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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37:12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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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工作,使计划管理规范化,程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年度劳动计划负责全局计划的编制,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国家建材局机关、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联营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劳动工资计划要求,合理确定国家建材局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干部人数和工资总额,合理控制增长幅度。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三)按照精简机构、节约人力、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职工队伍的分布和结构,合理安置就业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与各单位的编制人数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努力把计划建立在科学预测和论证的基础上。
第六条 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按照国家建材局发放的表式和指标要求,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下年度计划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二)国家建材局针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认真研究汇总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
第七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实际到达数;
(二)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三)年内清退计划外用工人数。
第八条 计划期末职代计划到达数中包括本期内增加的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招收人员;调入人员;其他人员。
第九条 计划期末工资总额到达数中包括本期内的下列项目:
(一)增加职工的增资额;
(二)转正定级增资额;
(三)工龄、教龄、护龄津贴自然增长数;
(四)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和统一规定的津贴项目;
(五)上年增资项目翘尾(指国家出台的增资和与津贴项目);
(六)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所发免税奖金基数);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凡属国家规定增加的职工和工资,均应纳入计划管理范围。未经国家建材局批准不得超计划增人、增资。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每年应根据各单位编制定员情况确定增人指标。超编单位要逐步压缩人员,确需增人时,应说明理由,书面向国家建材局申请。缺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效益等情况逐步达编。各单位应充分挖掘现有职工队伍潜力,加强单位内部职工定编和管理,严格按计划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退军人时,其劳动指标由地方予以划拨,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临时工计划管理。计划内临时工,由国家建材局在年度计划内下达。要认真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各单位要完成年度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计划任务。临时工的使用应按1989年国务院令第41号《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单位自然减员指标由国家建材局收回,综合平衡、统一掌握使用。自然减员指标,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必须安排招收的合同制工人。
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单位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发现计划与实际不符,应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向国家建材局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未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系指令性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期系指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劳动计划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计划数字、计划资料、计划方案均属国家机密,必须由专人按保密制度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各单位应按照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的第一季度全面检查上年劳动计划执行情况,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第十九条 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对于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单位,除在安排下年度计划时,相应核减其指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给所属单位下达计划的同时,将计划抄送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所属单位驻地劳动、人事部门和当地开户银行,共同监督计划的执行。对实行分级管理的单位,要及时将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同时抄送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以及所属单位驻地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统计是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全面、系统地搜查,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为研究问题、制度政策、指导工作提供数量依据。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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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53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黑政函[2000]1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领导牵头、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与标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执行。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并编写《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

生态省建设应突出重点,包括: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面向21世纪的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管理程序,《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黑龙江开展生态省建设,将在全国起到示范使用。希望在实施中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特别要在编制生态省规划、确定建设指标和标准等方面注意总结提高。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通知
建设银行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协议的内容,做好有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特别是遇到超越协议规定业务范围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三定方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范围,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煤代油专项资金负责,为煤代油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煤代油贷款的部分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1)按甲方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2)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5)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等有关资料;
2.向乙方提供贷款指标下达计划并及时供应资金;
3.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甲方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定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的副本及时送甲方;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和资金拨付业务;
3.监督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使用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或按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处置;
4.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并及时上划资金;
5.做好煤代油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6.按协议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四、关于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1.取费办法
以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利息(原有计费方法的沿革)额为基数,分别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实际发生额×费率
2.取费费率
(1)发放贷款的取费费率为3‰;
(2)回收贷款利息取费费率为10%。
3.支付方法
(1)项目经办行以当年实收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实收利息的10%计收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其余90%的利息上划;
(2)甲方根据当年发放贷款的实际数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每年第三季度支付一次,年终结清。
五、本协议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计委(公章)
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章)
签字:
1995年12月4日



199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