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2:13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市、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它市州成功经验和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市规委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共23—27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具体设置为: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联系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林业和园林管理、文化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利州区政府区长、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市所在城市、县城和市政府指定的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审议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建筑和景观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景区和重大绿化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规委会邀请市委书记任名誉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可请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元坝区、朝天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时具有与规委会成员同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力。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原则上在本地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能够承担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中选定。
第八条 市规委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的对内外协调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实行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并根据评审项目类型的不同设立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负责对市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对涉及重大或社会关注的规划设计方案,可由规委会或相关部门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或专业评审。
第十条 市城镇发展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11—1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城镇体系的发展方向、规划建设思路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建筑品味风格及特色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对城市发展规划中特别重大项目的选址等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六)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与景观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原则上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7—11人组成。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历史街区、南河和嘉陵江两岸,重要的车站、码头、广场、城市交通出口等)城市设计方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①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 ②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江大桥等;③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④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以及城市次、支路交叉口四角的临街建筑;
(四)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光亮工程等。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园林与城镇绿化规划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由市规委会相关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内外专家5—9人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对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第三章 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其工作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重大、次重大、一般规划事项等不同性质问题分级召开。
第十四条 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城镇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属于重大规划事项,应经市规委会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各种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规划等属于次重大规划事项,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及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重要景观建筑、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等属于一般审议项目,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市规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召开全委会的,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主任办公会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会议,形成决议以纪要形式向未参会的其他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应邀请省政府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市规委会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根据设计项目的需要可邀请相关的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对城市性质、用地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拟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并在每次会议纪要中予以载明;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全委会中审议重大事项的应采取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重大事项审议结果在《广元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改,必须经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21号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提升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煤矿应急救援实际,特制定《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煤矿灾害事故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矿山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咸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矿山救护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矿山救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应急救援机构是指市、县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包括市矿山救护大队、市矿山救护直属中队、县矿山救护中队及煤炭生产企业矿山救护队伍;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煤矿应急救援机构在煤矿井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下属的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经费。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煤矿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咸阳市矿山救护大队,承担直属中队和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以及煤炭生产企业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时的指挥、调度、协调工作。
(二)设立县级矿山救护中队。各产煤县政府成立专业矿山救护中队,主要负责本县域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矿山救护队工作,必要时,受市矿山救护大队统一调遣支援其他县的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均应成立专业救护队伍,主要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受市矿山救护大队及所在辖区县矿山救护中队的统一指挥调遣。
(四)建立煤矿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七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伍履行《矿山救护规程》中救护队职责,同时,有义务参与各类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为副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门考察任命;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领导由各县委组织部门考察并征得市矿山救护大队同意后任命。矿山救护队员根据《矿山救护规程》要求进行聘用,实行服役合同制。
第九条 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市矿山救护大队双重领导。
市矿山救护大队对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实行业务指导、年度培训、定期考核和应急调度。各县矿山救护中队的学习、训练和战备等业务活动都应按照市矿山救护大队的计划进行,并按期进行总结上报备案。
第十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均应履行《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指挥员职责。
第三章 预警和救援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时刻战备。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掌握本值班小队实况,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状态,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达的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灾害预警机制,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各级矿山救护队在进行矿井预防性检查时,发现事故灾害预兆,应及时上报市矿山救护大队,市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情况,随时做好应对灾害准备,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矿山救护队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援。
第十四条 实行服役合同制的矿山救护队员,其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第四章 训练和保障
第十六条 各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应依据《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选拔优秀人员到矿山救护队工作。
第十七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各矿山救护中队的学习、训练、演练,定期考核。负责各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全体指战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十八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统一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联合演练。
第十九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应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矿山救护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矿山救护队及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危机下,律师的钱途何在

张鹏


  自2008年五月以来,由美国华尔街次货信贷危机引发的信用经济危机已迅速席卷了全球。其中发达国家深度受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逐步陷入困顿。全球失业率日益攀升,大学生就业问题接踵而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钱途如何,便成了众多司法工作者关心的问题。
  诚然,律师钱途如何又必然地主要与民事诉讼率相关联,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率呢?
  所谓民事诉讼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人口所平均拥有的案件数量。这里所指时期的单位,通常是一年,但是人口数的单位则可以比较随意。这是因为除以人口数的目的在于扣除人口因素的影响,所以可以适当放宽。
  民事诉讼率所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民事诉讼活动的规模;2,人们实际求助于法院的纠纷数量;3,法院工作的业绩和负担。其中前两个方面直接影响着律师诉讼代理活动的数量。在理论上,这里存在着一个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影响并决定着民事诉讼率的高低呢?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民事诉讼率的解释问题。
  民事诉讼率的解释问题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而且也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环境中,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民事诉讼率存在着差异;2,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率也存在差异。上述两个问题中,一个涉及民事诉讼率的历史变迁问题,一个则涉及区域性差异问题。二者虽分属于民事诉讼率解释的两个方面,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民事诉讼率的高低存在差异性。
  经济危机对民事诉讼率的影响问题是功能理论影射出来的第三个问题——特殊事件对民事诉讼率的影响。经济危机的发生使得民事的变化曲线出现较大幅度的起伏和波动。经济危机对于民事诉讼率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时同时产生正反两个方向的作用。一方面,经济危机使得经济萧条、交易活动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减少、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无钱支付诉讼费而不愿通过法院解决问题的数量增加,因此诉讼率也随之下降。另外一个方面,经济危机导致大规模的大、中、小企业破产,加剧了交易风险,加重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诉讼率又将因此而上升。那么究竟是升还是降,这就更是一个问题了。
  笔者认为,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对于民事诉讼率影响的两个方面既不符合线性关系,也不符和一般的曲线关系。经济危机的客观因素打破了无论是线性关系还是曲线关系的平稳的历史进程,使得诉讼率的变化量出现波动性和非连续性,使民事诉讼率的水平处于一个奇点上。社会环境作为自变量与民事诉讼率之间的函数关系应该是一种非线性的微分方程的关系,其中在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并且没有重大特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其关系应该是一种非线性的常微分方程的关系,而绝对不是纯粹的线性关系。
  经济危机给中国所带来的影响正在进一步扩大,但并没有直接动摇我国经济主体的根基。因此,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对于民事诉讼影响的正面效应将大于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律师的钱途还是比较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