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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9:04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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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0]75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黄条鰤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管辖区域内从事黄条鰤苗捕捞、养殖(含暂养)、收购和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黄条鰤苗的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口岸各有关单位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黄条鰤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当年捕捞、出口计划,于第二季度前下达给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本地区的捕捞、养殖、收购和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黄条鰤苗捕捞、养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发捕捞、养殖、收购专项许可证。

  黄条鰤苗的捕捞、养殖、收购专项许可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请办理黄条鰤捕捞专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黄条鰤苗捕捞生产的船只,必须设置活鱼暂养仓、配备海水循环设施和充气设备,保证稚鱼成活率。

  捕捞黄条鰤苗必须按黄条鰤苗捕捞专项许可证核准的捕捞方法、网具种类、捕捞数量、捕捞区域和时限等内容进行。

  禁止捕捞黄条鰤怀卵亲体。因研究和其他需要捕捞的,须经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申请办理黄条鰤苗养殖专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养殖使用证》或承包合同书,并须提供养殖位置、养殖规模、养殖技术、保证措施及海水水质分析报告等资料。

  养殖黄条鰤苗必须按黄条鰤苗养殖专项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养殖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捕捞、收购者出售的黄条鰤苗。

  第八条 从事黄条鰤苗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黄条鰤苗收购专项许可证核准的范围、时限、数量进行收购。收购者不得收购无证捕捞、养殖者出售的黄条鰤苗。

  第九条 经营出口黄条鰤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具当次黄条鰤苗出口证明。对于无黄条鰤苗出口证明的,海关部门不予放行。

  第十条 从事黄条鰤苗捕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产值的4%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试捕期间不收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所在县(市)、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收,本级财政留50%,其余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口岸有关单位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的破坏黄条鰤资源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当地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和协助办案、举报有功人员,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财政部门拨给的办案经费中提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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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 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 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 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第八条 要情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
  (二)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要情的初步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要情报告在正式书面报告送达之前,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送。
  第十条 各类要情的结案报告应当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结案报告根据要情类别按第七条要求分别书面报送。
  第十一条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四)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十二条 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发现要情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上报要情统计表(见附件)。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第十四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以实践特色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成果,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决定将2008年度企业年检作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的工作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2008年度企业年检为平台积极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当前,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工作思路上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行动起来,把总局出台的服务企业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发挥职能作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年检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广泛、密集、近距离接触企业,是向企业宣讲政策、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引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好机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把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作为帮扶企业的重要平台,集中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力量,运用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开展帮扶企业活动,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减轻企业负担。

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宣传并引导企业运用好工商机关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年检期间把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结合年检工作把有关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引导企业运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一)对于需要办理增资、增项、改制等登记手续的,如属于中央和地方为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注意跟踪企业申办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指导。

(二)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按照国家为扩大内需制定的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提供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三)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连锁经营登记手续,关注新兴服务业态和项目登记,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及时了解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扶持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跟踪服务。

(五)引导、扶持大企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农村建基地、办工厂。

(六)加强对企业登记和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优势及经济规模等综合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投资、调整产业结构等提供参考。

三、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帮扶

(一)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二)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三)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的,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经营条件,开展相关项目的经营,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四)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四、通过企业年检加强对企业的规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目标的要求,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合作,探索以强化监管合力为抓手,依法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的防范。

(三)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重点行业,特别是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年检期间帮扶企业的各项工作

充分发挥职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做贡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以实施新“三定”方案和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顺势而为,饱含感情开展帮扶企业工作。

各地要针对新形势下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市场监管的新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把坐等企业申报年检与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帮扶企业活动,通过走访、座谈、发放登记需求表等各种形式,为企业送政策、办好事、解难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在年检工作中要严肃法纪,自觉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努力树立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严禁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在年检一线工作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年检工作从3月1日开始,各地要将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于5月底向总局企业注册局进行一次书面反馈。在7月底之前,将年检总结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