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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3:29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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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生产、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烟草专卖的政策、规定;
(二)检查、处理本辖区违反烟草专卖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商品烟叶(含烤烟,黄、红晒烟)。
烟草专卖管理品是指卷烟盘纸、滤咀棒、醋酸纤维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含小型手工操作的专用切丝机)。
第五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购销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凭《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烟丝由持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生产;
(二)卷烟、雪茄烟、商品烟叶的收购、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凭《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和《烟叶收购许可证》经营;
(三)卷烟、雪茄烟及烟丝的零售业务,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讦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内运输本省产的卷烟、雪茄烟,须凭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烟草部门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
(二)省内运输外省产的卷烟、雪茄烟、须凭省烟草公司或县以上烟草部门出具的发票和专卖部门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三)省内运输进口的卷烟、雪茄烟,须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四)省内运输烟叶、烟丝,须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五)省际运输烟草专卖品,须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六)在本省范围内,允许成年人每人随身携带本省产卷烟二十条,或进口卷烟十条,或外省产卷烟十条,或烟叶、烟丝五公斤以下;
(七)允许每人每次邮寄卷烟两条。
第七条 烟草专卖管理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烟草专卖管理品生产企业,由省烟草公司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择优确定,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企业凭《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其产品由省烟草公司统一分配;
(二)省内运输烟草专卖管理品,凭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随货同行;
(三)从外省购买、调运烟草专卖管理品,须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烟厂,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其停产,没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对批发、零售前款烟厂生产的产品者,除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生产冒牌烟者,没收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销售冒牌烟者,除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外,销量达一百条以上的,并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罚款;销量不足一百条的,并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以盈利为目的生产手工卷烟者,没收其生产设备、工具、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对销售手工卷烟者,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批发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烟草部门向无批发许可证者提供批量货源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批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吊销其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对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零售总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强行收购剩余专卖品。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百分之十以下货物,并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有专卖许可证的,强行收购其货物,并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有专卖许可证的,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其全部货物。
对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者,属批发单位的,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五至十的罚款,并强行收购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货物;属零售业务经营者,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强行收购百分之八十的货物;属无专卖许可证的,没收百分之五十的货物,其余货物强行收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强行收购。是指烟草专卖部门按国家零售牌价七折收购。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其超量部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属烟草公司所属烟厂,处以货款总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收全部货物。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执行。具体罚没审批权限,由省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所罚没的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包括走私进口香烟),由烟草专卖部门按规定收购。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部门和前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8年5月15日起施行。过去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同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198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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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他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
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3.住房成本价由下列因素组成,经评估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一栋楼房的占地面积按勒脚外1.6M内的占地净面积计算,一套住宅的占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占该栋楼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均摊;平房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和宅院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基准地价按《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计算方法及级差地租收取标准》〔唐土(1992)29号〕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住房单方工程造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建筑成本计算,包括住房本身及组团(庭院)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费用,组团(庭院)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学校、托幼、派出所、居委会、文化娱乐等公共配套费用已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另计费。
(3)投资利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3.18%计算。
(4)税费执行零率。
4.价格调整:
(1)层次差价:
无电梯旧公房出售的层次调价表
----------------------------------
| 楼别| 平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数 | 房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
|第一层 | 0 | 0 | 0 | 0 | 0 | 0 | 0 |
|----|---|---|---|---|---|---|---|
|第二层 | | 0 |+5 |+5 |+5 |+5 |+5 |
|----|---|---|---|---|---|---|---|
|第三层 | | |-5 |+5 |+5 |+7 |+7 |
|----|---|---|---|---|---|---|---|
|第四层 | | | |-10|+2 |+2 |+4 |
|----|---|---|---|---|---|---|---|
|第五层 | | | | |-12| 0 |+2 |
|----|---|---|---|---|---|---|---|
|第六层 | | | | | |-14|-2 |
|----|---|---|---|---|---|---|---|
|第七层 | | | | | | |-16|
----------------------------------
有电梯楼房一层调减2%,顶层调减10%,其余各层调增1%。
(2)朝向调价:无南窗的住房调减5%,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调整。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参加层次和朝向调价。
5.住房折旧:
住房成本价按已使用时间进行折旧,楼房的年折旧率为2%,平房的年折旧率为2.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折旧。
6.购房价格折扣:
(1)按成本价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
(2)职工购买公房给予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所购住房成本价的6‰。
7.购房价款计算公式:
购房价款=单方造价×(1±调价系数)×1.0318×(成新率×0.97-工龄×0.006)×建筑面积+基准地价×40%×(0.97-工龄×0.006)×占地面积
三、付款方式
1.购房人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给予20%的优惠。购房人首次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部分可以制定还款计划,在三年内还清。
2.购房价款的30%数额较大,首次支付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指标不足可以申请普通抵押贷款。
3.职工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购房人原交纳的住房保证金可以抵顶购房款。
四、购房程序及产权界定
1.购房人持房本、户口簿和工龄证明到房管局售房办公室申请购房登记,符合购房条件的经核实面积、计算房价后,到当地房产交易所签定交易契约,并于三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取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凭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购房人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出租,所得收益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部归个人所有。
3.按本办法购房免征交易契税;市场交易管理费由售房单位按评估价的1‰交纳。购房人免交;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购房价款的2‰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五、售后住房的管理与维修
1.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人须服从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的行政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及政府规定,依法使用住房。
2.严禁私自拆改房屋构件,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购房人有依法保护、管理房屋及公共设施的义务,有对损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的权利。
4.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设施由购房人自管自修,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修,费用自理;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由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年交纳一次,具体标准经市物价局批准。房管局从售房收入中提取30%作为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周转金。公共维修费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六、其它规定
1.职工购房后住房补贴和热力费补贴继续发放,并服从统一调整;
2.职工购房后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缴交住房公积金;
3.职工购房的工龄折扣只能享受一次;
4.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应该整套退出的住房不得购买;
5.各区房管局经营管理的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可参照本办法出售,已按使用权出售的公房,由购房单位按原成本价补足价款列入单位公房出售;
6.具有专用性质的住宅、新建公房和腾空旧公房的出售办法另行规定。
7.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住房控制标准计算规则
1.住房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2.正市级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为120—160平方米,副市级干部107—147平方米,县级干部80—11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下同)56—80平方米。技术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可比照相对应的同档次职务确定。
3.10平方米以内阳台、共用楼梯、走廊、门斗和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住房控制标准。
4.科级以下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具备两项的增加15平方米,具备三项以上的增加20平方米:
(1)家庭人口4人以上且三代同居的;(2)已参加工作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无住房,需与父母同住的;(3)年龄达到50周岁的;(4)工龄达到30年的;(5)担任科级职务(含副科)15年以上的。
5.工人的住房控制标准按科级以下干部计算。
6.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控制标准按在职期间的最高职务计算。
7.夫妇双方可按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核定住房控制标准,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可选择较高的核定。
8.购房人在本市既有私房(商品房除外)又租住公房的,其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9.一对夫妇只限购买一套标准住房,如一套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可购买其承租的两套住房。
10.按本规则确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只为售房的标准,不作今后分房建房的依据。

附件二:购房职工工龄计算规则
一、计算方法:
1.计算本市在职职工的工龄截止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外地职工计算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一年;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2.夫妇双方一方无工作或双方的工龄差距较大时,可按工龄较高一方的1.5倍计算。
3.丧偶职工购买住房,可计算去世者在世期间的实际工龄,一方无工作或双方工龄差距较大时,可按工龄较高一方的1.5倍计算。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入工龄。
5.从事特殊环境作业给予工龄折算的职工,其折算的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
6.离异职工的工龄只能按一人计算。
7.未婚和单身(配偶为农民)职工的工龄只能按一人计算。
8.不是购房人配偶的职工,不计算工龄。
二、工龄审核办法:
1.工人的工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干部的工龄按管理权限开具证明。
2.工龄证明须有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签字;外地职工还应有当地政府房改办对其是否已享受工龄折扣审核意见。
3.无工作单位的,须有配偶单位的证明。
三、按本规则计算工龄只适用于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

附件三:1996年出售旧公房土地基准地价分类表

元/平方米
----------------------------------------
| 土地等级| | | | | |
| 地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行政区域 | | | | | |
|-------------|----|----|----|----|----|
|市中心区(路北、路南) |354 |286 |234 |200 |170 |
|-------------|----|----|----|----|----|
|外三区(开平、古冶、新区)|272 |221 |185 |155 |125 |
----------------------------------------

1996年出售旧公房单方工程重置价参考表: 元/平方米
--------------------------------------------
| | | | | 砖混 | 平房 |
|框架 |框架轻板|内浇外挂|内浇外砌|---------|-------------|
| | | | |多层楼房|各自楼房|砖混 |一等砖木|二等砖木|
|---|----|----|----|----|----|---|----|----|
|750|700 |680 |680 |650 |500 |400|350 |300 |
--------------------------------------------
注①平房和各自楼只含上下水设备,楼房不含洗浴设备;
②本表中所列价格经评估后确定。供暖设备可调整每平方米40元;煤气设备可调整每平方
米20元;上下水设备各调整每平方米20元;有浴盆设备的住房,每套增加800元。根据住
房的构造、材料在±5%以内调整。



1996年11月12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1-04-20

教社政[2001]2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1年工作安排

  一、 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文明委2001年工作安排的精神,在部党组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 主要工作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紧密结合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发展的要求,努力回答现实生活提出的、广大干部、师生员工关心的思想理论问题,增强理论工作的说服力、战斗力。要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积极宣传“三个代表”,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把“三个代表”的研究、宣传、教育统一起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重实际、见实效。要继续在中学生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工作。

  2、围绕隆重纪念建党80周年,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一是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纪念活动的主题,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两次历史性飞跃和取得两大理论成果的伟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教育战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觉性;宣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教育战线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教育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所取得的成绩,坚定广大师生员工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纪念活动。6月中旬教育部召开“教育战线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理论研讨会”;6月下旬与北京市委联合举办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首都大学生形势报告会;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开展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诗歌朗诵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教育部在机关和直属单位中拟开展“两回顾、两对照”活动:回顾党的80年光辉历程,回顾自己入党以来的成长过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对照本单位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如何,对照党员本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如何。

  3、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继续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工作中得到落实。要在师生中继续广泛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战线德育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教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使广大教师不仅要教好书,更要育好人,人人成为德育工作者;要结合中等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实际,特别要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理想和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成才观。拟研究制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教党[2001]1号)精神,用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教育广大的师生员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提高抵制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的能力,积极动员学生与“法轮功”作斗争;要积极开展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理论阵地,用积极、健康的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要把教育战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提出的“规范教育收费和招生考试行为”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纠正中小学的乱收费和查处招生考试的违法违纪行为。

  4、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一是广泛开展以宣传实现“十五”计划为主题的形势教育活动。二是针对国内、国际局势发展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报告会,对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文明、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今年教育部拟与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联合举办全国大学生艺术歌曲演唱比赛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陶冶情操,展示跨世纪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尽快研究制定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文明校园标准》和评估办法,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文明校园的评估工作。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2001]3号)精神,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建设安全文明校园活动。

  6、继续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要继续组织实施大中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近年来,教育部机关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的要求,普遍开展了以“三优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为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教育部机关要在2001年开展评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处(室)活动。教育战线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7、抓好典型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今年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将共同开展评选和表彰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他们的事迹,展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教育部机关拟开展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