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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6:28:16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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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4年3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口岸边防管理,维护边防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家或本市批准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陆运港
口以及对外开放的企业码头。


第三条 凡在本市口岸内发生的违反边防管理的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处罚。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边防管理的主管机关。天津市边防管理机关、港区和机
场公安管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处罚分为以下三种:
(一)警告;
(二)具结悔过;
(三)罚款。
对违反边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禁止登陆
、禁止登轮、禁止登机。


第六条 中国公民违反边防证件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警告、具
结改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登轮禁止登机:
(一)拒绝交验证件接受检查的;
(二)借用或者转让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五)其他未持有效证件的。


第七条 中国公民未经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警告、具结悔过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一)登上外国籍船舶的:
(二)在外国籍船舶住宿的;
(三)驾船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经许可登上外国籍船舶的中国公民,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制止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第八条 外国籍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或者船舶负责人处警告、具结
悔过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禁止登陆:
(一)上下船舶拒绝交验证件接受检查的;
(二)上下船舶持用伪造、涂改的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
(三)无《船员登陆证》登陆的;
(四)无《船员住宿证》登陆住宿的;
(五)未经许可搭靠其他船舶或者招引其他船舶搭靠的;
(六)未经许可引领他人登船或者容留他人在船上住宿的;
(七)不听劝阻强行登轮、登陆的。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不如实申报船舶、船员、旅客有关情况的,对船舶负责人处
具结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出入港口的,对船舶负责人处一万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禁止登陆。


第十一条 本航次最终目的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其改
正外,并可对船舶负责人处警告、具结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停靠港口期间,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护人员,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船舶离港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的;
(三)发现擅自登船人员不报告的;
(四)未经许可搭靠其他船舶或者招引其他船舶搭靠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警告、具结悔过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登上最终目的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飞机的;
(二)未经许可引领他人登上最终目的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飞机的;
(三)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口岸隔离区的;
(四)进入口岸隔离区拒绝接受检查,扰乱边防管理秩序的。


第十三条 违反边防管理进行偷渡的,对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为偷渡人员提供条件的,对行为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港区或机场公安管理机关决
定。其中,警告、具结悔过、五十元以下罚款,可由相应的公安派出所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制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


第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在决定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罚款送交决定机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数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受罚款处罚的外国籍船员,未交纳罚款的不得离港;确需离港的,由船舶负责人
代为交纳。


第十七条 传唤违反边防管理的行为人,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可以
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 对违反边防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边防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应当没收
的,由边防检查站、港区或机场公安管理机关予以没收。
罚款和没收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警告、具结悔过、罚款、没收、禁止登
陆、禁止登轮、禁止登机等处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籍船舶”是指进出本市港口悬挂外国旗帜的非军用
船舶。


第二十一条 办法所称“元”系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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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宜昌”门户网站正常运行,其“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公众参与”三大功能不断完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是指对网上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网上公布的服务事项及时办理和回复,对网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内容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专人管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中国宜昌”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市直相关部门是内容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内容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为内容保障管理员。
第四条 管理员应优先做好“中国宜昌”门户网站主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版“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号)要求,及时更新、报送门户网站栏目相关信息内容;
(二)管理本县(市区)、本单位领导信箱,每天定时查看领导信箱,及时汇报、处理、回复公众来信;
(三)做好门户网站主站提供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四)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地为内容保障部门责任人当好参谋助手。
(一)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方案,提请责任人决策;
(二)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应上网的信息,并做好初审工作;
(三)根据完善网上办事的要求,及时提出优化内部工作程序的建议;
(四)协助责任人推动本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本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推进网上办事;
(六)做好本部门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
第六条 管理员是“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部门子网站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目前已建网站的部门,管理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子网站数据的更新、发布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做好子网站的数据备份,以备网络故障信息恢复之用;
(三)负责子网站与主站的链接,保证子网站7x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域名的要求规范子网站域名;
(五)建立健全部门子网站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目前没有建立网站的部门,管理员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采用主站托管的方式建设部门子网站。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行政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对管理员落实本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采用技术手段及时统计发布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73号)收悉。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是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所属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在中国所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业务范围是为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所属英中贸易
四十八集团提供地域贸易咨询服务。关于该办事处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广州办事处已提交英国贸工部及英国国内税务局国际部出具的确认该办事处属非营利性质的证明,英中贸易四十八集团在广州等地设立的办事处如未从事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业务活动,可予以免税。



19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