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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5:26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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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上海银监局有关处室,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充分调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银行对电讯网络诈骗活动涉案资金转移的拦截、防控作用,根据本市防范电讯网络诈骗“警银协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营业网点的柜面员工、大堂经理、保安人员、网点负责人、客服人员以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监局对成功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第四条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功劝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被害人转款、汇款的,所属银行支行或营业网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工作表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相关视频监控资料和经被害人签字确认的事迹材料,报本银行安保部门;安保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批,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定期将审批过的材料送上海银监局办公室会审。同意对参与劝阻、制止的相关人员予以表彰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监局及时向其制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行实际,细化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综合衡量劝阻制止的难易程度、涉及资金数额、社会影响大小、工作人员实际履职及发挥作用大小等情况,对成功劝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被害人转款、汇款的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物质奖励,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评、推优等方面的依据。

  各行制定的具体奖励办法要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备案,同时,每季度向上海银监局办公室报送本行发放奖励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监局每年对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防阻、制止电讯网络诈骗活动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单位(包括分行、支行、网点)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电讯网络诈骗转款汇款情况屡有发生,而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未充分履行防阻、制止职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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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要求,移动通信业务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资产整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鉴于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和资产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中国通信产业快速发展和
增加竞争能力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改革、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2000年4月10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



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国务院国发〔1979〕277号文件已作了原则规定。即:“属于生产性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停止享受;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与原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同等对待”。最近,一些地区来信反映,执行中对有些具体问
题的处理不好掌握,要求作明确的解释。根据国务院27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国家劳动总局征得财政部、教育部的同意,已于一九八○年六月廿六日正式发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局:“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
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对于已离开高温、露天作业岗位(包括半脱产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的人员,都不应发给清凉饮料费。”“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脱产学员,也应执行这一规定。
2.关于冬季取暖费的问题。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新字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这种生活性的补贴,按规定是发给职工个人的,脱产学习人员可以享受。至于有的地区按规定在企业
厂房、车间等生产(工作)岗位集体取暖所需的费用,它是一种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是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不能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个人,因此,对这些地区的脱产学习人员,也不应发给这种取暖费。
3.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问题。经国家批准在部分城市中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职工的负担,其性质属于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脱产学习的“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学员,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同等对待。原来在工作岗位上已经享受职工上下
班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交通费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原来在工作岗位上不享受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交通费补贴条件的,也可发给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条件的,不论其在原工作岗位上是否享受交通费补贴待遇,都不再享受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198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