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补充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2年12月11日 财办统[2002]31号)
为确保顺利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的衔接,满足地方财政总决算的取数需要,经与我部国库司商定,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中细化2002年预算外收费项目并对一般预算收支科目“流通部门事业费”设立“项”级科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11大类“流通部门事业费”的每一款下分别增设第1项“干部训练费”和第9项“其他××事业费”两个“项”级科目,如1101款“商业事业费”下增设110101项“干部训练费”和110109项“其他商业事业费”,其他各款“项”级科目的增加方法相同。
二、对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下列3个项目,请根据下表中的项目说明,按规定的部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资金管理形式进行填报,以便汇总后与总决算报表软件衔接。
三、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增加需要在软件中进行相应的设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行政事业单位参数中,点击“高级”菜单,选取“参数设置”中的“枚举字典定义”子菜单,进入枚举字典定义界面,在“已定义枚举字典”中选取“KMD”,在右侧“枚举编码”与“枚举含义”列表结尾处,对11大类“流通部门事业费”中的6个“款”级科目分别添加两个“项”级科目的编码与名称。在软件中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操作与上述过程基本相同,只要选取“ZYSF”枚举字典进行操作即可。如自行修改有困难,又确需使用的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已调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参数,在财政部网站上,可访问“全国会计信息查询”,在因特网上可访问WWW.CFAI.GOV.CN网站或统评司网站172.16.10.222,从软件下载栏目中直接下载。
对于上述内容,各地方可视能否满足财政总决算需要而进行补充或仍按原规定填报。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把好数据质量关,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工作负担。
行政事业性收费补充项目表
---------------------------------------- |项目| 软 件 |项目| |资金| 部门| | | | 项目说明 |管理|备注 |编号| 编 码 |名称| |形式|---|--|--------|--|---------------|--|--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 | | | | | |准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复 | |此项 | | | |函》(财综〔2001〕43号)的有 |应纳|不在 | | |林权|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愿申 |入预|第53 |361 |04011016 |证工|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 |算管|项收 | | |本费|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 |理 |费中 | | | |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时收取的林 | |填列 | | | |权证工本费。 | | |--|--------|--|---------------|--|-- | | | |(1)兽药登记证件工本费:按照 | |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 | | | | |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 | | | | |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 | | | | | |号)规定,农业部门收取的证件 | | | | | |费。包括兽药生产许可证费、兽 | | | | | |药经营许可证费、兽药制剂许可 | | 农 | | | |证费、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 | | 业 | | | |经营许可证费等。 | |此项 部 | | | |(2)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费:按照 |应纳|不在 门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入预|第53 | | |农业|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 |算管|项和 | | |管理|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 |理外|第83 |362 |04012060 |理证|号)规定,农业部门收取的渔船 |管理|项收 | | |件工|船员考试发证费。 | |费中 | | |本费|(3)林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按照 | |填列 | |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 | | | | |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 | | | | | |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 | | | | |价费字第196号)规定,林业部 | | | | | |门向申领林业管理证件的单位收 | | | | | |取的证件工本费。包括木材采伐 | | | | | |许可证费、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 | | | | |种子生产许可证费、种子经营许 | | | | | |可证费等。 | |---|--|--------|--|---------------|--|--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 | |教 | | |教师|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应纳|育 | | |资格|(财综〔2002〕4号)的有关规 |入预|部 |363 |07012025 |认定|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 |算外|门 | | | 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证时 |管理| | | | |收取的费用。 |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绍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标兵奖主要授予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标兵奖每年评审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
第八条 奖项按“组织”和“个人”两类,分设“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
第九条 为强化市长质量奖培育创建,激励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设立“绍兴市质量进步奖”。
第十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年不超过3家,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人员每年不超过2人,获质量进步奖的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定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和个人的名单。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2.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3.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4.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委派评审观察员,监督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定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6.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7.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8.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3.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3.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4.掌握科学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4.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未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未发生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一般性事故;
7.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质量管理标兵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6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5.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未违反
第十五条第6项规定要求。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个人评审标准另行制定《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评价细则》。
第十八条 组织或个人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615分,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下发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组织按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申报组织或个人分别填报《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监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二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和个人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用户评价。评审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并形成用户(顾客)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用户(顾客)评价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总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结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审查表决。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听取候选组织法人代表和候选个人的陈述及提问后,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市长质量奖的初选授奖名单。
对进入表决环节但未入围初选授奖的组织,可授予“绍兴市质量进步奖”。对新入围初选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采取差额投票产生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入围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组织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质量进步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
第三十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人员奖励5000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或个人的信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实施、推广卓越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获奖组织每年3月底前应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每年对获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果与初选授奖名单一起公示,确保获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六条 组织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1.发生第十五条第6项禁止事项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获奖组织发生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对获奖个人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行为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标兵奖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的组织和个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八条 奖项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参照本办法修订完善质量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