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实施,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专利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科学技术、财政、计划、经济贸易、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实施的,应当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实施。
第七条 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专利可以依法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按出资比例参与投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一)科学技术研究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专利作为投资申办企业;
(四)技术成果评估。
第九条 专利资产所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资产评估由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四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一千元。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依法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依法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国家对专利的强制许可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第十八条 在处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对请求人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处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处理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专利纠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进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的地点。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期间,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转移被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二十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外,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冒充专利标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收缴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销毁;(二)与产品可以分离的,责令消除冒充专利标记。
销毁冒充专利标记和相关产品所需费用,由实施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查阅、复制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文本、账册等资料。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关等部门实施保护,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物资系统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职能和国有资本、职工国有身份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国有物资企业改制步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稳定原则。要将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安全退出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改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顺利交接,确保国有资本、国有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安全退出。
(三)坚持整体下放原则。要将资产优良企业与资产欠佳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一并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实现市物资系统所属企业由原来按行业管理向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5人,其中原机关人员31人、事业单位人员14人(含经费自筹编制3人);离退休职工100人,其中离休干部24人、退休职工76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流安置:⑴市管干部6人(局级5人、处级1人)由市委统一安置;⑵按规定享受分流政策的处以下干部16人,其中12人根据本人申请提前办理退养或退休手续,4人予以重新安置;⑶行政管理人员8人(含重新安置的4人)随职能划入市商务局;⑷煤炭市场管理人员5人随职能划入市经委;⑸机关离退休职工划归市商务局统一管理。
3、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集体办、信息中心和老干部活动室等3个事业单位及其人员14人划入市商务局,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承担,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研究解决。局办公用房及其所属财产统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企业改革
截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2004年8月底):〖HT4”SS〗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2004年9月)。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享受政策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并入市商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机构改革政策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原机关人员享受哈办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划转遵循“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同时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
(二)企业下放政策
1、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3、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4、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市物资系统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物资企业,市政府决定将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两年内国有、集体物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全部退出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转制放活、平稳过渡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实现市属物资企业顺利下放交接,促进全市物资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二、下放范围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国有物资企业共17户,其中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集体企业28户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三、相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三)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2004年7月前):〗由市政府物资系统改革调研小组负责,原则上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人员统计报表为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4年底)。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对企业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向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序组织推进工作,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企业下放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集体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进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六、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企业下放方案、协调政策落实、组织交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合计45户,其中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
一、道里区(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15户)
(一)哈尔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金属切割厂
2、哈尔滨市金属公司第三供应站
(二)哈尔滨物资销售总公司
(三)哈尔滨市木材一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第三燃料公司三悦旅社
(四)哈尔滨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友联物资贸易商行
(五)哈尔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生产资料贸易中心
2、哈尔滨生产资料服务站
(六)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龙江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哈尔滨市金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3、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一经营部
4、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三经营部
(七)哈尔滨松花江物资公司
(八)黑龙江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九)哈尔滨市协同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机电公司绝缘材料分公司
2、哈尔滨市机电公司机械设备经销部
3、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京海成套设备公司
4、哈尔滨市机电公司道里门市部
5、哈尔滨市机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十)哈尔滨华滨实业公司
二、道外区(国有企业6户、集体企业8户)
(一)哈尔滨市恒森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材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物建建材有限公司
(二)哈尔滨物资贸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经销站
2、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站
(三)哈尔滨国华物资经贸公司
(四)哈尔滨松花江物资贸易中心
(五)中集哈尔滨集装箱有限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物资实业总公司
(六)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2、哈尔滨市道外化轻物资商场
3、哈尔滨市先锋化轻材料经销站
4、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哈特胶粘剂厂
三、南岗区(国有企业1户、集体企业5户)
(一)哈尔滨聚祥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木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南岗木材加工厂
2、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
3、哈尔滨市道外木材加工厂
4、哈尔滨滨西木制品加工厂
5、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林木产品经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