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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9:40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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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建住房[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于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综合验收,下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凡是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停业整顿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项目。

  九、对于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按国家规定办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六)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八) 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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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6年2月18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二次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名、委员一名,补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名。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补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但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必须是省十届人大代表。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的候选人于提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接受提名,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另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必须是省十届人大代表。
代表应亲自到会参加投票。如果代表不能写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第七条 大会选举划分八个投票区,代表可按投票区就近投票,也可以到其他投票区的票箱投票。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二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设监票人十六人,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代表团在本团代表中各推荐二人,其余八个代表团各推荐一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大会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审核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每张选票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模糊的部分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大会决定。如另行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最多进行两次。
第十三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和宣布。
第十四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
为了加强水电厂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水电厂的全面改革,不断提高水电厂自动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现正式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若干规定》(试行),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和自动化水平,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水电厂值班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设备、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条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水电厂的值班方式必将逐步从多人值班向少人、无人值班方式过渡。“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方式是结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条件提出的,是我国多数水电厂改革的主要目标。它是我国水电厂运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必将带动整个水电厂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水电厂的技术进步,提高水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管理水平,达到提高“两效”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水电厂值班方式的改革应采取“抓紧试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设计先行”的方针。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电网调度管理体制改革和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展规划统一考虑,做好全面规划、指导和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一般先易后难,逐步推广。要抓紧已建水电厂的技术改造,努力提高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高机组和全厂自动化程度,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创造条件,促其实现。主要机电设备及其自动监控设备成套从国外引进的水电厂,设备条件比较有利,更应先行一步,做出表率。对于新建工程,则应根据“新厂新办法”的指示精神,从工程规划设计上为此准备好必要的条件。
为了做到有序地开展和推动,特制订本规定,以指导试点和进一步的推广工作。
二、定义
“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是指水电厂厂内不需要全天24小时内都有人值班。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操作、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由上级调度所(包括梯调以及网、省、地调等)或集中控制的值班人员及有关自动装置完成;但在厂内仍有少数全天24小时都在的值守人员。负责现场看守和特殊处理以及上级临时命令交办的工作。
三、实现方式
水电厂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梯级水电厂(或水电厂群)实现由梯级调度所(梯调)的集中直接监控,各被控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如梯调设在其中一个水电厂的中控室,则该厂为少人值班。
2、一厂多站(指一个水电厂有几个厂房)的水电厂,实现由全厂总控制室的集中监控,各被控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如总控制室设在其中的一个电厂的中控室,则该厂为少人值班。
3、实现由上级调度所(包括网、省、地调等)直接监控的水电厂也可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四、条件
水电厂要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除必要的外部(电网、总厂及调度监控系统等)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设备
水电厂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对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主辅机电设备、自动监控保护设备,产品质量都应符合规定标准,性能应该良好,能够满足实际需要,运行应该稳定可靠,并有必要的,适当的备用。在正常运行情况下,能够保证对全厂的有效控制,不需要现场值守人员的干预;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报警、自动停机、跳闸并自动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减少损失,确保设备安全。
1、主设备
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以及高压配电装置等设备,评级应不低于部颁标准中二类设备。
2、机组引水系统设备
机组前进水阀、快速闸门、事故闸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确保机组、输水管道及建筑物的安全。
3、厂用电系统
(1)厂用电源系统应完善可靠,有必要的备用。
(2)应有完善可靠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双电源应互为备用,保证电源消失及设备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电源。
4、调速器及其系统
(1)调速器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平均无故障时间达8670小时以上。
(2)调速器故障时应有自动停机功能。
(3)压油装置应可靠工作。如补气频繁的应有自动补气装置。
(4)漏油装置应有足够的容量和工作可靠。
5、励磁系统
(1)励磁系统应能稳定运行,性能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年强迫退出比应不大于0.1%。
(2)静止励磁的可控硅功率柜及其风扇故障需要有自动限制无功功率和系统故障自动停机功能。
(3)灭磁系统运行正常。
6、机组和公用辅助设备系统自动控制以及保护系统
(1)机组应能从远方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机、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控制,不需要值班人员在现地的手动干预。
(2)设备故障时应能自动报警,自动投入备用或自动停机、跳闸,必要时应能自动关闭机组前进水阀或快速闸门,并发出事故信号。
(3)各辅助设备系统应能自动工作,保证系统运行在规定正常参数范围以内,当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自动投入备用,并发出报警信号。
(4)系统中的各种自动化元件设备,包括执行元件、信号器、传感器等均应能可靠工作。
(5)应结合电厂的实际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对机组振动摆度以及其他必要的水力参数的自动监测等。
7、全厂自动化
水电厂应装设必要的全厂自动化系统,其功能应包括自动安全监视、自动打印记录制表、自动事件顺序记录,有条件时宜有自动经济运行功能。
对于装设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情况,在开、停机,调相转换等自动顺序操作过程中,需要有中断程序后,能直接停机的功能。当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时,仍应能自动停机、跳闸和关闭进水阀和快速闸门。
8、系统调度自动化
由上级调度所(主要是梯调,也可能是网、省、地调)直接监控的水电厂,应能实现上述调度所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对水电厂的四遥远动直接监视控制,其范围不应低于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9、机组及公用辅助设备系统
对机组推力减载油泵、机组技术供水泵、水轮机顶盖排水泵、全厂高低压空气压缩机等都应有必要的备用,系统应能自动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报警信号。机组顶盖排水系统,尚应有危险水位输出可进行停机。
10、直流电源系统
(1)蓄电池容量应满足事故放电0.5~1小时的要求。
(2)浮充电设备应能自动稳压运行,并有系统工作异常时的报警信号。
11、通信系统
(1)与上级调度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应有两种可靠的通信方式。
(2)调度行政通信系统应能随时召唤在厂内巡视、工作或厂外待命的值守人员。
12、防火措施
水电厂应有必要的防火设施,包括:
(1)全厂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
(2)水轮发电机的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后者通常手动投入);
发电机的冷、热风口应能方便地加以关闭(非取暖季节应固定封闭,以免被气流冲开)。
(3)油浸式变压器、明敷110KV及以上高压充油电力电缆以及大容量油罐等应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变压器应有必要的隔墙和事故排油坑槽。
(4)厂内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防火措施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13、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1)厂房集水井应有足够的容积;排水泵应有必要的备用;宜有一台为深井泵,其安装高程应考虑有一定的安全袷度;排水系统应能按水位变动自动运行,水位信号器应冗余配置。
(2)机组及其引水系统的进人孔洞应密封良好。
14、值守室的设施
通常在临近中控室设立值守室,值守室中应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全厂设备和全厂火灾检测报警系统的总的报警音响信号以及事故照明。
15、需要经常调节开度的闸门,应装设按水位或流量自动控制调节系统。
16、对电气和机械设备,应具有可靠实用的防止误操作的系统或装置,保护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人员素质
值守人员要少而精,素质要求高。首先是事业心要强,敢于负责。应具有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一工多艺,一专多能。
对值守人员,巡回检查和维护、设备退出运行作隔离、安全措施的操作和监护,以及随叫随到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责任范围,制订其应知应会的要求。并经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
值守人员应知:
(1)水电站发电系统和设备的布置情况;
(2)水电站的油、水、风系统和结构;
(3)水电站一次主结线及厂用电系统;
(4)水电站直流和二次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或自动装置,以及继电保护和原理等;
(5)水电站各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
(6)水电站在电网中的地位、有关电网联接和运行状况。
(7)水电站某些设备临时存在的一些缺陷。
值守人员应会:
(1)处理一般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的临时处置;
(2)处理一般异常报警故障;
(3)进行手动紧急停机关闭进水阀闸处理;
(4)事故处理;
(5)机电设备的操作切换;
(6)火灾、水淹厂房等灾害紧急处理。
(三)管理制度:
水电厂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必须建立必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和范围、应遵守的纪律以及需要登记备查的记录内容和汇报联系等。
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有以下5种:
1、值守制度。
2、巡回检查和维护制度。应明确巡回检查路线,检查设备的部位和内容,正常和异常的区别,以及定期切换、定期更换易损件、排污等工作内容和周期等。
3、设备退出运行作隔离、安全措施的操作和监护制度。
4、应急处置和随叫随到现场制度。
5、厂区、厂房、设备清扫卫生制度。
五、实施和技术改造
1、水电厂的技术改造应和值班方式改革同时进行。一定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抓住关键。改造的重点在机电设备方面。首先要提高机组调速器和励磁系统的可靠性,以及自动化元件等,提高整体自动化水平。要做到从控制台上以一个命令实现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的自动顺序操作。机组及全厂公用辅助设备能按液位、压力等整定范围现地自动控制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有报警信号。在上述改造完成,达到可靠情况下,第一步目标就是先实现机电合一并在中控室少人值班,为向“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过渡,在思想上和技术上打好基础。
2、技术改造的原则应是:
(1)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取长补短;但应立足国内,选用先进、运行成熟的设备及元件。
(2)应尽量简化系统,简化结构。
(3)不应要求将所有设备都要实现自动化,而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进行改造。
(4)不经常操作的手动隔离开关,则不一定要改为自动进行远方操作。
(5)有些辅助设备,能就地自动控制的不一定非要进行远方控制。
(6)测量和记录数据,不是全部都要远传,远传点数应尽量以少为好。
(7)厂房和发电机的火警和消防,基于目前元件可靠性较差,条件不具备时,先不要急于装设和改为自动灭火。
(8)直流系统熔丝熔断,厂内有人值守可以处理者,则不需要考虑操作直流熔丝一旦熔断后的自动停机措施。
(9)值守地点的监视信号,一般仅需总的音响报警信号。
3、已建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现场设备巡回检查的频次,应从实际出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可逐步延长间隔时间。
4、水电厂水工建筑物的观测、维护以及闸门运行管理等工作,亦应相应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制度。
5、水电厂检修管理,应积极探索新的检修管理方式,以测量分析方法进行设备诊断,安排检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