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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7:28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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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杭州市“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创新奖,通过每年举办“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表彰奖励已经实施的专利技术和适合实施的专利创意设计。
  (一)“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设产品奖、创意奖、组织奖、服务奖。为保证获奖产品或作品的质量,各类奖项可空缺。
  1.产品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5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元的奖励。本市企业实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2.创意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6名、优秀奖50名,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高等院校、专业设计机构及本市企事业单位、市民的工业设计创意作品可参加本奖项的评选。
  参加产品奖和创意奖评选的产品和作品必须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
  3.组织奖设最佳组织奖8名、优秀组织奖25名,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的奖励,必要时可设特别组织奖。本奖项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组织单位、参加单位中产生。
  4.服务奖5名,在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中评选产生。
  (二)产品奖和创意奖的评选,原则上按参赛作品类别先行初评,初评后集中提交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获奖作品;组织奖和服务奖直接由大奖赛评委会评选产生。初评专家组主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和企业代表组成;大奖赛评委会主要由有关专家和大奖赛组委会成员组成。
  (三)奖励领取办法。单位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单位开具的发票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个人获奖的,凭获奖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手续。
  (四)对积极组织学校、行业或区域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的有关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二、积极组织在“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奖赛期间举办企业和高等院校需求对接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在工业设计领域与本市重点、特色产业开展长期科技合作。对活动中确定的校企工业设计合作项目,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职务发明的工业设计作品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其中,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600元。工业设计作品专利申请资助仅限于在杭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个人工作室。
  (一)专利申请资助,由专利权人凭以下材料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申请:
  1.工业设计专利申请项目清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
  4.法律认可的收款收据;
  5.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设计工作室的备案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服务工作,并表彰在专利申请、保护、实施和产权转移等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五、杭州市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奖励及资助经费在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获奖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资助资金。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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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五、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2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2号



司法部关于受理申报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的

公 告



为繁荣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事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决定开展2005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奖项设立及奖励金额

(一)奖项设立

本次评奖分为两类:法学教材奖(高等院校)、法学科研成果奖。两项奖各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

(二)奖励金额

1、法学教材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2、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项,每项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项,每项奖金5000元;三等奖30项,每项奖金2000元;优秀作品奖15项,每项奖金1000元。

二、 评奖原则

(一)获奖成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宗旨,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思想观点正确、积极、先进。

(二)法学教材获奖成果体例应严谨、规范,内容科学、先进,理论深度恰当、合理。

(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获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创新性,能够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应用研究获奖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对解决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实践问题有所突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四)观点系统、完整,论证充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成果期限

2002年4月1日-2005年11月30日期间内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出版、发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应用类研究成果(正式文本)。

(三)申报人资格

1、申报人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宗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申报人必须是上述申报单位中在编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

3、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4、合作研究的成果以第一署名人名义申报。

(四)申报成果

1、成果形式: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研究咨询报告、论文、音像、软件等均可申报。

2、多卷本著作应视为一部著作整体申报,如著作没有完整出齐,不能申报。

3、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必须具有主题书名。多卷本文集,如每部主题书名不同,可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5、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6、在同一刊物连续多期刊登的论文,应作为一篇论文单独申报。

7、计算机软件、研究咨询报告,如公开出版或发表,可直接申报;如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则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对法治实务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

8、音像类研究成果必须正式公开出版发行,方可申报。

9、已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不再重复申报。

10、在国外出版、发表无中文翻译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奖程序

(一)初审

申报材料初审由申报单位及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负责。

申报单位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成果的思想观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倾向者。

2、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

3、著作权属存在争议者。

4、成果第一署名人未提出申报者。

5、其它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成果。

评奖办公室在各申报单位审核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不予参加下一阶段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与本《公告》不符的,随时取消参评资格。

(二)专家通讯评审

由司法部评奖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三)专家会议复审

由评奖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同行复议。专家会议评审采取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产生获奖结果。

(四)公示

由评奖办公室在《法制日报》、《中国司法》、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中国普法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将获奖结果公开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

(五)公布、颁奖

异议期满,对无争议的获奖成果正式公布、颁奖。

五、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评审书》

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下载《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申请评审书》,用A4纸打印,一式6份(其中含原件1份)、用word软件录入的数据软盘1份,同时发送电子邮件(E-mail:sfky@lawstudy.gov.cn)。

2、申报成果

(1)教材、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等著作类成果一式3份(套)。

(2)论文和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一式6份,统一装订在《申请评审书》之后,包括论文、研究咨询报告全文、公开发表的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如申报的论文属于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其中之一,须将该论文集或个人文集的封面和版权页、论文全文一起复印上报。

不宜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须同时附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将全文作为附件随《申请评审书》一起录入数据软盘并发送电子邮件,以便通讯评审使用。

(3)音像、软件类成果除报送成果原件一式3份外,须同时报送与之相关的文字材料、设计方案等。

3、申报的成果无论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二)受理申报时间

2005年12月10日开始,2006年1月1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址: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 http://www.lawstudy.gov.cn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