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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43:05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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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来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情况,报中央纪委监察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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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鄂常备(2001)11号


(2001年2月23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应聘,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以及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通过人才市场应聘的人员应当是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人才的双向选择和人才的有序流动。
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鼓励人才向本市重点加强的地区、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研究项目流动,促进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三)培育人才市场,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制;
(四)指导、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查处人才市场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五名以上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经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禁止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智力引进、输出;
(三)举办人才交流会;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代办出国、出境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等工作,并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聘人才自主权。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启事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六条 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人才交流会的主办者应当对与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歧视性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十八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和本人履历材料。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要求离开原单位的,须按人事管理规定或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第二十条 人才被聘用后,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手续,并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须如实为应聘人员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达成聘用意向后,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通过人才市场应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未经单位同意的;
(三)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人才聘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许可证》或者伪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证》;
(三)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人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招聘人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参加应聘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1年4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等12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等12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化学工程总
公司:
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组织修订的《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等12项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
1.《化工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劳动定额》LD/T76.1-2000B
2.《化工安装工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劳动定额》LD/T76.2-2000
3.《化工安装工程金属容器制作、安装劳动定额》LD/T76.3-2000
4.《化工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制作、安装劳动定额》LD/T76.4-2000
5.《化工安装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劳动定额》LD/T76.5-2000
6.《化工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劳动定额》LD/T76.6-2000
7.《化工安装工程焊接、切割、探伤劳动定额》LD/T76.7-2000
8.《化工安装工程防腐、绝热劳动定额》LD/T76.8-2000
9.《化工安装工程起重、运输、架子施工劳动定额》LD/T76.9-2000
10.《化工安装工程通风施工劳动定额》LD/T76.10-2000
11.《化工安装工程筑炉劳动定额》LD/T76.11-2000
12.《化工安装工程重型机械修理劳动定额》LD/T76.12-2000
该系列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7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