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大政发〔2003〕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3年3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了使本届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
则。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二、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
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会 议 制 度
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市)县和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需要时根据市长意见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3、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重要事
项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4、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
全市的重要事项。
5、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形势。
6、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的任务由市长决定。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负责人参加。需要时可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九、市长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
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确定时间召开。
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一、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
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十三、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文件或电视电话会议代替的则不开会或不开大会,必须召开的会议也要开短会、小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十四、改革会议形式。除重要会议和重大庆典外,原则上不设主席台,减少陪会领导,简
化会议程序,缩短会议时间;一般会议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
十五、控制表彰庆典等活动。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表彰和庆典活动,经市长批准可以组织召开,其他一般性的表彰、庆典活动一律不予组织。确需表彰的,可采用文件形式进行。各类大型活动一律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十六、严格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市政府重要会议一律着正装。凡因出差、
出访、生病、另有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
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十七、坚持民主决策制度。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改革政策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企业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或提出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
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十八、审批公文,应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
序》有关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
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
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十三、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
对外开放先导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凡不
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文送审程序》的,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用中、英两种文字、在“中国大连”网站上用中、英、日、韩四种文字发布。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大连网站上公开发布。
二十五、大力压缩文件和简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办、公安局外,政府其他部门不办综合性信息简报或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会议已经印发的,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市直属单位邀请市政府领
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位市政府领导出席。
二十七、控制迎来送往活动。要严格坚持“对口接待”和“一次宴请”规定,减少参与会见、宴请的领导人数。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开会,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车站迎送,有关部门也要减少迎送人员。
二十八、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检查工作等活动不配警车;到区(市)县检查工作或调研,各地干部直接到考察现场等候,不在行政区界或高速路口迎送,不组织群众迎送;需就餐时一律实行工作餐。
二十九、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委办局、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和市直属单位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以及开业、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从严掌握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的一般
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报道。
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长出访,由一位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副市
长出访,由一位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迎送。迎送的领导和人员由市
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开放先导区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
动,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对外开放先导区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外事活动请
柬。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
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五、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注意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注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 查 工 作 制 度
三十六、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
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
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
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七、对政府各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由市人事局、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单位,对政府每年的工作目标管理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公休的请假报告制度
三十八、市长离连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
连出差(出访)、公休,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公休回连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
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三十九、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市)县长、先导区主任
离连出差(出访)、公休,本人应当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
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部分困难群体冬季取暖,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中关于建立供热保障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是指除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外,没有固定的采暖费补贴来源、在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具体指以下人员:
(一)原大庆市属、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已经改制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
(二)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庆市属、区属“五七工”“家属工”;
(三)因土地被大庆市政府征收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失地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救助对象。
第三条 按照定额救助、按人计发、剩余归己、超额自付的原则,对救助对象给予采暖费救助。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成为本办法救助对象的人员,可享受当年的采暖费救助;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为本办法救助对象的人员,享受下一年度的采暖费救助。
第五条 对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一)夫妻双方均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况予以救助:
1.夫妻双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夫妻双方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离婚的,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满五年后,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再婚的,根据再婚后夫妻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按本办法确定救助面积标准。
3.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后,遗属(未再婚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夫妻双方有一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况予以救助:
1.另一方在其它单位已经享受采暖费补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救助;另一方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夫妻双方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离婚,离婚前另一方在其它单位已经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满五年后,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离婚前另一方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自离婚之日起,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另一方是否享受采暖费救助按我市的有关政策办理。
3.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去世后,遗属(未再婚的)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三)未婚或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经离婚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第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实行按户救助的办法,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去世后,遗属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第七条 被救助人员每年领取的采暖费救助金计算公式是:应享受的采暖费救助面积标准×当年的采暖费价格。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救助,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失地人员无自有房屋的,提供工作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五)配偶未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证明(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六)属于离婚情况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属于遗属情况的由所在社区出具遗属未再婚的证明。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公告。市城管委在每个采暖期之前一个月(每年的9月15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办理条件、所需材料、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
(二)申报。申请享受采暖费救助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填报《审核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社区进行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分类汇总,上报各区城管部门。各区城管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城管委。纳入区级政府救助范围的,由各区负责受理。
(四)审核。市工商局、市社保局、市城管委进行联合审核。其中,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在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市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市城管委负责对申请人其它材料进行审核。
(五)认定。市城管委综合联合审核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纳入救助范围予以认定。
(六)公示。市城管委负责将认定后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七)发放。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城管委负责向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采暖费救助金。
第十条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发放采暖费救助金:
(一)救助对象住房属于集中供热的,救助金直接拨付给供热企业;
(二)救助对象住房属于自行采暖的,救助金直接发给个人;
(三)救助对象没有产权住房的,救助金直接发给个人。
救助对象住房面积超过应救助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采暖费由个人补缴;低于救助面积标准的,由市城管委发放补差。
第十一条 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五七工”“家属工”、失地人员等,以及原市属企业后来下放到各区的离退休人员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原区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及“五七工”“家属工”、失地人员的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市、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专用。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纳入了采暖费救助范围,已经享受低保户采暖费救助或困难企业困难职工采暖费救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可兼得”的原则,享受采暖费救助。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采暖费救助金的审核、认定及发放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虚报、瞒报资料而被纳入救助范围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 各区按照本办法给予救助对象采暖费救助,不再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各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轻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后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政策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采暖期开始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原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全民所有制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救助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