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4:03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11年7月1日前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需按原征收标准和渠道,足额征收。同时,市和各市、区应当上缴省财政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自2011年7月1日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自2011年7月1日起,省级暂不参与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原省级分成15%部分留归市级。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主要用于本市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 集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六条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门年初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收入预算情况,下达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项目计提计划,由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计提。

(二)年度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财政部门应当对年度计提计划进行调整。

(三)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入决算情况,对上年度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算,并据此对当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项目计提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按“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各市区国库,年终财政部门按照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文登市、乳山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20%,县级分成30%;

(二)环翠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35%,各区分成15%;

(三)荣成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市级不参与分成。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从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每年年初,各级水利、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据实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规划地方水利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水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2003/08/21)

2003-8-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五条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应予配合。

  第三章体检程序

  第七条考生应填写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与报名登记表同一底片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生根据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要复查才能确诊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结束后,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体检科目及标准

  第八条体检科目为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内科。包括以下化验及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X片、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抗体、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的考生,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九条体检标准

  外科

  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泌尿系统及其它严重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传播疾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耳鼻咽喉科

  面部无畸形;无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口腔科

  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内科

  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

  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血压不超出以下范围: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律整齐,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心界无扩大,心脏无器质性杂音,心前区无震颤。

  呼吸系统:无活动性肺结核、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及肺气肿。双肺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胸部x线片示双肺清晰。

  消化系统:无严重胃疾、肝病。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包块,肝脏肋沿下<2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正常范围,脾脏末扪及。肝功能正常,乙胖五项全阴性或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阴性。

  内分泌系统:无糖尿病、甲亢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无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

  泌尿系统:无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等泌尿系统疾病。

  其它:无结缔组织疾病及严重风湿病;无其他严重的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阴性;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无恶性肿瘤;多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十条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考生本人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81号

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整合安全生产领域科技人才资源,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信息库,是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科技工作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推荐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各省(区、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以及从事安全管理、研究、教学、设计、检测、评价的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二、推荐要求

  请各单位组织本领域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填写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推荐表和本人2寸彩色照片各1份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划科技司(同时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提供推荐表电子文档)。

  联系人:朱凤山 林 岚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电话:010-64463177、64463167

  电子信箱:expert@mx.safety.com.cn

  附件: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推荐表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安全生产技术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毕业院校 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专业技术特长
工作单位 地址及邮编
单位电话 传真 家庭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是否国家或省级安全专家 1.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2.省安全生产专家 3.其他
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职称、职务

三、主要工作业绩及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项目中的作用 获奖情况

四、主要论文或专著
论文及专著名称 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