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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5:40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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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产权[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各级国资委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

  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查、互查以及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了解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

  四、2009年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所出资企业是否制订了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所出资企业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所出资企业对产权登记表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情况。

  五、2009年度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要以2009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为基础,组织人员认真核对企业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等基本情况,不一致的,要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使用产权登记汇总软件进行汇总。

  (二)所出资企业应按照《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可在http://www.sasac.gov.cn或http://www.jiuqi.com.cn网站下载)进行产权登记数据汇总。

  六、2009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办理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户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金额以及在不同出资人之间、行业、组织形式、级次等分布情况,以及与上年相关情况的比较等。其中重点分析国有资本在主辅业、不同级次的分布与变动情况,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

  (二)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新设立企业及投入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的金额等情况。

  (三)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发生的企业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等经济行为时的产权变动情况。

  (四)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办未办、缓办和补办产权登记的户数情况,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等。

  (五)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七、报送的2009年度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及数据汇总表要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八、各地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对2009年度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全国的产权登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在进行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钟 弦 王志学

  电 话:010-63193276、63193550

  下 载:200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编制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22/n259188/n6941957.files/n6942047.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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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市州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数、人数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市州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从业务和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公积金覆盖、缴存、归集、使用及个贷率,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等。管理考核: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人均增值收益、管理费用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组织。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的委托和市州政府要求,负责对其所辖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州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在市州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考核牵头部门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表.xls
http://www.gansu.gov.cn/Upload/ZH/2008917151633404.xls


试论刑事内知证据

苗勇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证据学的研究,增强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觉性,是司法工作者提高业务素质的必由之路。对证据学研究,证据的分类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用两分法对证据所作的分类。从理论上对证据作出分类,有助于对各种证据获得更深刻的理解,掌握其特征和运用规律,从而有利于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正确地加以运用。”(1)现有的证据学,对人证与物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作者通过学习和司法实践,发现尚有一类证据没有得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刑事内知证据(以下简称内知证据,与此相应,刑事外知证据简称外知证据)。本文拟对此类证据作一番初浅的探讨,以引起大家的注意,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什么是内知证据
(一)划分的标准
内知证据与外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作案人所供述的内容,是否只有通过本人作案才得以知晓。凡是只有通过作案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才得以知道的内容,是内知证据。凡是作案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知晓的内容,便是外知证据。这里的“内知”,就是犯罪人通过作案才得以知晓的意思。
1974年8月3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区内的大尖山下彭家沟第二生产队彭明忠上山打柴,在树丛中发现一具浑身鲜血的少女尸体。他立即报了案。公安干警赶到之前,引来了不少群众围观。杀人现场惨不忍睹,受害者上衣敞开,裤子脱至膝盖,颈部有一血洞,气管断裂,下部从血洞中刺出。肚子上插着一根树枝,树枝刺进腹部半尺多深,尸体周围血迹四溅。侦查人员仔细勘查现场,待擦干颈部伤洞的血迹后,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伤口。伤口创缘不整齐,有许多小突起,呈弧长为0.7厘米的皮瓣。拉直创口边缘,又呈不规则的锯齿状。而皮下断裂的创口呈边缘不整齐的“拉拽型”断裂,显然不是利器所伤。这个莫名其妙的伤口,连有几十年破案经验的副局长也没有见过。一般罪犯杀人多用刀、斧、锤、棒、砖石之类,那么该案凶手到底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呢?
本案中,犯罪现场能为围观群众所目击的一切情况,如受害者上衣敞开,裤子脱至膝盖,颈部有一血洞,肚子上插着一根树枝等,知悉人较多,完全有可能传到作案人耳中,已不是内知证据。而“奇怪的伤口”及是如何形成的,则是围观群众所不能知悉的,仅为办案人员(伤口是如何形成的,办案人员也不知)、犯罪人所知,是一种内知证据。当然,如果侦查人员在作案人交代“奇怪伤口”及“如何形成”之前,便将此特殊情况及种种假设透露给作案人,由于作案人从办案人口中得知了这些情况,也不是内知证据了。
公安干警通过摸排,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何光学。何光学交代:8月28日中午,何午饭后去打猎,遇到打猪草的女孩子彭小丽,欲强奸。彭拼命喊叫,何就用手卡昏了她。何怕她醒来到公安局报告,就用手使劲抠她的脖子,可是怎么也抠不进去。何又用指甲剪把她脖上的肉皮剪了一个洞,手指伸进去将她的气管拉出来,又使劲把气管拉断。后又用指甲剪在她的肚子上剪了一个洞,然后从旁边的小树上折下一根树枝,顺洞口往她肚子里捣,因树枝拔不出来,就留在尸体上了。(2)
犯罪嫌疑人的关于造成脖子上的伤的供述,显然是内知证据,因为别人不可能知道犯罪人这种作案的方式。而肚子上的伤,由于已为不少群众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只是一种外知证据了。
(二)内知证据的内涵
所谓内知证据,也就是仅为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和犯罪人)所了解的、是该案所特有的、能确定犯罪人的情节、痕迹或事物的特征。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此类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仅为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所知晓,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从办案人员、被害人、目击证人中得悉,只能通过作案才了解到。1998年5月28日晚,上虞市东关镇上堡村陈某接待长久未见的熟人陆某及“女友”刘某,并将自己的卧室腾出给他们宿夜。次日,陆某二人欲离去。陈妻发现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的二根金项链、二枚金戒指不见了,只剩下装过金器的小盒与小布袋。陈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陆某向办案人员承认是自己所窃,并交代二条金项链是从小盒里偷出,其余二件金器是从小布袋里偷出。公安干警在刘某的包里搜得所窃之物。后陆某翻供,说是“女友”所窃,而且也不知道她把赃物装入自己的包里。此时,萍水相逢的“女友”已离去。报捕后,检察人员问:“既然你不曾盗窃,怎么能精确知道金器的具体放置呢?”陆某辩称,是陈妻发现失窃后,说“自己放在小盒内的二条金项链和放在小布袋内的二枚金戒指不见了。”经查,陈妻确实说过。这样,陆某关于金器的具体放置的供述,不再是内知证据了。
2、内知证据反映的内容是本案所特有的。如不是本案所特有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是犯罪人所知,即便不是作案人也能猜测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白闯”盗窃的手段,常表现为撬门入室,这是一般人都能想象到的,不是内知证据。而被盗窃财物的品种、特征、数量,仅为被害人、犯罪人及侦查人员所知,则是一种内知证据。如作案人盗走了被害人珍藏多年的20枚“袁大头”银元,为该案所特有的,无疑是一种内知证据。
3、对确定作案人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内知证据仅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因此,有了内知证据,便可以确定犯罪人。缺乏内知证据,又无其他直接证据或严密的间接证据锁链,往往难以认定何人作案。关于这点,下文在论述内知证据的作用时要详述,此从略。
(三)内知证据的外延
内知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类证据,凡是具有上述内容的,都可作为内知证据。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供述者不可能“外知”这些情况的,都属内知证据。1995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上虞市百官镇星三村村民何天钧(17周岁),乘邻居何建明家人不备之机,溜入室内,藏匿于阁楼上。午饭后,何天钧见何建明一家只剩其女儿何靖一人在家午睡,便下楼换上何靖的女装,进入被害人的寝室,欲实施强奸。何靖奋力抵抗不支,被犯罪人用水果刀杀害。何天钧拉下被害人短裤,用手指捅阴道,又将胸罩翻上,使劲抓了几下乳房,后将死者用衣服盖牢。又回到阁楼上,换下染满血的女装,穿上自己的衣服。在客堂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窃得180元现金,将被害人弟弟的学生证扔在地上,逃离现场。破案后,作案人供述的具体内容,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完全吻合,故均系内知证据。
二、内知证据的特征
上文对内知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为了系统、全面地认识内知证据,应当对内知证据的特征进行研究。显而易见,内知证据的特征表现在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区别上。
1、其他证据可以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存在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中,表现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且必然有一方是犯罪人的供述。刑诉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的“同一”之中。如犯罪人供述的犯罪现场细节与现场勘查相一致,则两者就是内知证据。如果两者之间无“同一”之处,也就不存在内知证据了。
2、内知证据具有保密性。在破案前,内知证据只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不能在群众中传播此类证据的内容,更不能在新闻媒体上报导。假如传播到内知人员的范围之外,进而可能传到犯罪人耳中,则此类证据便失去了“内知”性,犯罪人完全可辩解不是通过作案才得知此情况,而是听说的。此时,这种证据便成为“外知”了。因为,“如果他不能提供细节,或者他可谈的只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情况,他的口供就被认为是可疑的。”(3)
3、内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他刑事证据,虽然都能从某一个方面来证明某一案情。但孤证永远证明不了全案,无论是间接证据也罢,还是直接证据也罢,都少不了用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而内知证据是一组联系证据,表现为犯罪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因此,不存在孤证的情况。更由于,除非犯罪人不作案,便无法知晓案件特有的情况。一旦依法获得了内知证据,便可证明犯罪人的罪行。当一个从未来过本地的流窜案犯,详细地交代了一入室抢劫杀人现场室内的具体摆设,谁还怀疑他就是凶手呢。
4、内知证据所证明的案情具备固有的特点。犯罪人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所特有的。如果不是本案所固有的,非作案人也能想象得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关于这点,上已有述。
有的人认为,细节性也是内知证据的特征,并且是主要特征,故称内知证据为细节证据。其实不然。内知证据固然许多是细节性的,但并非所有的内知证据都是细节。1986年11月8日,在某某市郊区二里沟村南河滩灰渣坡处,发现一具被人卡压窒息死亡的小女孩尸体。后查明死者系该市“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李爱玲。1987年4月7日,某某城区公安局因为一起强奸案将犯罪嫌疑人赵新华刑事拘留。在预审中,赵交代了强奸李爱玲的罪行:“在198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我以问路为名,骗一个十来岁小女孩坐上我的自行车,带到许西附近一个水泵房,把她拖进房内。”强奸后将其杀害,用几片硬纸片盖住尸体。“当天下午5点左右,从家里拿了一只麻袋,又回到水泵房,在外边徘徊到天黑后,把小女孩的尸体装进麻袋里,用自行车拖到二里沟村南灰渣坡下,把尸体从麻袋里倒出来,埋在了灰渣里。”侦查人员让赵带领,找到了第一现场,发现了李爱玲的遗物。(4)赵新华供述的第一犯罪现场及现场状况,显然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是内知证据,但却不具有细节性。因而,把内知证据概括为细节证据,是不科学的。
三、内知证据的作用
在所有的刑事证据中,内知证据对认定案情,具有重大意义。
1、内知证据能确定作案人。由于内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唯有作案人才能知道某一特定案情。因此,只要嫌疑人能准确供述只能为作案人所知的案情,那么,毫无疑问地可以确定其是犯罪人了。1954年7月17日下午6时,某公安局接到上川路286号居民殷凤兰报告:当天下午2时左右外出为其女缝制衣服,家中只留有8岁长女徐海莉一人。回家后发现,新钞26元及金戒指、红宝石戒各一枚被盗。徐海莉失踪。后在灶头发现徐的尸体。破案后,犯罪人单汇丰交待了犯罪经过及所窃财物,并将金戒指投入小河滨中。根据单的供述,找到了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作案,怎么会知道失窃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将赃物抛入小河滨,怎么能知道那里有金戒指呢。显然,这两个内知证据对确定单汇丰是作案人,起到了关键作用。(5)
2、与上述作用相关,被调查人的供述缺乏内知证据,一般可排除其是作案人。当然,这里并不包括那些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犯罪人。1982年8月3日晚,山东省滕县城郭公社东寺大队建筑队在荆河岸边沙滩施工时,挖掘出一具无名女尸。经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尸体已经腐败,面部模糊不清,上身仅带一乳罩,下身只穿一条裤头,赤脚,身上压着一块70余斤重的石头,颈部有掐压痕,腹中有五个月左右的胎儿。后经确认,被害人是滕东大队第六生产队的未婚女青年史克云,时年20岁。经排查,四队社员张宝俊有重大嫌疑。张在公安机关交待:我与史克云已相好多年,曾几次商量结婚,都因与妻离婚不成未能如愿。7月8日晚,史来到我家,约我一起出走,并讲如不随她走,她就去告发我的问题。当时我感到为难:走吧,手中无钱,妻子闹翻后如回了娘家,留下两个孩子无人照看;不随她走吧,又怕问题暴露。我即用花言巧语欺骗史,遂和好并发生了关系。史入睡后,我想离婚不成,结婚无望,史又要揭发自己的问题,感到走投无路,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深夜10时许,乘史熟睡之机,我将史活活掐死,然后用地排车将尸体拉到荆河沿沙滩内埋掉,并在尸体上压了快大石头。回来后,又把史的衣物等藏于寺沟内和养鱼塘中……公安机关遂将张拘留,提请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仔细审阅卷宗,感到认定张宝俊杀人的证据尚不完全确定,提出了几点疑问:(1)虽然张交待的情况与埋尸现场勘查及所掌握的案情事实基本相符,但此案匿尸现场情况已在群众中传开,张的交待尚不足以证明系张作案。(2)张交待杀人现场是在其家中,但经查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3)被害人衣物去向不明。虽然张先后交待了几个藏匿地点,但均查无所获。张既然承认了杀人罪行,为什么交待不出死者衣物的下落呢?本案缺乏内知证据,显然难以定案。县检察院遂与公安局的同志又进一步研究了案情,针对上述疑点拟定了新的侦查方案:一方面继续对张进行工作;另一方面,扩大侦查范围,找出新的侦查线索。经过一系列工作,被害人史克云的嫂子谢某某在法律的感召下,于9月15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丈夫史克洪杀人的全部罪行:史克洪系被害人的胞兄,在县药材公司当保管员,曾三次伪造单据冒领公款1500余元。1982年7月4日与其妹吵架时,史克云当众揭发了他冒领公款及耍流氓等行为,史克洪怀恨在心。7月8日,史克云又与兄吵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史克洪随之赶到滕县火车站,以出走应回家对父亲说一声为理由,于当晚9时许,将其妹骗到荆河西沿,然后追问其妹是否已向公安机关告发了他的问题。妹答:“我已报告了公安局和药材公司经理,明天公安局就要逮你。”这时,史克洪认为事已败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便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史克云的脖子,将其活活掐死。整理现场后,又连夜将死者衣物转移埋藏。公安机关后来在史克洪供述的埋藏地点将死者衣物一一取回。案情查明后,检察机关遂将史克洪批准逮捕。事后,问张宝俊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杀人时,他说:“我和史克云的关系已为众人所知,自己浑身是嘴也说不清。另一方面,我俩感情一直很好,听说她死了我心里很难过。我同妻子感情不好,两个孩子又都是女的,觉得活着也没什么奔头。我知道杀人是偿命的,既然我俩在人间没能结成夫妻,就到阴间去结合吧,所以就承认是我把她杀了。”(6)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内知证据在排除作案人时,起到何等重要的作用。
3、防止翻供。由于内知证据证明了的案情,具有不可变更性,已形成一种铁案,明知一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不会、不敢翻供。因为,这样不仅改变不了案情,有的还会落的个态度恶劣、从重处罚的结局。如有一案,犯罪嫌疑人把邻居的九岁男孩绑架至一个偏僻的、鲜为人知的小山洞里,并将其捆绑装入麻袋中。然后,寄出一封敲诈信给被害人母亲。公安机关通过笔迹对比,迅速将有前科的陈某抓获。通过强大的攻势,陈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领着公安干警,到小山洞中解救出了被害人。本案由于具有强大的内知证据——只有作案人才知道被害人在哪、怎样被捆绑着,陈某虽然明知自己犯了重罪,但自始至终都不敢翻供。因为,他清楚翻供毫无用处,还会被从重处罚。
4、能够有效的对付翻供。由于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如果没有严密的证据锁链,又缺乏内知证据,则案子可能会成疑案。如果有了内知证据,就不怕犯罪人口供出现变化,就能办成铁案。马增德故意杀人一案能充分说明这一点。1992年5月8日晚7时许,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值班室接到电话:胡集镇南辛庄14岁少女李春荣在其家中惨遭杀害。经法医对尸体检查,发现其双眼球遭破坏,脖子上有紫黑色伤痕,两手手面沾有油灰。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系被人用铁质棍类钝器戳击两眼部致严重颅骨折、脑挫裂伤而死,被害人颈部的损伤系铁质棍类钝器挤压所造成,亦可致其窒息或死亡。经对现场勘查,在该房屋 里间靠南墙的水泥框下,发现一根带有血迹和油灰的地排车车轴。经过排查,公安干警传唤嫌疑人马增德。在强大的攻势下,马交待了罪行。那天,马增德得知李春荣一人在家后,遂想趁机对李侮辱。傍晚5点,溜进李家园子。他不顾李春荣的责骂,强行将其拖入屋里。李反抗呼喊。马恐惧有人听到,又怕事后 李告发,顿生灭口之心。他左手就势摁住李春荣,右手抄过东墙上竖着的一根地排车车轴,然后用铁轴狠压李春荣的脖子……他见李死后睁着眼,想起本村一村民曾说过,死人的眼能留下旁边人的影子,就用铁轴猛捅李的双眼,直到捅烂,才把铁轴藏到西里间靠南墙的水泥柜下面,匆匆跑回自己家中。1993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因马增德翻供,认定其无罪,于1993年10月16日当庭予以释放。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增德供述的作案凶器地排车车轴的藏匿地点与现场发现的车轴所在位置一致,所供用车轴挤压受害人脖子的情况与尸体鉴定死者颈部所形成的伤痕情况一致,所供用车轴戳死者眼部的左眼戳得深、右眼戳得浅的情况与尸检情况一致,所供李春荣系白布腰带的情况与李春荣遗体所系白布条腰带的情况一致,所供死者生前反抗时用手推过压脖子的车轴的情况与死者颈部、手面留有油灰的情况一致。被告人马增德供述的许多具体细节都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吻合。而这在破案工作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均具有排他性。检察机关遂依法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尽管被告人不认罪,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判马增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20日,马增德被处决。(7)该案的判决,显然离不开大量的内知证据。
如果缺乏内知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则往往会出现疑案。1995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干警传唤,李交代,4月13日晚,在上虞市道墟镇屯南村陈某开的小店盗窃,窃得二十多包香烟、十余斤啤酒等财物。公安机关报捕后,李某某仍供认不讳。检察机关遂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翻供。承办检察员认真审查,认为该案缺乏内知证据:(1)关于作案地点,李某某虽系外省人,但其姐姐落户在案发地邻村,李住在姐姐家已有数月,对失窃一事早有所闻;(2)李某某供述的赃物与失主陈述在数量上出入较大,且盗窃农村小店,任何人都可猜到窃取的是烟酒之类。因无内知证据,李某某的盗窃行为无法证实,显然成了疑案,不能认定。
四、收集内知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知证据如此重要,因而,侦查人员应当在侦查工作中,格外认真地、自觉地加以收集。如果不注意以下几点,就不可能有效地收集到内知证据,就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
第一,应十分注意保密。内知证据的“内知”,是指犯罪人只能通过作案才能知晓的,他不可能提出是从其他渠道,诸如群众传播、新闻报道、被害人痛诉及自己围观现场等得到的辩解。如果犯罪人提出的辩解得以成立,则所供述的就不再是内知证据了。因为,关于这一证据的内容,再也无法证明犯罪人是通过作案才得知的。所以,对涉及到内知证据的案情,办案人员应当十分注意保密。一要严密封锁犯罪现场,不准无关人员围观,更不能入内。二是要做好被害人、目击证人的工作,在破案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具体案情。再就是办案人员绝对不能将案情作为饭后茶余的话料,向亲朋好友吹嘘。四是在“协查通报”、“查找尸源”、“悬赏追捕”等文字中,不能表明可能作为内知证据的内容。五是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关于内知证据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露口。只有做好以上几项保密工作,才能保证内知证据的“内知性”,确保其极强的证明力。关于这点,程达胜教唆杀人案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被告人程达胜因与本村村民黎玉孩、黎玉盛兄弟发生纠纷,多次争吵、厮打,遂怀恨在心,萌发报复杀人恶念,便教唆妻侄章用启杀害了黎玉盛。一审判处程死刑后,程翻供上诉,称:“没有让章用启去杀人,原供是公安机关拿着章用启的口供念给我听,还捆我、打我,我实在受不了,才被迫承认。”二审法院经认真审查查明,公安机关领导对此案极为重视,认识到能否认定程达胜教唆杀人,除了章用启的口供外,难以获取其他证据,因而在整个预审阶段,要求对章的口供严加保密,不得向程透露。且许多具体情节是程先交代,章后供述的。 这些,都确保了内知证据的成立,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狡辩。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程达胜被处决。(8)
第二,坚决杜绝指供。很显然,如果内知证据的内容,首先不是由作案人自己供述出来,而是由办案人员“点”出来,那么,这种证据就根本不具有内知性了。一些错案,仅仅靠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酿成的。“当他向预审官申辩无罪并抗议审讯中受了警察们的折磨时,预审官马上反驳了他:‘暴力并不能使你了解那些地方!’”(9)所以我们说,从铸成错案这一角度来说,指供比刑讯逼供具有更大的危害。一旦经指供,在案卷中有了不少的虚假内知证据后,审查人员、审判人员很容易被误引入歧路,不再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认为这只是一种企图逃避惩罚的狡辩。“德塞耶案”就是这样铸成的。1948年5月8日,在法国的一个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两位老人埃梅里夫妇被抢,男的被打死,妻子重伤。后警方接到控告,是从拘留所逃跑的格根、肖万和码头工人德塞耶作的案。警方对三人进行了讯问,肖万承认是三人作案,但后来翻供。格根不停地强烈申明自己无罪,并提出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德塞耶先供后翻。预审法官对格根不予起诉,而德塞耶被押上了重罪法庭(该书中对肖万的处理没有提及)。因为预审官认为,德塞耶在陈述中提供了重要的细节:他指出了埃梅里夫妇房间里家具摆设的具体位置。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审讯他的警察们从来没有参加过案件的调查,他们甚至不知道有这个镇、村,更不知道被害人夫妇。如果德塞耶正确地描绘了这两位被害人的住房,就证明他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因为德塞耶不可能有其机会进入这幢房子。尽管德塞耶在法庭上坚持无罪,但陪审员们则认为:“如果他是无辜的,就不能了解这些细节。”法庭采取了妥协、折衷的办法:对按照“罪行”本应判处死刑的德塞耶,只判了十年徒刑。1952年2月,该案真凶被擒,德塞耶被无罪释放了。那么当初德塞耶怎么能够那么细致地描述埃梅里夫妇的家具放置情形呢?原来,警察分队的一位中尉在得到负责审讯德塞耶的警察们报告之后,立即来到监守着这人的地方。这个军官了解案件的所有情节,他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并且画了草图。他和警察们面对神情慌张的德塞耶满以为捉到了真正的罪犯,他们反复提问:
“埃梅里家有几个房间?”
“不知道,”德塞耶回答。
“你很清楚,有两间!”
“是,是的,有两间!”
“那么,第一间房里的炉灶在什么地方?”
“不知道。”
“你知道,在右边……”
“是的,是……”德塞耶又同意了。(10)
原来如此,德塞耶便是这样知道案情的。反映在案卷中的全是经指供产生的虚假内知证据,检察官、陪审员和法官都被欺骗了。
第三,全面收集。一个内知证据,就好象是一条锁链锁住犯罪人,众多的内知证据,就宛如众多条锁琏,能牢牢缚住狡猾的作案人。上文所举的故意杀人犯马增德,便是这样被制服的。对一个侦查人员来说,客观上存在着内知证据,而不去发现它,并全面收集它,乃是一种严重失职。毫无疑义,自觉地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是一名侦查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技能。这个道理是十分浅显的,毋庸赘述。
第四,进行过细地调查,及时发现固定内知证据。有些证据具有十分明显的内知证据价值,如犯罪现场位置、被害人受侵害 具体情形、犯罪对象的特征等等。有些则在案发当时往往不甚明显。因此,在调查初期,如勘查检验、访问,必须十分过细,尽可能全面掌握各种 信息,并及时用文字、图像等加以固定。不然的话,原先工作不过细,甚至马虎,时过境迁,当作案人供述了具有内知证据价值的内容时,由于相关证据未能及时收集而泯灭,或者粗糙而无法弥补,从而就丧失了内知证据。因此可以说,过细的调查,是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的前提,是做好侦查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