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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3:30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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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向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珍扬和奖励;
(一)对按期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发给造林绿化奖金一万元。
(二)对提前一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森绿化奖金二万元。
(三)对提前两年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绿化指标的县(市、区)颁发合格证,通报表扬,并授予“造林绿化先进单位”奖牌,发给造林绿化奖金四万元。给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局长分别记大功一次。

第七条 对责任状已到期但未完成绿化指标的县(市、区)及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在任期内因失职造成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后果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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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3〕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5月24日,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指出:“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也作出相应部署,制定了许多工作措施。由此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根据《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局及各直属单位防治非典型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要深刻认识及时收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材料、声像文件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和实物等)收集归档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态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将档案收集延伸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第一线,全方位、多渠道做好相关档案收集工作,真正把本部门和本单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归档工作,明确档案工作职责,注意协调好与各有关单位、相关部门的归档工作关系,确保档案收集渠道顺畅。特别是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形成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包括局中医药防治非典工作小组及下设综合组、防治组、技术支持组、宣传组、外事联络组,局各直属单位参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院、门诊、专家小组、派出医疗组、协作(联合)小组及有关科研单位等,应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积极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三、明确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收集、积累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归档范围主要是:(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卫生部主要领导同志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二)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决议和决策、规定和办法、意见、通知、制定的预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三)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协调机制有关情况;(四)各种防治非典型肺炎方案、医案及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处置措施、科研文件材料及数据、防治方法科技攻关的情况等;(五)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计划、措施、安排、各类报表、情况简报和工作总结等;(六)组织防治药品、医疗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七)各地报送的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方案、措施、简报、各类报表等;(八)农村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及救治情况;(九)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就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开展交流与合作情况;(十)防治非典型肺炎中形成的宣传材料、社会救助和捐赠文件材料;(十一)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经验教训、典型事迹及表彰材料等。

  四、加强指导,及时归档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档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档案工作,做到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安全保密,并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形成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必要时要建立临时档案柜,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装备,集中存放各类档案,确保档案不丢不漏。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和档案管理兼职人员,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相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和利用服务,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档案材料的完整、系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己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12月19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6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奖励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