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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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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发挥科技进步重要支撑作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执行情况,系统分析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战略需求、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控制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

各省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以坚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目标,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瓶颈,推动政产学研用结合,加大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支撑平台等能力建设,使“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新发展,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主攻方向,着力提高生产企业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始终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主攻方向,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煤矿方面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的研究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非煤矿山方面突出矿山动力灾害预测与防治、安全监测预警关键技术、尾矿库溃坝事故风险分析监控关键技术的研究;危险化学品方面突出城市地下管线、大型油库及化学工业园区管控技术、运输储存安全技术的研究;职业卫生方面突出尘毒防护与治理、有毒有害场所人员个体防护和粉尘毒物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应急救援方面突出重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和重要装备的研发,发挥科技引领、支撑发展的保障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管、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制推行一批新型实用科技产品。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地压、采空区、高陡边坡等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在线监控系统,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和建筑等企业推行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和监控管理系统。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基础上,建立好数据库,并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测监控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金安”工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物联网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尽快形成省、市、县、重点行业四级互联互通共享系统,逐步向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制定好相关工作措施。

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充分依靠安全科学技术进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和职工安全培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安全生产防、管、监控科技能力。

三、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安全产业化发展

积极推动和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金融和税务等部门支持,完善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配套政策。有条件的省(市、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要积极做好“十五”、“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科技保障安全生产为核心的试点示范工作。煤矿试点示范重点是新一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爆大透视距离无线电波透视系统和矿井多波地震监测系统、低透气性松软煤层顺层钻进钻机和井下中硬煤层水平长钻孔定向钻机技术等。非煤矿山试点示范重点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技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化工园区区域性定量风险评价和智能安全监控系统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试点示范重点是安全型药剂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通过事故防、管、监控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增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在系统配套上下功夫,以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为目标,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取得科技保障安全生产的实际效果。

要充分利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研发、支撑平台、成果转化、生产基地、示范试点工程等资源,着力推进安全产业化建设,努力培育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到实际应用产业链完整、协调配合有序、科学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优势资源向安全生产科技集聚和融合,加快安全产业化发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和科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检查,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科技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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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12】4号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

第八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审定表彰对象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人发〔2012〕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RSLDS/201203/t20120319_2512192.htm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服从保护水源的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二级保护区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三级保护区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第三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指经过潮白河主坝、北白岩、走马庄、九松山、西石骆驼副坝和内湖一号到十号副坝的坝顶路以内(包括公路及公路经过的各主副坝本身)以及白河主坝发电隧洞,泄水支洞和泄空隧洞三条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上口两侧各水平外推一百米范围内。
第四条 京密引水渠,指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渠段包括团城湖,怀柔水库主坝输水隧洞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从团城湖南闸到玉渊潭渠段,在向田村山水厂供水期间,按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第五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指密云水库内湖湖面及内湖迎水坡范围内。
第六条 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指两库上游河道在本市行政区城内的流域及流入京密引水渠的沟、渠汇水区。

第二章 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指在最高水位线以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上述项目;已有的设施,在本细则施行后,由当地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或拆除。
第八条 严格限制机动船只的数量。在两库一渠各设置少量必要的机动船,供防洪、供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水产管理以及公安部门使用,本细则施行后不再增加新的捕渔船只。两库一渠内的一切船只,必须经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被批准使用的船只
,不得向水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机动船只要用封闭的加油系统,减少尾气污染,并在限期内更新或改造成为无污染的船只。
第九条 两库的坝上地区,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小商贩应到指定地点经营。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禁止一切旅游车辆上坝。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总公司在一级保护区内其同划定网籍养鱼的地点,确定网箱养鱼的规模。养鱼单位不得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高残毒的防治鱼病的药物,并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报告养鱼的数量、种类、饵料及药物投放情况。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申请建设的单位在立项、选址时,应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同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防治污染的工程设计文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防
治污染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和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并抄送水利部门。
保护区内原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凡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经治理达到要求的,发给污水排放许可证;仍达不到要求的,令其停产或迁出保护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开矿、取土、取石、取砂料,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有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开采后应负责恢复开挖面上的植被。
在保护区内的河道中开采砂石,须经水利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取土、石、砂料,不得填库造地减少水库调蓄能力。

第三章 水源保护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监督、协调各单位水源保护的工作;
二、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总结、推广、宣传保护水源先进经验和技术,处理重大水污染事故;
四、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五、与河北省环保部门协商,提出对潮河、白河上游地区的保护要求;
六、组织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工作和资料的交流;
七、向市政府汇报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八、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验收竣工项目;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其职责是:
一、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二、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领导京密引水管理处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以及河湖管理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二、领导水文总站对两库一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会同市环保局对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用局的职责是:
一、在取水口的卫生防护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生活饮水水源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要求监测水源水质,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供水质监测情况。水源水质受到污染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协同环保部门对两库一渠的排污进行监督管理。对造成水污染,影响饮用水供水水质的事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其职责是:
一、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环保、公安工商、交通、水产和农林等部门的实施工作;
三、大力宣传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的意义,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是水源保护工作的执法单位。其职责是:
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水面活动的机动船只进行登记审查和排污监督;
四、对保护区的水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密云水库管理处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在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京密引水管理处协同各区、县环保部门对京密引水
渠进行管理;
二、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库水质,并定期向所在县的环保部门提供水质情况;
三、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会同有关单位划定钓鱼区,对钓鱼者进行管理。
五、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产部门的职责是:会同环保、水利部门划定网箱养鱼区;监督捕鱼船只的改造和排污;执行对养鱼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林、卫生、地质矿产、公安、工商、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作出贡献,认真执法,勇于向污染水源的行为作斗争,对污染水源事故及时报告,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行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三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12号文批准)



198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