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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8:11  浏览:9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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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广等机构。

(四)发展科技资源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财税审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检测、科技人才培训、科技条件市场等机构。

(五)发展其它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机构、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学会等。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市科技局资格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由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中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机构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纳入东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

2、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根据业务类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机构年累计评估或招标标的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情报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年完成咨询项目100项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申请人的专利数量达到500件以上,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2)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年研发项目20项以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研发服务30项以上。

(3)科技转化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筑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达30家以上;成果推广机构年推广项目100项以上。

(4)科技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新增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年成交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技术经纪机构年代理成交技术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技术检测机构年检测营业收入额100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中介机构年促成人才流动100人次以上;科技人才培训3000人次以上;科技条件市场年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

(5)其它科技服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额1500万元以上;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年举办科技普及教育专题活动10个以上、培训5000人次以上;科技传媒机构、科协,年举办科技专题活动30场以上;学会年举办科技论坛20场以上、撰写科技专题研究报告5份以上。

3、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后在东莞市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迁入前达到我市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的所有条件。

(3)经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它国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或者经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国内权威机构认可或备案或成为其会员单位。

4、申请单位属于非财政供给单位,且未获得过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资助标准

1、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按照《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进行资助。

2、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3、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东莞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4、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申请资助。

5、不属于以上4种,并通过认定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为鼓励其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1)连续三年对其予以资金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机构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2)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过去一年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租、出租。对于关联企业间租赁办公用房,不予支持。

6、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新迁入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优先立项。

第七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集成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网络平台和共享开放的数据库,建立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机制,降低企业和服务机构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对于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八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承接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国际、国内大型科技服务交流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九条 支持科技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对科技行业协会针对科技服务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活动、市场开拓等公益性活动,采用公开竞争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给予在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中立项。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资助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后实施。具体的招标方案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在促进科技服务发展和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市政府或者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镇(街)科技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入股或者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或者合伙制科技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优先给科技服务机构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东莞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授信业务。

第十四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资助计划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在科技服务机构任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以上,连续任职超过一年并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人才,优先享受《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的有关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对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以服务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按照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承接、引进和应用科技成果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成绩的人员。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从事科技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行业或者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服务功能等组建科技服务类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内交流与合作,督促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信誉评价工作,每两年对科技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适宜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委托有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办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并对资助项目和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享有办公用房补贴的,如出现房屋转让或者转租、出租、重复申报补贴等现象的,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办公场所规模、缴税、专职专业人员等;

(二)新增投入;

(三)新增科技服务业务量。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科技服务机构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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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说明”。鉴于有新的法律、法规取代,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
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四项地方性法规。



2000年8月9日

批转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优质奖产品实行优价
(1)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加价幅度确定为:金质奖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银质奖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生产企业有权在规定加价幅度内,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自行决定加价。获得国务院主管部和省计经委(或原省经委)授予的部、省优质奖产品,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
百分之十。但必须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为保持价廉物美优势,有利于竞争和扩大销售,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不加价或少加价。加价幅度既要兼顾同普通产品、质量之间在生产成本上的差异,又不能机械地按成本差异进行加价和规定质量差价,而主要是
依据产品使用上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有些获得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现行价格与普通产品已经保持有合理质量差价的,可不再加价。加价不宜频繁变动,要相对保持稳定。
(2)出厂价格实行加价以后,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的销售价格和供应价格,可在保持现行进销差率和加价费用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加价。
(3)金质奖、银质奖产品和部、省优质奖产品的称号和加价,原则上可以从获奖授予称号开始执行三至五年。但企业每年要向颁发部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一两次质量情况,省标准计量局每年至少要对质量复查一两次,凡经复查达不到原获奖标准的,要随报告颁发部门和物价部
门,以便撤消称号和取消优质产品的加价。
(4)工、商企业对金质奖、银质奖和优质奖产品在销售时,应注时标志加以区别。金质奖、银质奖加价幅度,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不适当的,物价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纠正。
(5)部、省优质奖产品实行优价的报批程序和方法是:由工业企业出具部、省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提出经国家标准计量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证的质量数据和优质优价的意见,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物价管理权限,转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般工业品也要按质论价
对于未获得国家和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其它一般工业品,一律不准借按质论价为名加价或变相涨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工业品,亦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政策,严格按照国家、部、省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规定的等级质量差价执行。对质量标准、等级差价极不合理的,可提出
修改意见,报请省以上主管部门修订。
三、改进新产品定价
(1)新产品的定价原则是:有利于发展新产品,有利于新产品推广使用,有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可根据产品成本、质量情况,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比质比价制定。
(2)新产品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其重要程度和技术水平等情况,分别由中央或省科委、计经委及主管厅、局组织鉴定确认。新产品的范围、标准,除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外,可参照原省经委等六个部门川经技(198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新产品试销间的价格,原则上由试制企业制定,个别重要的要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试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试销期满后,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上报制定正式价格。
四、对陈旧淘汰产品实行惩罚价
(1)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核定的陈旧淘汰产品,要尽快将出厂价格降至生产无利以至亏损水平。其他陈旧淘汰产品由计经委、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在一九八四年内,由各地计委、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部门、行业,对所管产品分期、分批进行全面清查
。具体确定哪些产品属陈旧淘汰产品,按照产品管理分工权限报批,并予以公布。
(2)对国家已确定为陈旧淘汰的产品,计划部门不列计划,物资供应不予安排,物价主管部门要撤消原定价格或制定惩罚处理价格。对先限产、后限用的淘汰产品,要按低于成本的惩罚价格处理;对既停产又停用的淘汰产品,产销企业的现货要按废品处理;对于有些陈旧淘汰产品,
降低销价反而会扩大使用的,可不降低价格,而采取对企业税后留用利润征收陈旧淘汰产品惩罚费的办法。
(3)凡经质量监督检验机关确认为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属于生活资料的,商业部门要拒绝收购,当地物价部门要没收生产企业已销售产品的全部利润,并处以罚款,上缴财政;属于生产资料的,不能出厂销售,物资部门也不能收购,已销售的,要回收更换,用户已投入使用的,生
产企业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加强工业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实行按质论价的基础和依据,要加强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特别是大城市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重点健全和充实。全省所有的企业都应有质量标准。对现在还没有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产品,或质量、等级标准规定不合理的产品,质量标准部门要尽快审查
,制定新的标准。
(2)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部和省颁发的质量标准,把好产品质量关。合格产品应有合格等级标记,不合格的一律不许出厂。
(3)商业、物资部门也应加强产品质量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应拒绝收购。合格的产品则应按规定等级质量的价格执行,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
(4)质量标准的解释权在标准计量局。凡工、商部门在质量标准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标准讲师局进行调解和仲裁。
(5)各级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计量部门和工商业务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工业品的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以按质论价为名,提级加价、以次充好变相涨价、抬高物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肃按照《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认真开展工业品按质论价的工作
(1)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的政策,是物价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需要长期坚持作好的一项工作。它涉及面广,比较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力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各级计委、经委和物价部门,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政策指导、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于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省授予的优质奖产品加价,要与劣质陈旧淘汰产品惩罚降价结合进行,以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避免造成许多产品涨价。
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把按质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原则下,立即分行业、分品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具体办法,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国务院主管部门对金质奖、银质奖产品和优质奖产品规定有按质论价办法和加价幅度的,应按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的按质论价办法和加价幅度执行。
(3)当前,在短期内首先应研究解决一些质价矛盾突出的产品。除国家已规定机械产品按质论价的办法和今年还将规定纺织品、搪瓷缺点品、自行车等按质论价办法外,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研究解决的重点,可放在化肥、主要日用工业品和国家规定有质量标准的食品工业产品(酒
类、酿造产品)等产品上。
(4)各生产企业要在今年六月以前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采取有力措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淘汰旧产品,使产品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实现最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计经委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198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