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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9:40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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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指导各地充分利用旅行社统计调查引导旅行社企业的发展,我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了《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files/附件一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20101024.doc
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统计调查,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及按照国家旅游局部署开展的旅行社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信息的专项调查。
  第三条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统计调查中的有关经营情况的数据填报,但应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被注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旅行社分社参加设立该分社的旅行社的统计调查,同时将数据报送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填报

第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认真填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行社部分)、《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和《旅行社财务状况》等报表,并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提供旅行社专项调查资料。
第五条 旅行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并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统计调查人员发生变动时,旅行社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并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做好旅行社统计调查系统登陆账号和密码的交接。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于每个季度后的15日内,在网上填报《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和《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在网上填报《旅行社财务状况》。  
第七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本企业的安全、质量、信誉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情况信息。
第八条 旅行社不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调查资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迟报、拒报旅行社统计调查信息的,依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旅行社统计调查,抓好统计调查的部署、指导、检查、督促、培训、汇总发布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所辖旅行社的统计调查培训工作,突出抓好对旅行社填报工作的指导和旅行社报表材料的审核。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旅行社在统计调查中,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成旅行社及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后20日内,对本地区旅行社填报的数据进行核查、汇总,并将汇总材料的电子文档提交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统计调查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行社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对统计调查中涉及的旅行社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执行旅行社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总结考评,对及时并如实填报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旅行社进行表彰,对不及时提交的旅行社和不及时审核并汇总发布信息的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机构提出批评。

第四章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季度后一个月内发布季度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发布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
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采取公报或者通报的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每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编制发布《中国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及旅行社业的经营发展等情况,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地区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全国和各地区旅行社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发布方式,由研究编制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以根据年度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进行全国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体排序工作的程序、标准以及公开方式由国家旅游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进行本地区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体办法可以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9年印发的《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旅发[199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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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02〕11号 2002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察局:
199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曾两次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一律不准举办赛马博彩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仍以改善投资、旅游环境和举办马术节等为由,非法组织博彩性赛马活动,导致赛马赌博活动屡禁不止。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有关严格禁止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指示精神。博彩性赛马活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管理,严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赌博活动。各级公安、监察、工商、体育、旅游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博彩性赛马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上来,坚决反对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博彩性赛马活动。
二、严厉查处各种博彩性赛马活动。各级公安、监察、工商、体育、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掌握博彩性赛马活动苗头,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对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对举办或参与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以"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批准、支持、放纵博彩性赛马活动或对博彩性赛马活动疏于管理、失职、失察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举办博彩性赛马活动的有关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体育赛马比赛等大型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严防博彩性赛马活动死灰复燃。各级公安、体育、旅游部门和大型节庆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大型节庆活动特别是体育赛马比赛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博彩性赛马活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四日


  德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信息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德州市市级由地方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参股投资、政府融资等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扩建、改建。
  第六条 项目必须履行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投资预算审核、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专家评审、跟踪考核等程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计划申报、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组织工程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等。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审、论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评估、验收,管理德州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批,参与项目初审、论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项目投资评审,及时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年度预算申报时,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等材料。
  第十一条 特殊或紧急的年度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信息化规划,提出拟建信息工程项目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编制项目最优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核拨资金。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按照《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监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按照信息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如一年内未通过验收,项目承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本市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部门对项目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后期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二十一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同时抄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