层经济核
算单位。乡(镇)电管站、村电工现属乡(镇)、村管理的,要收归县级电力企业,作为其派出机构。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农村电工一律执证上岗,纳入县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
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1999年初开始,全省农村用电全面实行由县电力企业电工直接抄表到户,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的供电办法,电价每
月张榜公布。
(二)县级体制改革。
1.对有几个县属电力企业的县,1998年底以前县政府要通过资产重组将其合并成一家,由新组成的县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改或交省电力公司代管。
2.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进行股改的县级电力企业,逐步改造成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
各县要对现有县属电力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另制定具体办法);界定资产后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1)公司性质和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双方以自有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统一管理经营所在县电网的企业法人,负责县电网资产经营和建设改造的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改革县以下农电体制,实现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实现城乡同价方案。
(2)公司的资本金。
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属和省属电力企业以现有净资产及省电力公司拟在该县农网建设改造所需投资作为双方出资。
注册资本金为总资产的20%至30%,省电力公司与县电力企业的出资比例以省电力公司控股为原则,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其它。
公司内部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电力部门实际情况设置,定员定编由省电力公司和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电力行业县级电力企业定员定编标准核定。
公司的具体管理由股东双方协商制定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进行管理。
3.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由省电力公司委托所属地市供电局与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签订对县电力企业实行代管的协议。代管内容主要是地市供电局对县电力企业人事配备、经营管理权进行代管。被代管的县电力企业在企业性质、资产隶属关系、财税体制、电力
趸售关系、人员工资来源五个方面保持不变。
代管的主要责任:
(1)负责县电力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免,对管理人员进行定编,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量。
(2)全面指导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及债务的不良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其资产保值增值。
(3)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对县以下乡村农网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4)同当地政府和物价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
(5)对农村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帮助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和城乡同价方案,逐步形成规范、安全、经济、可靠的全县统一电网。
(6)全面指导县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7)配合地方党委,搞好县电力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无论是股改后直管还是代管的县,县级体制的改革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省里将按照体制改革的进行情况安排农网建设改造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农电管理,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
)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网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电网建设起步于六十年代初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截止到1997年底,我省农网拥有10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9.13万公里,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448座,变电容量253万千伏安,低压线路15.1万公里,配电变压器6.9万个,配电容量472.3万千伏
安,全省已有80个县(市)拥有11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了一个以110千伏为骨架的农村电网。乡、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8.7%、95.6%,有的县不仅实现了村村通电,而且实现了户户通电。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农网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每个35千伏变电站要覆盖4.8个左右的乡镇,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农村配电网络约有1/3未得到改造,高能耗配变有一半未更改,低压线路有70%以上的不合格,存在线损高、触电伤亡和设备损坏事
故多等现象。
据物价部门统计,现在农村到户电价在0.8元/千瓦时的约占农村用户的30%,到户电价在0.8—1.5元/千瓦时之间的占50%,在1.5元/千瓦时以上的约占农村用户的20%,个别地方农村电价已达2—3元/千瓦时左右。农村电价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挫伤了农
民用电的积极性。据统计,1997年我省农村人均用电量为142千瓦时,是全国农村人均用电量的35.7%,目前全省还有285个村、36.5万农户、165万农村人口未用上电。
(二)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重要意义。
1.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农村电价和供电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竞争力。加快农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能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2.有利于改变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网络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当前我省农村电网普遍存在配变、线路老化陈旧,线路供电半径过长,许多农村照明与排灌用电共配变,大部分时间是“大马拉小车”状况。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将大大提高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网的供电能力
和供电质量。
3.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虽然我省农户通电率已达95.6%,但年人均生活用电量只有34千瓦时,只相当于全国年人均生活用电量的1/2。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用电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的能力
,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4.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直接带动输变电设备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农村电网改造给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和电力施工企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拉动我省经济增长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的指导思想
(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思想。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体制上的保证;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步伐,降低农村电价,为缩小城乡电价差奠定基础。在实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一规划,就是各级供电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情况,统一制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整体方案,安排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先后次序和时间。统一标准,就是按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立足长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标
准,标准要适当先进、全省统一。明确目标,就是对整个电网的改造都应先作经济效益分析,明确电网改造后,线损和电价的降低,农民能得的实惠。分步实施,就是要根据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既要积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防止不顾资金效益,一哄而上。
2.坚持先改制后改造的原则。
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是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体制上的保证。根据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县为实体”的原则,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参股入股的方式,逐步改建为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对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一律改革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管理,以确保电网建
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
3.电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原则。
为保证农网建设改造投入资金的合理还贷空间,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精神,加强农电管理,整顿乡、村农电管理体制,严格杜绝“三电”、“三乱”和“
以电养人”的现象,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电价高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使农村电价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水平。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与改造的总体目标。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省农村电网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源质量差和农村电价高的问题。建成一个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科学的农村电网。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以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
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体目标是:
1.县县至少拥有一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用电量较大、经济发达的县(市)可以拥有2至3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
2.35千伏变电站平均每座覆盖2.5至3个乡,35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40公里。
3.高压线损率降至10%以内,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公里。
4.低压线损率降至12%以内,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0.5公里,山区不超过1公里。
5.高能耗配电变压器全部更新改造。
6.简陋变电站全部改造完毕,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7.全省消灭无电村,户通电率达到98%。
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实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电价降到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最终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总体目标。
(二)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标准。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效益为上”的原则,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用。35千伏变电站原则上应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的选用小型化方案。10千伏线路使用年限为20年,低压线路的使用年限为5至10年。10千伏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
直径分别不得小于50和35平方毫米;配变低压主干线、低压主分干线、进户线的线径分别不得小于35、25和4平方毫米(铝芯);配电台区还应按“小容量、短半径、密布点”的原则建设,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变压器;村变压器台区到农户之间低压线路应装设三级漏电保护开关
。具体标准和施工要求由省电力公司制定。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总体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134号批文,我省3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45.7亿元。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变损高等问题。重点是对全省10千伏及以下线路和配电台区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并协调发展35千伏、1
10千伏高压电网。具体建设改造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变电站24座,变电容量51万千伏安,新建线路738公里。共需投资4.14亿元。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02座,变电容量60万千伏安,新建线路1556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129座,变电容量84万千伏安,改造线路2160公里,共需投资4.43亿元。
3.新建配电台区2.22万个,容量77.7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8471公里,改造配变台区3.72万个,容量178.9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2.03万公里,共需投资13.65亿元。
4.新建和整改低压线路13.5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166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83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65.5万千乏,共需投资22.65亿元。
5.2000年力争全省实现村村通电,消灭285个无电村,共需资金0.86亿元。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分步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8〕2271号批文,我省1998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11.7亿元。98年到位资金为3.7亿元。
1.第一批启动项目安排:
(1)大网直供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县领导重视,政府积极性高,体制基本理顺,股份制、代管条件成熟的试点县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3)今年遭受洪灾严重,急需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开工建设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5个,容量为12万千伏安,线路126公里。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5座,容量7.9万千伏安,线路280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23座,容量12.7万千伏安,线路517公里。
(3)新建配电台区9500个,容量28.5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2781公里;改造配电台区13539个,容量54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8390公里。
(4)整改低压电网3.67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39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19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27.3万千乏。
农网整改第一批开工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投资为11.7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内资本金2.34亿元,申请农业银行贷款9.36亿元。
其余工程项目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1999年和2000年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后予以安排。
(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1.各县(市)供电局(公司)根据农网发展规划,编制本县(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年度项目计划,报地(市)供电局。
2.各地(市)供电局会同计委对各县(市)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计委批复。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领导,把农网建设改造工作作为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经济的重点任务之一,督促检查农网建设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赣府字〔1998〕84号文件批复,确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统借统还,工程建设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五制”。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靠健全制度和明确工作目标来加强工程管理,实行20%资本金和80%贷款建设。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和承包合同等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
、公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低劣设备材料和资质不合格的施工、监理队伍进入农网建设改造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本省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材料,带动本省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
(四)制订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操作程序,省电力公司将制订《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
标准》、《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竣工验收规定》等5个办法,经讨论后下发各地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
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重要意义及要求
改革开放2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很快,部分县(市)已达到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全省相当一部分县(市、区)电网,特别是台区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由于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层层
趸售,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农网输电设施落后,线路老化,线损变损率高,导致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反映十分强烈,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最终在
全省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体制、改造农网的核心是为了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为达此目标,总体要求为:
(一)要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过高的农村电价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目标,要从讲政治
的高度加大整顿农村电价的力度。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领导,严格按照有关部署如期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网改造步伐,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作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为降低农村电价尽心尽责,严格审核好每一项成本,严禁徇私舞弊,为减轻农民负担,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而努力工作。
二、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按照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要求,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全省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分类
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
(二)实施步骤。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要求,今年底以前在理顺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取消乡(镇)、村电管单位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农村电价进行全面审核,规
范农村电价行为,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低压电网售电到户价格,确定对已初步进行了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高于0.80元/千瓦时;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突破1.00元/千瓦时。
2.1999年底以前,在全省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农网改造初步成功的基础上,农村到户电价以县(市、区)供电区域为单位,全面推行一县一价,即县域内城乡用电按照用电分类实行同网同价,综合平均电价不得高于0.70元/千瓦时,同时,第一批实施农网改造的县(
市、区),其当年投资的还本付息可摊入全县全年的售电成本。一县一价的实施,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200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即对各县(市、区)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价差,纳入全省售电量中均摊,实行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一价。均摊的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均摊
后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同时,第一批、第二批已投资的农网改造还本付息,一部分进入省网售电成本(即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均摊部分),另一部分仍在县(市、区)网的售电成本中均摊(即非居民生活电量)。
4.全省农网改造彻底完成以后,全面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全省分类用电同价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省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全省农网改造的全部投资还本付息摊入全省售电成本。
三、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主要措施
据测算,目前全省农村综合平均电价约为0.96元/千瓦时(其中农村居民到户平均电价约为1.12元/千瓦时),通过理顺体制,改造农网,强化管理,农村电价水平可下降40%至50%,为全省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了可靠的基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范电价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农村电价,坚决取消一切价外加价。农村电价由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企业销售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金构成,除此之外,其它一切费用都不得进入农村电价构成。电价的
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严禁地、市、县、乡擅自加价。
(二)减人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电量定人定岗,彻底解决以电养人的问题,把不合理的费用降下来,实现以电养电,减轻农民负担。
(三)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通过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线损率要由目前的30%以上降低到高压线损不超过10%、低压线损不超过12%,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网线路老化、设备落后、线变损大、供电成本高的问题。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杜绝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实行农村电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
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农村电价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为加强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支持省内生产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省农行参加。省电力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是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的主体。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
第四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由省电力公司分批提出招标采购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生产厂家)报省经贸委审批后集中组织采购、供应。
第五条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的产品,应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第七条 参与招标厂家应经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具备省电力公司产品入网资质审查办公室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对尚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省内生产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产品资质审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发入网许可证。
第八条 需要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包括35KV—110KV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高低压开关柜、蓄电池、直流系统、保护、控制、调度、通讯、自动化设备等;10KV配变及台区设备;电缆、导地线、电瓷、金具、电杆、水泥
、钢材等。
第九条 对未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省电力公司可委托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省电力公司招标办派人参加。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由本省企业供应。确须从省外采购的产品,应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意。
第十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省经贸委指导监督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的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将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3日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7] 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为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以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彻底解决其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全面落实其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要求。要针对前一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指导、再规范,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确保上述目标按期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在国务院组织验收(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完成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我部不再另行组织对全国进行现场验收,但将继续组织督促检查。自查自验的主要内容是: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验收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随机抽样等形式,注意充分体现量化指标完成情况,量化的项目不增不减。

三、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附件中新的报表报送数据,并按照指标说明统一验收标准,规范数据统计报送,做到底数清楚、成果量化、有据可查。

四、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验收工作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专项整治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也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注意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送数据的格式见附件1,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要在12月20日前报送到我部。

附件1.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doc

附件2.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doc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表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整治重点区域(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10万元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填写说明:
1.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专项整治中检查的所有餐饮单位数量(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县城以上和农村餐饮单位和食堂),以户次数来统计。
2.立案查处:指卫生监督过程中一般程序查处以上的案件起数。
3.10万元以上大案:涉案10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整治重点区域(个):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整治的重点区域(个)统计。




表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农村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 农村餐饮单位总数(底数)(2) 检查单位数(3)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数量(4) 索证制度建立率(%)(5) 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 实行量化分级单位数(7) 量化分级实施率(%)(8) 发现无证单位数(9) 查处无证单位数(10) 无证查处率(11) 检查单位数(12) 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

填写说明:
1.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2);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是指本地区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的总数,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总数。
2.检查单位数(3)是指整治过程中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数量。
3.发现无证单位数(9)是指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量。
4.餐饮单位进行索证台账纪录,并留存购物凭证即视为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5)=(4)/(3)*100%。
5.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是指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是否使用非法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数量。
6.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指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批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中采用量化分级表格进行许可和量化评价即视为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 (8)=(7)/(3)*100%。
7.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查处是指本地区对无证餐饮单位执法检查处理的情况,查处方式可以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签订承诺书、整改、处罚和取缔等。无证查处率(11)=(10)/(9)*100%。
8.农村检查单位数(12)包括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12)/(2)*100%。

附件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
(供参考)

一、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国务院部署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卫生部部署的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3个100%、1个95%的完成情况;农村地区餐饮单位1个100%及规范行为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1.省卫生厅专项整治机构、组织工作情况(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会议、部门协调配合、下发专项整治文件、新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宣传动员工作、督促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工作措施与责任落实情况(无证经营整治是否全面,监督覆盖率、针对责任相对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培训宣传、开展业务指导等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及大案要案查处数量);
3.数据信息报告工作(基层信息报告及数量,上报信息报告及数量)。
(二)重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1.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的整治和推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2. 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推广情况,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3. 针对重点地区(农村)、重点单位(中小餐饮单位)、重点人群(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
4. 食物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和2007年9月份以来发病情况及其与去年同期的比较的情况。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监督执法和执法网络建设情况。
1.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2.基层监督网络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3.政策制度的建设。
(二)工作亮点和取得的经验。
1.工作亮点;
2.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
3.整治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
(三)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培训和取得的社会效果。
1.群众对餐饮专项整治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2.餐饮经营者的认识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情况;
3.投诉举报数量是否下降及其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