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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31:02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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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所称特殊用途化妆品,系指具有生发、染发、脱发、丰乳、减肥和除臭等作用的化妆品。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测管理任务。化妆品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辖区内生产和经销的化妆品,应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对因使用化? 逼芬鸬慕】邓鸷κ鹿式械鞑椋⒉扇∠嘤Φ目刂拼胧?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任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从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化妆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情况
,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销场所检查,按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省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必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补办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车间、生产设备、原材料库、成品库和合格的卫生检验室。
第九条 企业生产化妆品,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产品样品、原料品种及产品卫生学评价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取得卫生批准文号后,方可投产。 销往省外的含药物、新原料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需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已取得卫生批准文号的化妆品,
改变名称或配方的,须按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化妆品的原料、辅料和成品必须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一条 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卫生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厂名厂址。 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清洁。
第十二条 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期肺结核和手癣等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对直接接触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身体健康的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环辖】狄蟮囊媸钡髡敫凇? 第十三条 严禁经销无卫生批准文号、无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被污染的化妆品。
外省生产的化妆品在我省经销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和省级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应持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批准文号;凡含药物、新原料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
2.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其追回已出厂的化妆品,没收非法所得,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处以其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并注销其卫生批准文号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毁不合格化妆品。 同一行为,一个部门给予处罚后,另一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处罚。 罚款时,应使用全省统一式样,有财政部门加盖印章和编号的单据,经办人须签字或盖章。罚款及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律缴
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控制化妆品生产或经销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七条 威胁、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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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全国税收工作“两个转移”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力求规范服务、优质服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因此,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治税思想的重要一环,对于优化服
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征纳关系、增强法制意识、促进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从这一高度出发加以认识,并以此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保质保优。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重点在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力求功能全、服务好。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各地要结合实际,从岗位设置、服务功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设施环境、税容税貌等方面出发,
制定出最佳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合理规范,严格考核,保质保优,切忌搞形式,走过场。1997年内,每个地市在所辖范围内要抓好一个最佳办税服务厅,各省可以在此基础上选出各省的示范单位,总局将在适当时候从中选优并向社会公布。
三、练好内功,促进管理。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实质在于优化服务,优化服务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能力。服务能否真正优化,除了外在的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态度热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外,更重要的是要让在前台服务的税务人员熟练掌握税收业
务知识、计算机操作本领和与不同纳税人打交道的应变能力。而具备这些良好素质的关键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扎实的敬业爱岗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创建活动这一契机,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强化培训,努力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全员素质
,切实优化服务,促进管理。
四、加强领导,及时反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不仅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对于税务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给予足够的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确保此项活动开展得
有声有色。各地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按月以简报形式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组织交流和宣传,年终要提交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题报告。



1997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