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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7:07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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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规划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实施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和实施详细规划;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编制工作。

(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环境、园林绿化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简称“一书三证”)。

(四)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管理规划方案设计招标和组织评审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科技信息、城建档案管理、城市规划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城市发展战略性研究,组织指导规划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六)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档案、保密、信访、督办、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

  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审查详细规划;参与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指导城市规划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开发和信息处理;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指导各县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指导规划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规划管理科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市区规划区以内的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参与编制、修订和实施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审查详细规划;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五)建筑工程规划科

  参与编制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和审查市区规划区内村庄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参与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六)市政工程规划科

  参与市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市政专业工程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及专业工程规划,实施对专业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科负责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有关证书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投诉及信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规划局牡丹区分局、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市规划局牡丹区分局、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由市规划局授权负责编制区内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进行初步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编制总额22人,其中行政编制20人,工勤编制2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领导职数12人。

  市规划局牡丹区分局机关编制总额8人,其中行政编制7人,工勤编制1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1人。

  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机关编制总额7人,其中行政编制6人,工勤编制1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1人。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规划监察大队,收回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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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8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或被困,分别是:

8月2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该矿为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认真执行防突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措施效果检验时未对区域抽放后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进行测定,在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和使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8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该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违章作业,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3人。该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防突措施,违章作业,造成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按批准设计建设施工,违章作业,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河边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被困 4人。该矿为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采取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顶板破碎带冒落导致上部煤体冒落,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华地投资公司明矾沟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7人。该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按高瓦斯矿井设计。初步分析,该矿未及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未采取防突措施,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防突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瓦斯抽放,严格认真进行效果检验,经检验未达到消突要求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井下发现有突出征兆时,带班领导和现场作业人员要果断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二、切实抓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工作。各地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力度,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与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整合改造小煤矿,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要促进大企业集团规范整合小煤矿,从而实现管理强矿。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坚决防止兼并重组煤矿在过渡期间非法违法生产、违规作业。

三、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的数量和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并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时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遇到险情时要及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未给工人配备自救器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

四、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利和任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凡无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按照劳动定额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事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监管监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完善

蔡鸿铭


【摘要】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 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血汗钱,养命钱,既要确保安全,又要确保合理增值。基金是资金的一种,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既是资金的一般规律要求,又是确保社会保险良性循环的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刺激参保者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提高统筹层次,集中管理运营基金,改变现有县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模式,以市或省为统筹管理单位,国家、省或市级建立基金运营中心,国家制定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对统筹单位负责。
当然,应该看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我们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苦努力。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