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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18:25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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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6号

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十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三、附则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自行掌握执行。
  (十八)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严禁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
  (十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适用期两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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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3年1月31日 财办会〔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3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3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3年9月19日至21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9日下午2∶00-5∶00审计
  9月20日上午9∶00-11∶30税法
   下午2∶00-5∶30会计
  9月21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5∶00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或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地区的征订、发放工作。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每期4000字左右)。并在2003年6月、7月和8月出版3期《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专刊(每期5万字左右,5科内容均涉及),集中回答考生在复习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在报名时注意订购。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有效。2003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9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另行发布,报名工作将在2003年4月进行。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署法(2000)7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20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