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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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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生物资源开发,促进优势产业的尽快形成,积极培植后续财源,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是省政府为扶持我省18生物资源开发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来源:
1.省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中央财政借入的专项资金;
3.基金收益,包括有偿扶持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等;
4.其他。
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实行云南省政府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18工程”办公室)和云南省财政厅分工管理负责制,按“省政府决策、省‘18工程’办公室负责筛选审批项目、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方式运作。财政厅内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
理。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和宗旨
本基金使用坚持“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
本基金使用宗旨是:扶持我省18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引导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市场优势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
第五条 资金管理。基金在省财政开设专项资金帐户,年度基金安排由预算总会计列支后拨入该资金存款帐户,并按财政部财预字〔1997〕287号通知要求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基金的运用分无偿、有偿两种方式,以无偿方式为主。资金分配比例:以基金总额为计算基础,按无偿60%、有偿40%的比例掌握使用。

第二章 无偿扶持资金运用和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中无偿扶持资金是指不需使用单位偿还的投入资金,其主要投向是18生物资源开发项目:
1.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2.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科研项目等适用技术开发和运用方面的投入;
3.产业规划、市场开拓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资补助。
第八条 无偿资金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无偿扶持资金按财政无偿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由省“18工程”办公室按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执行。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领导批准的项目
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承担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九条 无偿投入后形成资产的,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条 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无偿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无偿拨付资金的财务处理。

第三章 有偿扶持资金运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中有偿扶持资金是指使用单位必须归还本金并交纳占用费的资金。主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18生物资源开发企业和项目的一年内临时周转资金需要。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审批程序和管理。由借款企业提出项目借款申请报告,拟订项目还款方案,报省“18工程”办公室审定后,按年度分批次报财政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借款方案由财政厅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签订借款和出具担保合同、办理资金
拨付手续、负责借款回收和财务核算工作(其中,安排到地县国有企业的借款由地州市财政对省财政厅统借统还,地县国有企业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审批权限:
1.单项借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省政府决议事项从其决定。
第十四条 借款占用费的收取:
1.借款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由地县财政承借的可扣除一个月在途时间;
2.占用费每半年结收一次,逾期借款按银行现行规定加收罚息;
3.占用费不得随意减免,特殊情况应按借款审批程序报批;
4.年度终了,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基金。
第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直接对企业和项目的借款必须办理等值的借款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借款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运用的信息反馈和监督管理。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反馈基金使用效益及财务状况。同时,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基金规范和有效运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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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1963年3月5日,财政部/水电部

一、总 则
(一)为了切实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合理分配经费,保证资金供应,多快好省地完成水利事业计划,从而促进农业发展并有利于工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本着增产节约的精神,讲究经济效果,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三)水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的积极性。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事业管理,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使“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
(四)在水利事业费的资金渠道上,应将事业费与行政费、事业费与基本建设投资划分清楚。为了保证水利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应按照核定各项事业费预算指标,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互相挪用。
(五)为了管好用好事业经费,必须加强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坚决按计划、按预算、按制度办事。在经费安排上,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进行安排,不得层层加码,造成计划和预算缺口,更不得搞计划外工作。在预算编制与执行上,要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
(六)各工程管理机构,都应加强工程管理。在做好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同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力组织收入,节约开支,逐步做到经费自给。
(七)为了切实加强计划、财务与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与健全各级计划、财务与物资的机构,充实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切实负责管好用好经费和物资。尤其基层单位和防汛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克服无人管理现象,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八)关于岁修养护的冬修工程所需经费,仍采取预拨的办法。但在预拨时,如下年度计划尚未定案,应先确定第一批项目,务求落实,以避免计划与财务脱节。

二、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水利事业费包括防汛费、岁修养护费、工程管理机构经费、水文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它水利事业费等项。上述各项事业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防汛费用于列入国家防汛计划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的防汛费。具体内容如下:
1.防汛、抢险、堵口所需的器材购置(包括汛期动用“号料”物资价款,委托供销部门储备草袋价款的结算)及其运输费和保管费,以及防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补偿费。


2.常备防汛民工工资和技工工资,上堤时间过长或远途调集的民工伙食补助费(临时防汛抢险动员的民工一般不予补助);伤亡抚恤费、医药费、奖励费等。
3.临时防汛专线的架设安装及永久性防汛专线的维修费;防汛机构汛期的公务费(包括水情的报汛、电报、电话费),防汛电台和船只租赁费,设置临时报汛站费。
4.其他部门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费、补偿费、租赁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在防汛经费中开支: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的防汛费,由基本建设投资内解决。……项目的防汛费,由……项目维护费中开支。
2.一般小河及小型水库涵闸、圩垸的防汛费,原则上由受益群众合理负担,或从受益收入中解决.国家不开支防汛费;对于防汛任务大、社队负担确有困难者,可由防汛费中酌情补助一部分物料开支。
3.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企业部门和灌区的防汛费,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4.城市一般防汛费,由城市建设部门负担,遇有特大洪水时,由特大防汛经费中安排解决。
5.国营农场的防汛费,凡属于本场范围防汛的一切费用,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属于主要江河干堤的防汛费,由防汛经费中开支。遇有特大洪水,农场本身负担的防汛费确有困难时,可由特大防汛费中给予补助。
6.凡属基本建设的开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业开支不得从防汛经费开支。
(二)岁修养护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的维修养护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防堤培修、正险、处理隐患、植树种草和局部堤防改线的费用开支。
2.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和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的大修费用,以及经常养护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补充。
3.植树造林、经营果园、绿化工程周围地区以及其他必需的岁修养护费用。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岁修养护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2.城市和工矿等企业专用设施的岁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主要江河干堤和海堤的岁修经费,由岁修养护费内开支。
4.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圩垸和库容在一百万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应当由受益群众合理负担或由受益收入中解决。但对个别工程量较大群众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三)工程管理机构经费,用于水利部门设置的江河、海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管理机构和江河修防处(段)人员的经费。
2.工程管理机构所需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
3.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营副业生产的(不包括机关生产)周转金。
(四)水文经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水文系统的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水文机构的人员经费。
2.各级水文机构的业务费(包括水文资料整编和刊印费、水位站、雨量站和委托观测费以及在汛期由于洪水测验需要增雇的临时工人工资等)、设备购置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由水文经费中开支:
1.水文部门向各级防汛部门报汛的电报费、电话费、电台租赁费、临时电话线路的架设、维修及安装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费内开支;特大洪水期间临时增设的水文测站,所需设备、临时人员工资等,由特大防汛费开支。
2.正在施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所需经费由工程投资中解决。
3.已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分别由工程管理费或企业管理费解决。
4.勘察设计机构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勘测设计费内解决。
5.灌区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灌区经费内解决。
6.其他部门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设置单位解决。
(五)勘察设计费用于水利部门进行的勘察测量、地质钻探和规划设计等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2.水电部委托国外设计所需的一切费用。
凡属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勘测设计需要的经费,由基建投资内开支。
(六)科学研究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开支。
(七)中等专业教育费用于水利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人员机构经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八)干部训练费用于水利部门专业干部训练学校(班)的经费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班)的经费。
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脱产学习的训练班,其经费由干部训练费开支。
但脱产学习学员的工资、医药费由调出单位负担;干部训练费不得开支。
(九)其他水利事业费,是指国家和省编委批准的其他水利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宣传奖励费、会议费、印刷费等。

三、水利事业的计划管理
(一)计划管理的体制,分中央计划与地方计划。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为中央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为地方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县的水利事业计划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规定。
(二)计划概要的上报程序: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部门,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水利事业计划概要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地方水利部门上报的计划概要,事先应与有关单位研究,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三)计划指标的下达程序:水利电力部对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所报的计划概要,经过审核与综合平衡后,在十月底以前核定计划控制指标下达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据以编制年度计划。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要配合一致。
(四)年度事业计划的编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计划,报送地方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计划,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
(五)事业计划的批准下达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业计划审批程序,按地方规定办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的事业计划,由水利电力部批准下达。
(六)计划变更或调整的批准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时,除防汛、岁修、水文等项由水利部门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外,其余由地方批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在计划控制指标内进行调整时,项与项之间的调整,应报部批准。
(七)特大防汛经费,由中央掌握,不列入地方事业计划。
(八)各项事业计划编制办法另行规定。
(九)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于七月份将各项水利事业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作一次简要的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按季将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作一次简要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关于重要的水库闸坝安全渡汛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随时作专题报告。
(十)检查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并及时总结经验,纠正缺点,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验资料随时报部。

四、水利事业的财务管理
(一)水利事业费的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中央预算,由水利电力部直接管理使用。各地区的水利事业费,都列入地方预算,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入省级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直接管理使用,分配给专县级的水利事业费,列入专县级预算,专县人民政府在保证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前提下,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与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事业经费建议数字上报。地方建议数字应事先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中央农业资金管理小组和水利电力部、财政部。水利电力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电力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三)水利电力部与财政部对各单位报来的经费建议数字,根据国家财政情况与水利事业计划概要审核情况,经过综合平衡后,核定经费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费控制指标,由水利电力部与财政部联合下达,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的经费控制指标,由水利电力部下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水利事业预算编审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所编预算草案在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抄送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并逐级汇编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编造的预算草案,报送水利电力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编制事业费预算的主要依据是:1.下达的事业计划控制指标;2.下达的事业经费控制指标;3.中央或地方编委批准的编制人数;4.规定的开支标准。
(五)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对工程管理机构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
1.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已经建成的大中型水库闸坝,一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各单位支大于收的差额,应当由主管部门从收大于支的单位进行调剂,不足部分列入预算由国家拨款,多余部分由主管部门作为改善和维修工程之用。如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库闸坝,可以实行收支全额预算管理。
2.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一般按全额预算管理,预算收入上交国家,预算支出由国家拨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的水利事业费决算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为了掌握地方水利事业预算执行情况,各地方于七月份应将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作一次简报(格式另发)。年终决算报告和总结,在报送地方财政部门的同时要抄送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并逐级汇编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编送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决算报告和总结。季报、年报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对预算执行情况作系统的分析。
(七)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财政、银行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情况,应及时给予严肃处理,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八)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纪律:
1.在事业财务预算编造过程中,应本着增产节约精神,事事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果;严禁虚报预算,防止辅张浪费。
2.编造事业费预算的依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人员编制与工作项目,不得列入预算;不得自行加大预算,造成预算缺口。
3.在组织事业收入时,应按政策办事;合理收取水费,出售副产品应作价收款。所有事业收入,均应列入预算。凡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收入,不得自行坐支留用。
4.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计划项目增加、变更或推迟,人员编制的增加与减少,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同时办理追加追减或调整手续。
5.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经费。凡因工作推迟或取消而结余的经费,应按预算管理体制,上交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
6.对材料、低值易耗品及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批准的工作项目和预算,按照配备标准和正常储备及消耗定额,在充分利用原有库存的条件下,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订货合同,应经财务部门签证。对于盲目采购的物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7.一切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规定妥为保管使用,以保护国家资产完整不受损失。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要按规定手续办理。严禁以国家财产送人情,讨方便。
8.对一切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妥为保管合理使用。严格防止丢失、损坏或霉烂变质。严禁以材料换取生活资料,化大公为小公,或私自挪用、借用等。
9.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一切开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更不得浮报冒领弄虚作假。
10.在决算编制上,要如实地反映情况。一切费用开支必须按实列报。不得以领作支,也不得虚报、漏报;材料使用到工程上、工作上以后,方能列入决算报销,凡未使用的材料概不得列入决算报销。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决算,应按实际支出数核销。
(九)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应建立与健全财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水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制定水利事业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核算办法,并报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备查。其他各项管理办法均应逐步建立起来。
(十)为了做好财务会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充实财务会计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根据职权范围,明确分工,做到事事有人负责,并负责管到底。会计人员的调动或长期离职,必须征得上级财务部门同意并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五、防御特大洪水防汛经费的管理
(一)凡属超过工程防御能力的特大洪水抢险、堵口、复堤等所需器材购置、民工补助、临时聘请干部工资及管理费等,可由防御特大洪水经费开支。
(二)防御特大洪水经费,在汛情紧急时,可先拨付,但接到拨款后,必须由省级防汛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造预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财政部和中央防汛指挥部。
(三)防汛结束后或年度终了,应及时清理,编造决算。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并抄报财政部和中央防汛总指挥部。
(四)防御特大洪水经费,系中央拨给的专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准挪用,年终如有结余,应当交回财政。如确因工程需要,动用结余经费时,由地方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和预算,报经财政部和中央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物资管理
(一)物资分配体制与供应范围:
1.事业费项下需用的统配部管物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中央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向水利电力部申请;地方水利事业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
事业费项下需用的三类物资,一般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供应。
2.事业费项下需用的物资应与基本建设和其他方面需用的物资严格划分清楚。
事业费项下需用的物资,包括防汛、堤防岁修养护、闸坝运行维修、勘测、设计、水文、科学研究、教学实验、房屋及仓库修理各项事业费需用的物资,在事业费项下申请。
(二)物资计划的安排:
1.事业单位需用的统配部管物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物资分配体制的基本规定分别按支援农业、生产经营维修、基本建设等项纳入国家计划,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
事业费项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所需物资在支援农业项下列报物资计划。
一般和特大防汛所需物资、专案列报物资供应计划。
2.地方水利事业单位需用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按隶属关系提报需用计划,同时抄送水利电力部以便提出安排意见,经中央主管分配部门审定,按隶属关系下达分配指标。
(三)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1.根据供应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水利事业单位应健全组织、配备专人、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物资,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物资。
2.事业用的物资必须贯彻专料专用原则,不得互相挪用。
3.物资的收、发、领、用、退一律通过物资和财务帐目控制,不允许保有帐外物资。物资实际耗用始可报销,不得以领(拨)代销,更不得以购代销、余料、废料应收回利用。
4.事业单位制定合理储备定额,保持必要的库存物资,超出定额部分应积极处理利用。有条件的并应制定物资消耗定额(如钻探、工程运行、维护和修理用料),按定额考核节约使用成绩。
(四)防汛所需物资的管理办法另定。

七、附 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颁布执行,并抄报水利电力部和财政部备查。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随时上报,以便研究修改。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每年市政府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县(特区、区)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以此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
  各县(特区、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76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国家、省、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负责考核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各县(特区、区)政府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县级部门。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标准参照市安委办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评分,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1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或3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下达给市安监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特区、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参照《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市办通字〔2007〕4号)执行。
  (一)市政府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市政府每2年对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1次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