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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14:37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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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依托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



第七条 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调度、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训练工作;

(五)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基本情况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市本级重点抓好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市水文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单位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郴州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队员防汛抗旱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汛期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协助,整合现有的市民兵森林防火应急营,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民兵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林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教导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灭火装备维护保养;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参与全市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湘南地勘院、408队、省有色一总队、302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气象和地质灾害救援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的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预警监测,及时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街接沟通,依照《郴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矿管支队、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坪铅锌矿、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整合现有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局长任队长,市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矿山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和生产、贮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郴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林业等部门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牲畜家禽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省无委郴州管理处、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和单位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市内大面积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通讯保障工作。

(九)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共同参与,整合全市电力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主任任队长,郴州电业局局长、郴电国际董事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供电保障工作。对水灾、火灾等灾害救援现场及时停、供电。

(十)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内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任队长,市内各供水企业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水、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及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供水;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迅速处置重大停水事故。

(十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郴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队长,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单位的协作,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抢救伤者;维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

(十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十三)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建郴州市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规模由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掌握境内外黑恶势力和恐怖组织的基本信息,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处置及时妥当,事后无消极社会影响。

第十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信息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渠道畅通,能及时发挥应急作用。要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完成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所辖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一)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支以上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称“××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巡逻治安、消防(含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干民兵等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不少于20人;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应急救援队伍,规模由企业自定。企业应急救援队由建队企业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三)学校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全市大中专院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本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宣传及维稳等部门人员和学生相结合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2%;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工会、共青团、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100人;县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80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查。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20人,称“××村(居)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政府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共同职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履行救援职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队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三)密切配合,科学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性能良好,应急救援物资质量可靠。

(六)坚决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授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奖优罚劣制度。



第三章 日常训练与值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加强日常训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站点和信息报告员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迅速集合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救援,必须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处置设备;各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设备和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应当做到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十九条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其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三十条 权益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和器材。

(二)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安排使用。消防部门装备器材、训练演练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单独列支。

(二)使用财政经费购买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由各应急救援队伍提出计划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查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集中购买。财产所有权归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管理归同级防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五)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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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期,我国一些省市出现了非典型肺炎疫情,一些在华留学人员提出了退学的要求。为尊重这些留学人员的个人意愿,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现就在华留学人员退学换取外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组织做好此项工作,在华留学人员的退学换取外汇事宜由其所在学校统一到当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在华留学人员所在学校应在购汇前对拟退学的留学人员人数进行认真统计,并持下列单证到学校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一)学校向外汇指定银行开具的办理退汇的申请函。申请函中应写明留学人员数,实际办理退学人员数,学费标准、实际退汇金额,其中汇往境外的总额和提取外币现钞的总额;

(二)拟退学的留学人员的护照及签证的复印件;

(三)学校为前往银行办理退款的工作人员出具的介绍信及该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华留学人员所在学校向退学的留学人员退汇时,可以汇入该学生指定的境外外汇账户,也可以向该学生直接退还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

四、若退学的留学人员需提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其所在学校应当持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提取旅行支票或提取外币现钞的手续。

五、在华留学人员所在学校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如在向退学人员办理退汇后出现结余,应持所余外汇到原购汇银行办理结汇。

六、各级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接文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并迅速组织贯彻。各级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教育部门及各留学人员学校做好上述工作事宜,努力为拟退学的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令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33号文件《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具体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工作。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接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的业务领导。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社会统筹。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作人员。
(二)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军籍固定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县市区自行筹集,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支付标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职)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按23%筹集;县(市、区)筹集比例参照市属单位比例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上月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金,并由单位代为扣缴。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基本养老金的列支
(一)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其它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职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和《养老基金缴拨增减情况表》一式二份,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缴拨手续。收缴方式采取单位自行缴纳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单位开户银行代缴。对逾期未缴者,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全额记帐、差额结算方式。即单位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出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按单位实际离退休人数和规定的统一支付项目计算出离退休费,差额缴拨。单位应将个人缴费基数及金额及时登记和记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由本人
签字认可,并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核对、签章。
第十二条 根据先存后用的原则,各统筹单位应按本办法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按月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市属以上单位的基本养老金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县市区所属单位向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缴纳,驻县市区的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统筹单位保险基金的上缴和拨付等情况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的单位,除责令补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加收罚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其养老待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支付,单位代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支付项目、更改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发放的职务补贴、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交通补助费、书报费、洗理费、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特需费等。
(三)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对未列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未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纳养老金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工作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金的时间不作为计发养老待遇年限。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参加统筹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须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审批表》及本人档案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审
批。未经审核同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不负责养老金的支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留出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调剂金、管理费和供三个月支付的备用金后,其它部分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或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同财政部门签定合同,在保证支付的情况下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市调剂金。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处从每季度养老保险金收支结余中按10%的比例上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应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积累金。积累金从征收的养老保险金中按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全额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从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事业经费、人员工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并负责对单位养老基金的上缴和支付进行审核、检查。基本养老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筹集的基本养老金和提取的管理费,不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制干部的养老保险仍按潍政发「1994」39号文件中的《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民办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