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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6:56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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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



一九七七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压缩计划外用工的指示精神,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九八五年不少地区和部门又大量增加了计划外用工,有的地区和部门今年上半年还在继续增加。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给劳动工资的宏观控
制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不利于劳动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和新的招工办法的推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规定,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扭转计划外用工继续增加的局面。请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暂停招工的通知精神,加强劳动力管理,立即停止增加计划外用工。凡属于生产、工作不需要的计划外用工,要采取措施坚决清退。从今
年开始,凡是计划外用工增加的地区和部门,都要如数抵销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指标;如当年抵销不足的,要减少下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198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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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综字〔1997〕19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印发《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适应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使地方口岸管理制度化,现对《广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实施细则》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设置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管理所、天河口岸管理所、海珠口岸管理所、芳村口岸管理所。
口岸管理所属市口岸办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地方口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直接受市口岸办领导。
第二条 口岸管理所的职责范围:
(一)协助市口岸办对所管辖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申请开设地方口岸的审查。
(二)对所管理的地方口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比、奖励。
(三)对所管理地方口岸的关闭和调整提出意见,提请市口岸办审核。
(四)协调、处理地方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纠正、查处在地方口岸发生的违法行为。
(六)督促口岸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地方口岸安全、畅通。
(七)负责收取地方口岸管理费。
(八)完成市口岸办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市属区政府设置的口岸办公室,享有县一级口岸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按行政区域范围实施地方口岸管理,或由市口岸办根据实际情况界定管理范围。
第四条 经批准从事进口废旧船舶的拆船、修理外籍船舶的船厂以及临时或一次性批准靠泊企业码头装卸进出口货物的,按地方口岸管理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方口岸管理费按下列收费标准计收:
(一)正常贸易进出口、进料加工的货物和来料(件)加工装配项目改变成“各作各价”贸易方式的,以及补偿贸易、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项目,一律按其进出口货物总值的1‰收取。
(二)来料(件)加工装配项目,按工缴费总额的5‰收取。
(三)未经精加工的矿产品和沙、石、泥、砖,不论是何种贸易方式,一律按其出口货物总值的5‰收取。
(四)对捐赠给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科研和社会福利等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生产、贸易性物资,经口岸所在地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批准,可免交地方口岸管理费。
第六条 地方口岸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地方口岸管理费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府口字〔1987〕2号)执行。由省、市、区(县级市)口岸办按一、二、七比例分配,用于口岸的建设和业务经费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口岸管理机
关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