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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4:39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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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0-0101、GF-90-0102、GF-90-0103),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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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的管理
农药登记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提高农药登记质量,必须加强对农药登记试验、试验单位和试验样品的管理。
(一)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的管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做好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发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工作。从2000年7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进行的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其试验报告在农药登记审批中不予认可。
(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证与管理。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残留试验、毒理试验和环境试验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认证证书。
农药登记试验由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的单位承担。在农业部组织认证之前,药效试验和残留试验暂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定的单位承担;毒理学试验暂由卫生部、农业部批准的农药毒理学试验认可的单位承担;环境试验暂由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或指定的单位承担。
(三)农药登记试验样品的检测与管理。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在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示值相符后,方可进行试验。法定检测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和其他相应的农药质量检
测机构。试验样品检测项目主要是有效成分及含量,检测结果按有关标准综合判定。受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试验样品检测判定后应加封,并对样品及检测结果保密。农药登记试验承担单位使用一份加封的样品进行试验,并将另一份加封的试验样品保存2年备查。
二、完善农药登记审批制度
《实施办法》对农药登记审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要切实做好农药登记审批的衔接工作,完善农药登记审批制度。
(一)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所规定的不同登记类型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
(二)相同产品登记的资料保护。自首家企业的产品获得登记之日起,新农药7年内、新制剂5年内、新使用范围和方法3年内,其他生产企业申请相同产品登记时必须提供和首家相同的资料,或者产品质量与首家无明显差异,并得到首家同意,可以使用其部分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
料。在资料保护期限外,如果产品质量与首家无明显差异,可免交部分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相同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相同原药是指有效成分和杂质相同,且含量在误差范围之内;相同制剂是指有效成分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和主要物化参数在误差范围之内。
(三)卫生杀虫剂和农药分装登记审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停止审批发放《农药分装登记证》和《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对已经发放的《农药分装登记证》和《卫生杀虫剂登记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统一收回,并携带登记资料,于2000年12月30日前到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严格执行临时登记有效期限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农药临时登记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1999年7月23日以后审批发放的农药临时登记证,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1999年7月23日以前审批发放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登记过的农药产品进行分类清理。对原药和制剂都属临时登记状态的农药、原药已正式登记而制剂、使用范围和方法属临时登记的农药、首家已取得正式登记证的相同农药,按照申请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提出相关的资料要求,组织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厂
家统一进行登记试验协作,试验费用由各生产厂家分担。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组织登记试验协作时,要坚持生产厂家自愿申请登记和自愿参加登记试验协作的原则。采用的登记试验样品由各试验协作厂家共同认可,布置的试验点应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可供登记评价的试验报告。
(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参加登记试验协作的生产厂家,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可续展至2003年12月30日;对不参加登记试验协作的生产厂家,农药临时登记证累积有效期满4年的,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四)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提高应用水平出发,对已确认不合理的农药产品类型,不再受理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2000年5月20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意见
人事统计是制定人事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人事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和人事统计人员辛勤工作,为人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统计数字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
深入发展,给人事统计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课题,要求人事统计体系更加完善,指标分类更加科学,手段更加先进,提供的资料更加翔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做好人事信息和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事统计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充实加强统计队伍。
人事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系统调查、综合分析预测、实行统计监督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统计职能,对人事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事统计职能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上级人事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向上一级人事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1.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完成上级人事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
2.对人事管理状况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人事统计数据使用和资料管理;
4.组织下级人事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事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
5.组织有关人事统计理论、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组织人事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参与人事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各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繁简和工作量大小选配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掌握统计专业知识、熟悉人事工作业务的专职统计人员。省以下各级人事部门的统计力量也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充实和加强。国务
院直属机构和社会团体,可视本系统或单位的人员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或以人事统计为主的兼职人员。充实加强统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从人事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是否设置机构,由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整的,要先配后调。
二、重视人事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人事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支素质高的统计队伍。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人事统计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对统计人员进行系统的统计理论与方法、人事工作业务知识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等多方面的培
训。通过培训,加快人事统计队伍建设,使之成为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合理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先进统计科学知识和多方面业务技能的统计队伍。同时,各级人事部门应根据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按照中央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聘以
相应的统计专业职务。
三、加快人事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抓紧电子计算机的配置工作。
电子计算机的运用是统计手段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条件。目前,人事统计工作的计算和传输手段比较落后,极大地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筹措资金,加速做好计算机的配置工作,并
相应地配备一定数量掌握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人员。
四、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
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事统计工作,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专门负责,把人事统计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基础建设来抓,积极创造条件,从组织、人员、经费、手段等方面保证人事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以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要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报送人事统计报表,以保证各
项计划指标的及时协调与下达。
目前,人事统计工作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因此,今后几年内,要着重提高人事统计工作的地位,并在人事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人事统计的作用。我部将定期对各级人事统计工作进行评比、通报。



198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