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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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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三)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第九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典型意义、科学上的重大影响和特殊研究价值,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州)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地、州)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按国家规定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还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类型、范围、界线等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报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重大环境事件;主管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林业、建设、农业、国土、地矿、畜牧、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以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为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以保护风景名胜为主要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草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内陆水域生态和水生野生生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定期报告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
  (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五)协助调查、处理保护区内各类违法事件。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的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引种繁殖动植物或采集动植物标本、种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保护办法,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重要水源及其涵养区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生态脆弱且破坏后难以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质量监测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定期进行抽测,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经批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工作报表和环境质量情况报告等必要资料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事故的;
  (二)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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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和保护专业户(包括重点户,下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广大干部群众要深刻认识发展专业户的重要意义,满腔热情地支持他们的生产和经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大力支持专业户的发展。
二、农村各个生产领域和生产项目,除国家规定不许经营的外,专业户都可以经营。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也可以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采掘业、建筑建材业;可以兴办仓库、冷库、交通、通讯等发展商品生产的基础设施;也可以兴办图书馆、文化站、电影院、
体育场等文化设施。谁兴建,谁经营,谁受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专业户的合法生产和经营。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专业户可以亦农亦工亦商,既承包土地,又兼营其它各业;也可自愿转包土地,同时保留重新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以通过集体转包,也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自找对象转包。可以本村转包,也可以跨村转包。可以全部转包,也可以部分转包。可以有偿转包(如供给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等),也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转包办法。大部分劳力已从事其它各业的专业乡、专业村,可以全村各户都亦工亦农,实行农工互补,联合经营,也可以将土地转包给种植专业户。土地转包要坚持自愿互利,切不可利用某些强制手段拔苗助长。转包时要经集体登记备案或签订转包合
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对土地适度集中后的粮食承包大户,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种优待外,在化肥、农药、柴油、优种等生产资料方面,应予优先供应,对所产粮食要及时收购。有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对粮食承包大户购买机电设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等可给予资助,工农业收入悬殊的可实行工农互补。
四、鼓励专业户从事开发性生产。资金、物资、技术有困难的要给予大力支持。银行、信用社要放宽贷款限额和期限,利率上予以优惠。商业物资部门要优先供应开发性建设所需物资。在取得收益之前,免征所得税,免交提留。形成收益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履行报批
手续,给予减免照顾。各类专业户都可以招聘技术人员,雇请帮工,鼓励劳力、资金、技术自由广泛流动。
五、鼓励农民购买机动车船,从事长、短运输,从事货运和客运。交通运输和监理部门对运销专业户要同国营、集体运输单位一视同仁。为解决农民自营车船联系业务的困难,可以积极引导农民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把农村集体和个体的车辆组织起来,成立联合运输合作社,
实行统一安排,单车核算,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运输合作社在联系业务、供应油料、维修车辆等方面为运销专业户提供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为他们提供信息,帮助搞好技术、业务培训。监理部门要改革制度,简化手续,在验车、发证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农民,更
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索贿。
六、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经商、务工、搞服务业。公安部门要积极为他们办理落户手续,城建、财贸、工商、电力、卫生等部门要帮助安排场所,解决水、电等生活、生产服务设施。各市、县、城镇,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专门负责及时办理手
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支持专业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搞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可以跨行业、跨地域联合;也可以与国营、集体搞联合。任何形式的联合,都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不准强行捏合,不准以权谋私强入“好汉股”,不准利用职权硬性往联合体里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合作社、股份公司的
任务是为专业户服务,都必须维护专业户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八、专业户按照经济合同法同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信守,认真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科技部门和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专业户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组织科技人员与专业户挂钩,签订合同,实行技术承包。发展科技示范户。对农民中的技术人员,要进行普查登记,经过技术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技术职称,发给证书。
十、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为专业户培养人才。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为专业户代培人员;也可与地、县联合办分校,就地培养;还可组织教师定期到下面为专业户讲课。有条件的地、县、乡,应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业余职业学校。同时,要支持
、鼓励农民自己办学校,千方百计为专业户学习科学技术创造条件。
十一、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帮助专业户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乡、村两级经济组织,要积极帮助专业户解决生产必须的场地和产供销中各种疑难问题。
十二、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搞好税收宣传工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专业户依法征税。税收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专业户,对违法乱纪的税收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专业户要按照税法积极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向专业户提取各种费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者,除如数退回多收的款额外,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四、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专业户的粮、款、物;禁止任何人,特别是各级干部利用职权或采取其它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十五、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切实维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专业户的经济纠纷和危害专业户利益的各种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敲诈、勒索、抢劫、盗窃专业户财物以及采取纵火、投毒、爆炸等各种手段破坏专业户生产和经营的犯罪分子,要予以坚决打击。公证机关
要积极为专业户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律师要优先为专业户提供法律服务。
十六、各级政府要在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对他们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政策观念教育,勤劳致富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国家计划和市场管理,走勤劳致富,团结致富,爱国致富的道路,争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十七、专业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专业生产者协会。专业生产者协会是从事专业生产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开展协作,排忧解难,向党和政府反映专业生产者的愿望和要求。



1984年9月20日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8]120号   2008年03月24日


  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2006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努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培训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交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交通干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交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和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制约着交通干部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培训工作创新,根据《“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社会优质教育与培训资源,建立以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各省级交通干部培训中心及交通行业相关培训机构为主基地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简称1+32平台),以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内涵建设和提高培训质量上,努力满足交通行业发展对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现就推进1+32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发展大局,坚持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为核心,以稳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求真务实、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充分调动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平台建设的积极性,集中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开发和建设好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优化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配置,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二)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支持平台建设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办出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成为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基地。通过平台的建设,共同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渠道。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帮助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基础条件,鼓励相互协作,努力解决交通干部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通过平台的建设,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使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在培训实力、培训质量、管理水平、培训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培训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1+32的交通行业干部培训协作网络,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由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牵头,联合各省级及相关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建立联系和协作体系,沟通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信息,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提供培训资源和技术支持,建立起高效的平台运作和管理机制。
  (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加强干部培训需求的研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知识更新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和研究能力。注重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优秀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师资源共享。
  (四)建设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组织平台建设单位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培训内容,共同开发培训项目和培训教材,结合实际开发交通特色的培训课程,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精品课程体系,建立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培训机构教学需求,方便交通管理干部自主学习,为交通管理干部搭建学习的公共平台。
  (五)改善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干部培训机构要按照满足干部培训质量的要求,求真务实,加强培训机构基础条件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交通干部培训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创造以人为本的优良学习环境。

  五、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统一协调和引导,确保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目标的实现。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的意义,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统筹规划本区域内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布局,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培育1所培训机构推荐进入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单位。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培训理念先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较强的课程开发和研究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独自开发的特色课程,培训质量为交通行业所认可。
  各地进入平台建设的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交通事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己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交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研究,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中,全面提升培训机构的整体实力。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建设平台的责任,加强与平台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落实平台建设内容,推动平台建设不断进展。根据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交通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六、实施步骤
  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在2008-2010年内,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2008年,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程序完成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立良好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研究开发交通发展急需的培训项目;2009年,完成第二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组织平台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试点,开发交通干部培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2010年,完成第三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建成交通管理干部培训师资库和培训资源库,实现平台资源的开放共享,完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
  建设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是更好地实施“科教兴交”战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对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做好“三个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推进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