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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7:06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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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
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
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业务委托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通告》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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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歌》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苏亚宁

  “大河向东流,天上的星星参北斗”,许多人一听到这首歌立刻就会想到,这是电视连续剧《水浒传》的主题曲。曾创作了《红高梁》、《黄土地》、《霸王别姬》以及这首《好汉歌》的著名作曲家赵季平可谓家喻户晓。但他却没有想到,正是这首歌在为他赢得了“飞天奖”优秀音乐奖的同时,也给他带来了一场长达两年的诉讼官司。
案 情
  《好汉歌》自被歌手刘欢成功演绎后,在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1998年5月28日,湖南省株洲电力机车厂子弟学校退休音乐教师刘鸿志在《羊城晚报》上撰文《“好汉”与“王大娘”咋就这么象》指出,《好汉歌》的原曲是1940年前后流行全国的民俗歌曲《王大娘补缸》调,“《好汉歌》的旋律几乎与《王大娘补缸》完全一致,只是做了某些乐句的加花或压缩”。文章同时引用伟大音乐评论家罗曼·罗兰的名言加以阐发,“要散布阳光到别人心里,先得自己心里有阳光——《水浒传》里的主题曲《好汉歌》,正是自己心里没有阳光,硬充好汉,把富于诙谐戏虐风格的民俗小调,硬套在一百零八位梁山好汉身上,撒向电视观众心里。如是,大江南北、大河上下、城乡山区、大街小巷都在哼唱,好象九十年代后期的音乐高潮到了。但谁知那描述仗义行侠、顶天立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劫富济贫、替天行道的梁山泊英雄的《水浒传》主题曲,正是1940年前后,笔者在读小学时就能耳熟背唱的流行全国的《王大娘补缸》调呢?”6月8日,《法制文萃报》以《“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竟是剽窃之作?》为题,转载了刘鸿志的这篇文章。
  赵季平认为这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他认为,文章作者的中心意思是要向全社会披露,《好汉歌》的曲作者抄袭了《王大娘补缸》,因而认定《好汉歌》的“作者心里没有阳光”,构成了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音乐创作道德等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好汉歌》是在充分汲取民间音乐精华的基础上加以崭新的艺术发挥和创造,使原有的音乐素材发生了质的变化,是原创音乐。故要求刘鸿志、《羊城晚报》、《法制文萃报》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后因《法制文萃报》不具备法人资格,又将其主管单位《法制日报》追加为被告。
  被告刘鸿志辩称:我并非凭空捏造,因为《好汉歌》与《王大娘补缸》“本就这么象”。而且这个标题是以疑设问,事实上这个疑问题是有根据的,《好汉歌》57个音节中的28个音节是在原曲调的基础上进行了加花与压缩。再者,文中并无“剽窃”字眼,作为音乐工作者在介绍音乐作品方面发表一点评论,既非失实,也未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澄清事实真相,被告《羊城晚报》在法庭上介绍了刊登刘鸿志的文章的前后背景。1998年6月4日,该报刊登了刘鸿志的文章;6月16日、17日、18日,又连续刊登了《“好汉”长得象“大娘”?》、《“好汉”咋就不象“大娘”》、《“好汉”咋就不能象“王大娘”》三篇文章。这些文章围绕音乐创作对民间音乐素材的汲取和应用的方法展开了讨论,各自阐述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有赞成可以象,有赞成不能象,均是属于正常批评,并非针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因此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法制文萃报》辩称:其在转载时,虽然使用了《“好汉”竟是剽窃之作?》的标题,但这一结论是从文章中得来的,我们的转载忠实于原文,不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理
  刘鸿志的文章无疑是平地起风雷,使很多人心里产生疑问:《好汉歌》到底是作者倾心力作还是剽窃之作?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赵季平的名誉权?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鸿志撰写的文章《“好汉”与“王大娘”咋就这么象》,构成对赵季平名誉权的侵害。
  赵季平在《好汉歌》作曲中,汲取了《王大娘补缸》等民间音乐素材并加以艺术发挥和再创作,是专业作曲中正常的创作手法。《好汉歌》虽与《王大娘补缸》在某些旋律特点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整个音乐形象和风格上是不同的。刘鸿志以披露的方式在文章中说,《好汉歌》“正是自己心里没有阳光——从《好汉歌》的旋律来看,几乎与《王大娘补缸》调完全一样”。可见,文章是说《好汉歌》的作者心中没有阳光,抄袭了《王大娘补缸》,还硬充好汉。从报刊杂志刊载该文时,均使用了“竟是剽窃之作”的标题,足以证明这一点。可见,该文章已超出了学术讨论的范畴,构成了对原告人格的侮辱,且有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第二种意见:刘鸿志的文章不构成侵权。
  刘的文章标题是以疑设问,提出《好汉歌》像《王大娘补缸》的曲调,并列举了《好汉歌》在《王大娘补缸》的旋律和节奏上进行了加花和压缩,说象是有根据的。刘鸿志对音乐创作发表评论,虽语言过激,给原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仍属学术讨论范畴。故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对侵害名誉权的类型及认定方式做出了规定。因此,判定三被告是否侵权,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文章的基本内容是否失实,这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认定作者是否侵权的关键。《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当事人在庭上出示的磁带录音看,《王大娘补缸》原是地方歌舞小戏中钉缸人出场时的一段唱,又名《大补缸》、《锯大缸》。这首曲调共有八段唱词,用一个乐段反复演唱,四十年代在河南、山东等地广为流传。《好汉歌》的曲调和其基本一致,“只是做了某些乐句的加花或压缩”,在常人听来并无多少差别。而且,在法庭上,原告赵季平也承认“融入了《王大娘补缸》一曲”。
  再者,从《羊城晚报》刊登刘鸿志的文章背景看,在刊登了刘的文章后,该报又连续刊登了《“好汉”长得象“大娘”?》、《“好汉”咋就不能像“大娘”》等文章,围绕对民间音乐素材的汲取和应用的方法展开讨论,各自陈述其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刘鸿志的文章虽然有些言辞过于尖刻,但从整体上看仍属于学术讨论范围。
  第二,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强调了侵权事实和结果在认定是否为侵权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该法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本案看,无论《好汉歌》与《王大娘补缸》象与不象,刘鸿志的文章的发表并未使社会公众对赵季平的评价降低。在法庭上,中国音乐家协会也作出了《对于“好汉歌”的书面意见》,充分肯定了“赵季平——采用民间音乐素材进行再创造,本属于专业作曲中正常的也是常见的创作手法之一”,是无可厚非的。
  第三,作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一个退休音乐教师,刘鸿志撰写该文只不过是将两者进行对比,不存在故意侵害谁的名誉问题。原告作为著名作曲家,是公众人物,其作品理应受到观众的监督。
  至于第二被告《羊城晚报》社,纯属客观报道;《法制文萃报》转载《羊城晚报》一稿,虽然编辑所做的标题用了“剽窃”字眼,应当予以批评,但并不构成侵权。
  2000年4月1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在肯定了《好汉歌》是原告赵季平在汲取了包括《王大娘补缸》等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创作而成,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请求于法无据,故驳回赵季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填票缴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填票缴库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反映,前一阶段有的地区发生了将中央税或共享税混入地方库的情况,特别是有个别地区故意将属于中央的税收作为地方收入入库,这是一个严重的违犯财经纪律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顺利实施,保证各项收入准确无误缴入各级金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填票缴库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变通。要加强财、税、库、行几家的合作,属于部门间协调不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二、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使征收开票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分税制”内容、预算收入科目和填票要求,提高工作质量。
三、税收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税收票证,严格执行与国库的收入对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填票缴库是税收工作重要的一环,要将填票质量和税收收入是否及时准确缴入银行国库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五、要经常性地开展票证检查工作,尤其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实施的“磨合”期内,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六、凡因人为因素有意造成混库的,要坚决查处,追究当事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