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51:26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中药老药工是中药职工队伍技术力量的中坚,他们把在几十年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精湛的中药技艺献给人民,同时培育了新的一代人才。长期以来为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遗产,发展我国的中药事业做出了贡献。
为了振兴中药,稳定中药职工队伍,抢救人才,抢救中药传统技术,调动老药工和广大中药行业职工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在职中药老药工实行老药工技术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曾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老药工荣誉证书的在职中药老药工(包括符合上述条件,因工作需要聘请回中药行业工作的已离退休的老药工),在栽培、养殖、收购、加工炮制、调剂、仓储、科研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者,可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每人每月15元,经费
开支列入成本或费用。
二、发放办法
属于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时间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统一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987年1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
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田力普 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晓强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奚国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欧阳坚 文化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付双建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赵 实 广电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宝荣 国管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边振甲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兼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刘育明,联系电话:2250709。
附件:
1.梅州市2009年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责任考核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190.xls
2.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月报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280.xls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梅市府〔2008〕60号)和《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5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2009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拟对梅市府办明电〔2009〕10号中的83个重点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项目调整变化等因素,删去18项因市场前景不明朗暂缓投资等方面项目,增加6个项目,列入考核的项目共7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三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重点项目均安排一个责任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市政府领导为挂钩领导,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将项目进度按附表2的表式报市重点项目办,市重点项目办综合后,报市政府,每月中旬市政府以《重点项目督办通报》的方式印发有关领导、责任人。挂钩领导每月要召集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1—2个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对所负责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本年计划建成项目建设情况;
(二)已开工项目完成本年投资计划情况;
(三)未开工项目取得国家、省路条或获国家、省批准立项(核准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四)预备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获有效推进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具体考核考评内容见附表1中“2009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底对落实工作责任制的项目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全面完成的优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