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08]11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特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评价,更好地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企业信息化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中央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评价结果共分五个级别。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报告。
第二章 初 评
第七条 初评是通过指标数据采集计算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八条 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指标权重两部分构成。指标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九条 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国资委编制《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并由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
3.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得出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I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指数,n为信息化水平构成的要素个数, m表示信息化水平第i个构成要素的指标个数,P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项指标标准化后的值,W ij为第i个构成要素的第j个指标在其中的权重,W i为第i个要素的权重。
第十条 根据各中央企业填报的数据计算出各自的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作为企业的初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复评,确定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三章 复 评
第十一条 复评是通过复议审核各中央企业在不同级别的各项特征指标上的得分,确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被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根据五个级别的定义,在指标体系中选取部分指标作为不同级别的特征指标,明确不同级别在特征指标项上的达标分数。
第十三条 复评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根据各企业的初评结果,将其划分到不同的级别。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40——59分为D级、39分以下为E级。第二步,审核其在各个级别特征指标项上是否达标。其中80%以上的特征指标项得分均达标时,方可判定年度信息化水平达到该级别。否则,将年度信息化水平调整至下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对特征指标项的部分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最终级别。现场核查对象为复评后确定为A级的企业和部分确定为B、C、D级的企业。
第十五条 复评由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六条 企业在复评中发生级别调整时,其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不变。
第十七条 复评结束后,形成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最终结果,包括各中央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水平级别和评价报告。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中央企业信息化指数评价指标及权重》和《复评级别特征指标及达标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国资委可根据新阶段的中央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修订。《数据采集表》每年度由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整。
第十九条 第一次评价在本办法印发后组织实施。之后,每年度3月底前,国资委将评价年度的《数据采集表》发送各中央企业;4月底前,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将填写的《数据采集表》报国资委办公厅;6月底前,国资委组织完成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评价总部及所属子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10月,全市视频会议系统正式运行使用。该系统由市政府主会场和县市区13个分会场组成,市政府主会场设在政府办公楼七楼(58个座位其中主席台6个)和八楼会议室(52个座位),可同时容纳110人参加会议,县市区分会场可容纳60人参加会议。系统采用双机双线路的主备份方式运行,稳定可靠,图像清晰,语言流畅,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本着从降低会议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出发,市政府决定推广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今后,除有特殊要求、程序性的会议以外,全市性的会议一般通过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为规范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现将《宜昌市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宜昌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视频会议系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工程和基础工作,也是政府系统召开会议和应急指挥的主要渠道。为规范政府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要视频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二)承办会议的科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会议通知,填写《电视电话会议登记表》,并将会议通知分别抄送总值班室(通知市直相关部门)、秘书科(安排会议室)和机要科;
(三)紧急情况下,承办会议的科室可先将视频会议有关信息告知总值班室、秘书科和机要科,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保证视频会议效果,视频会议一般安排在下午召开,以便有必要的时间联调和拷机。
二、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负责市政府视频会议系统主会场终端会议设备(包括MCU、高清、IP终端,领导桌面)的使用、维护、调试,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分会场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维护、使用、调试(包括高清终端、IP终端、领导桌面)等会议设备。
三、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必须指定专人(至少2名)负责使用、管理本级视频会议系统,在视频会议室控制操作室设置固定值班电话。
(二)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视频会议室电话)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三)各县(市、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做好业务培训及交接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备案。
四、实行定期检查调试制度
(一)检查时间:每月10日15∶00~17∶00(遇节假日顺延)
(二)检查内容:
1、开启如下设备,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1)电信光端机
(2)分会场高清会议终端HB-VC3030B
(3)视频会议矩阵HB-VCR0804
(4)音视频分配器HB-AVF2-1-4
(5)摄像头SONYEVID70P
(6)IP备份电脑和IP桌面电脑
(7)音响设备(调音台、功放等)
(8)会场灯光(需关闭窗帘)
(9)其它设备
2、配合市政府中心会场进行设备功能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如下:
(1)会议点名
(2)比较本地发言与主会场发言的声音大小与清晰度;
(3)在摄像头前挥手,并记录主会场测试人员挥手时图像是否有“马赛克”、“拖尾”等现象;
(4)唇音同步;
(5)与主会场测试人员轮流报数,并记录图像和声音延时的时间;
(6)记录主会场与其它分会场点名时声音、图像质量以及分会场切换时的平滑度;
(7)四画面测试;
(8)短语通知;
(9)双屏显示;
(10)IP桌面终端测试;
(11)IP备份测试;
(三)建立会议系统操作使用台帐。系统管理人员应将每次开会和调试的时间、内容、人员、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原因、解决办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相应使用台帐。
五、会前准备工作
(一)主会场在各分会场准备工作开始前检查和调试会议室灯光、音响效果,进入值机状态。
(二)各分会场应根据会议通知时间提前1小时参加联调。联调时,系统管理员按照调试检查内容中的相关要求,逐项检查系统状况,主动呼叫主会场,进入值机状态。
(三)如召开紧急会议,各分会场系统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视频会议设备现场参加联调,保证系统尽快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并在联调后立即开始值机。
(四)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并积极配合解决。
六、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各分会场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本单位的名称标牌,主要领导要设置桌签,重要会议还应在会场悬挂会标,标牌、桌签、会标的图像效果要清晰。
(二)系统管理人员应时刻监视设备运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镜头和话筒,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当出现电视电话会议故障时,分会场应立即向主会场汇报并联系相关人员解决,在此期间,各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离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在得到主会场的明确指令后方可中止会议。
(三)系统管理员须坚守岗位,确保电话联络畅通,做到随叫随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四)不得随意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
(五)各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话筒调至关闭状态。
(六)参会人员须关闭移动电话或将其置于震动状态。
(七)会场内禁止吸烟、禁止食用水果零食等。
(八)严禁利用工控机从事与视频会议无关的操作(如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严禁在工控机上安装与视频会议无关的软件。
(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连接10分钟后,方可关闭视频设备。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