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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2:31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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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8]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现将《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
  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这次事件暴露出乳制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和制度执行存在漏洞,乳制品行业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对乳制品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部署,落实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立促进我国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产品出厂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通过实施行业整顿和规范,确保企业生产的乳制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行业整体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
  (一)确保原辅料100%合格
  所有生产用原辅料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入加工环节的原辅料100%合格;支持企业自建奶源基地(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养殖小区),确保生鲜乳合格。
  (二)确保乳制品100%合格
  严把乳制品生产关和出厂关,所有生产企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条件(包括建立合法、固定的产品检测渠道);出厂的乳制品100%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三)严格规范生产秩序
  经过生产企业整顿,打击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秩序,使整顿合格企业的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缔非法生产企业。
  (四)履行企业社会承诺
  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行动,加强企业管理,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完善检测制度,保证乳制品质量。向消费者负责,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恢复产品市场信誉,重振民族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加快奶源基地建设, 企业要提高奶源基地(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小区)养殖技术水平,依据《良好农业规范》(GB/T20014.8),分批实现标准化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饲料入场。
  (二)规范原辅料收购秩序
  各地政府要合理划定收奶区域,严格禁止企业争抢奶源;企业实行入厂原辅料质量批批检测,严控原辅料采购质量,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含有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原辅料进厂;建立企业原辅料采购信息档案,完善原辅料质量追溯制度。
  (三)严格乳制品生产管理
  完善企业乳制品生产工艺、设备、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严禁在生产过程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物质。
  (四)强化乳制品出厂检验
  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酶标仪、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或气相色谱—质谱仪)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制定严格的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批批检测。
  (五)规范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
  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从原料、辅料到成品等各环节均具有可追溯性,杜绝生产环节的不合格产品出厂。生产企业应对已进入流通环节的不合格产品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实施召回和销毁,并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六)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档案、《生鲜乳、原辅料检验规范》、《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成品检验规范》、《生产工艺操作规范》、《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文件记录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乳制品生产企业要逐步建立良好生产规范体系(GM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七)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道德和质量、法律意识,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八)加强生产企业监管
  地方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健全乳制品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手段;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不良记录档案,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处置结果,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九)贯彻落实产业政策
  地方工业、卫生、质检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和《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进度安排
  用半年时间集中开展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 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阶段(9月19日—12月31日)
  企业自查自纠要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过内部管理整顿和产品自检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制定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方案,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重点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
  企业自查自纠要做到:
  1.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
  3.在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杜绝加入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
  4.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的检测手段;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各项质量标准;
  6.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等。不合格产品全部下架、召回、销毁。
  对自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逐一整改,彻底纠正,并进行自查整顿总结。
  监督企业整改的重点是:
  1.监督企业对整改前和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逐一梳理,认真整改,措施落实,已见成效;
  2.监督企业是否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产品检测手段,配备了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兑现向社会所做的各项承诺;
  3.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克服困难,切实履行原料奶收购合同,维护奶农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4.督促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顾全大局,积极恢复生产,保证市场供应;
  5.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分类指导,适时召开企业整改现场会,推动整改工作落实、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整改工作成效明显企业的好做法;
  6.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二) 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8日)
  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质检、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企业应责令停产再整顿,至2009年2月底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予关闭。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各地要将验收合格企业在地方媒体进行公布,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整顿验收合格条件为:
  1.企业生产经营证照齐全(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整改前企业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已逐一纠正,并消除隐患,做到逐项整改归零,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了产品质量报告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了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3.企业已按照良好规范(GMP)要求组织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生产专供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必须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4.企业具备健全的原辅料进厂检验,进入加工环节的原辅料100%合格;企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的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厂的乳制品100%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5.有完整的整改报告,重点是企业整改内容、采取的具体措施,所存在问题解决的情况及企业整改取得的成效。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31日)
  通过整顿规范工作,乳制品生产企业恢复到正常水平;扶持一批大型骨干企业,支持一批整改见效企业,淘汰一批落后企业,关闭一批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取缔一批非法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行业加强自律和企业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并适时修订完善产业政策,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企业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资质监管;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认证(GM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认证);健全乳制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国家工商总局指导系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工商登记工作。对无前置许可或许可过期的,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全面提升乳制品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巩固整顿规范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协调,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规范工作要落实到企业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质检、工商等部门将辖区内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纳入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真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更有针对性的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对照任务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贯彻政策和标准,逐一企业、逐一环节,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生产加工全过程,切实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三)加强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乳制品生产企业动态(生鲜乳收购、企业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库存和销售)、企业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相互通报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会商解决问题;生产企业要与政府建立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所在省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企业在生鲜乳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环节所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质量监督、配备检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好的企业典型及其优质合格产品,对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曝光。
  (四)加强行业管理,严禁新开工项目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行业管理,及时了解、协调企业整改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整顿和规范期间,一律暂停乳制品加工新上项目(企业)的核准;改扩建项目(企业)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五)做好资产清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好关闭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缔违法企业中涉及的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问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整顿规范总结,巩固工作成果
  各地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顿和行业规范中好做法、好经验的推广工作,巩固整顿规范成果。要结合本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并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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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8〕78 号

  

本厅各处,法制办、信访局,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通过办公资源网“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提供。

  第五条 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类别”可参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

  第六条 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文电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文电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文电处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印刷厂电脑室排印后,在输入电子公文库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信息公开库,由信息技术处和省政府公报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计划基建体改处、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工作机构、设区市政府领导等相关信息;法制办、秘书处负责规章和工作规则;计划基建体改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人事任免;财税金融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秘书处负责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技术处负责导出并发布到“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选择优秀条目加以编排,经分管电子政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推荐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送信息技术处存档。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省政府公报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公报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公报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属向法院起诉。
二、责任的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比例分别承担责任;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受雇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的,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或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伤残赔偿范围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二)医疗、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五、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70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六、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
七、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八、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九、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十、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