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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33:09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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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在校大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称参保)。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校大学生参保的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药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在校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地税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高校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实施工作;
  
  (五)高校负责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校大学生参保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2009年的补助标准为9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在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参保登记、缴费期。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以各高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还须提供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按一个保险年度计算缴费。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高校统一归集后上缴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高校向所属每个参保大学生发放医疗保险卡。
  
  参保大学生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医疗保险卡遗失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和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大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实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期间发生急诊的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有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在校大学生参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高校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在校大学生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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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2号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典”的防控工作,部决定,在部分“非典”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可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业户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疫情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推迟或暂缓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
  二、为确保防治“非典”期间切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人流不断、病源切断”目标要求,确保道路客货运输安全,正确处理防控“非典”和运输安全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各地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的营运车辆,可采取有计划、有组织、小批量、分期分批的形式和切实有效的防控“非典”措施,及时做好上述营运车辆的年审工作,确保这些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真正做到防控“非典”和抓好运输安全两不误。
  三、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截止期暂定为12月31日(部将视情况决定顺延或暂停),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营运车辆有否年度审验进行查验,在此之前,凡对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查验和处罚的,一律视为公路“三乱”,并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对本地区2003年道路运输年度审验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将调整后确定的道路运输年度审验工作安排于2003年6月底前报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印发《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驻长部队官兵在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长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双拥模范城”建设工作,决定每年对驻长部队上年度的立功官兵实施奖励。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驻长部队现役官兵荣获所在部队授予的一、二、三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获一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元;获二等功者奖励标准为每人600元;获三等功者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由驻长各部队政治处指定专人将部队上年度立功受奖官兵名册和部队奖励通令原件和奖励通令复印件报市双拥办(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只留复印件),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奖励,逾期不予补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据实核拨。
  四、奖金或奖品发放时间为每年8月上旬,由驻长各部队派专人到市双拥办统一领取,发放到人。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