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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7:22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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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10〕84号


州级各部门:
  《楚雄州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已经州委第82次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7〕70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楚雄州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考核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安排分配项目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州级各部门做好项目工作,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和项目投资的积极性。实行项目前期费依据项目开展规划、立项、可研等情况安排;项目工作经费与争取上级政府项目资金挂钩,形成争取项目资金多,工作经费相应安排多的“以奖代补”机制,促进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年度项目工作经费的考核安排,以上年度各部门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作为依据进行计算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政府资金,指中央和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部门,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分配给我州无偿使用的资金。
  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含中央和省以募捐、信贷等方式筹集,分配给我州无偿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计算范围为年度内实际拨付到我州并取得使用权的上级政府资金。
  政策性补助资金因无法完全明确界定,且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政策弹性,补助数额多少与相关部门所做的工作有密切联系,暂时纳入计算范围。
  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州境内直接组织实施、资金未通过我州各部门拨付的项目投资,不纳入计算范围,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奖励。
  省财政对我州的体制补助、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政府留成烟差价款不纳入计算范围;财政年终结算过程中争取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算年度统计;上级部门下达的预拨资金,按资金预算年度统计;中央、省属驻我州单位争取用于系统内部的资金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五条 项目工作经费的考核安排对象为州级各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情况统计。由争取资金的部门在年度终了1个月以内向州财政局提供。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情况统计,包括每笔资金的下达日期和文件字号、资金数额和用途、争取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分配到我州的上级政府资金,未通过州财政而直接拨付到部门或用款单位的,还必须提供上级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和收款凭证等依据的复印件。
  在部门提供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情况统计的基础上,由州财政局进行核对,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并且有争议的,按本办法规定原则,依据资金下达文件的内容和争取工作情况统筹划分,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多个部门共同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按照主要部门60%、配合部门40%的比例划分;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多于1个的,争取资金计算数额按照部门数量平均划分。
  对争取上级政府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划分有争议的,由州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衔接确认省级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后,结合州级相关部门在争取资金过程中所做工作进行协调划分;按前述办法无法划分的,由州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协商划分;无法协商划分的,按参与部门的数量平均划分。
  县市和乡镇及各类企业向中央和省争取的上级政府资金,州级部门参与争取工作的,划分为主要部门;仅帮助制作报送公文和转报相关材料的,划分为配合部门;未作任何工作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按各部门上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基数和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比上年增加数两部分按累进比例计算;资金分配的短期性与偶然性、上级政府资金补助政策的变化不影响争取资金数额的计算。
  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数低于上年基数80%的,对上年基数和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均不给予项目工作经费;达到上年基数80%但低于上年基数的,以当年实际数计算基数部分项目工作经费;当年争取上级政府资金数少于200万元的,对上年基数和当年争取上级资金均不给予项目工作经费。
  基数部分按以下累进比例计算:
  基数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1.5%计算项目工作经费;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8%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0.5%计算项目工作经费。
  增加数部分按以下累进比例计算:
  增加数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3%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计算项目工作经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计算项目工作经费。
  第九条 应安排各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州财政局计算,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其中:对财政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按照计算数额的80%下达;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和州纪委办公室按照每年安排的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10%计算安排项目工作经费,具体安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级财政每年用于对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和项目投资的项目工作经费不超过2,000万元;如果应安排项目工作经费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2,000万元除以应安排资金的比例,再计算核定各部门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部门对项目工作经费及计算依据有争议的,及时向州财政局提出书面意见,由州财政局协调解决。项目工作经费一旦报经州人民政府确认批准,部门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项目工作经费下达后,当年争取资金的数据作为下一年度计算争取资金增加数的基数,不得再做调整。
  同类项目资金的统计口径在各年度间必须保持一致,以确保计算的准确和公平。
  第十二条 下达给各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争取项目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资料费等。对争取成绩突出,工作量大的,可按一定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在兑现工作经费时下达。
  第十三条 下达到各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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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内的居民楼院。
第三条 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实行集中供热、供气或有统一规划建设煤池(屋)的居民楼院,其内部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和存放物品。
第五条 无集中供热、供气的居民楼院,其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每户居民存放煤炭不得超过100公斤,存放木柴不得超过10公斤,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居民在楼院公共区域存放煤炭木柴不得影响安全、通行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条 居住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居民,不得在道路两侧和阳台、窗外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居民楼院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八条 居民楼院内使用音响设备,白天音量不得超过80分贝,夜间音量不得超过65公贝。
第九条 居民应自觉维护楼院内的环境卫生,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得乱贴、乱画。
第十条 居民必须按规定落实防治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维护居民楼院公共卫生有突出贡献的居民,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7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事故灾难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事故伤亡总量大、重特大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社会生产活动和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突出,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关应急预案,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及应急管理体系、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到2007年底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分门别类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和市(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审查、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做到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预案演练的总结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对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

  四、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到2008年,完成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应急救援任务重、重大危险源较多的县也要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理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工作关系。对于隶属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协商,完善体制、建立机制、理顺关系,做好工作。

  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要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

  依据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之中,确保顺利实施。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统筹规划,建设具备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数据查询、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国家级区域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基地以及骨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和利用安全生产通信信息系统和有关办公信息系统资源,规范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忧患意识、执行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养成勤勉敬业、雷厉风行、尊重科学、敢打硬仗的作风。加强业务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与训练,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即将出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和公布后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救援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培训教育等配套规章规程和标准,尽快形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灾难预测预警工作,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改的工作机制。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相关救援队伍参与企业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危险源监控以及应急知识培训等工作。国家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广泛开展技术业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以生产经营单位、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加强基层和现场的应急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救援保障、普及应急知识等方面入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各环节、各岗位,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八、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对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和灾难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控制险情,减少损失。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科技手段,加强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工作,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同时,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效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调集救援物资与装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救援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为处置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安全监管系统及各行业内各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相关防范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在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安全生产类资格培训,以及特种作业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市、县长等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内容。分类组织开发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培训适用教材,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内容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充分发挥出版、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文化宣传力量的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救援技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成立国家、专业、地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对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大型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研究和工程中心,开展突发性事故灾难预防、处置的研究攻关;鼓励、支持救援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科技含量。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方共同支持的安全生产应急保障投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正常的经费渠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投入保障机制。

  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及国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活动。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合作。继续组织国际交流和学习培训,学习、借鉴国外事故灾难预防、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