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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市区失业保险分级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1:10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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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市区失业保险分级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市区失业保险分级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4〕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芜湖市市区失业保险分级运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芜湖市市区失业保险分级运作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芜政秘〔2004〕9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原则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目标考核,定额补助,超收还贷”的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按现行管理范围分别由市、区单独核算;市区失业人员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对市、区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基金征收、实际保障失业人数等工作进行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年初核定市、区级基金应收数、失业率、清理隐性就业节支额、清理回收历年欠费额和还贷额。年度超计划基金收入自留,超计划基金支出自补。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部分,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区社保经办机构除负责本级相应的工作以外,还要负责将每月的应征数据按时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将市、区两级各缴费单位的应征数据传递给市地税部门实施征收。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地税部门提供的区级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情况传递给区社保经办机构。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并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负责审核本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负责审核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地税部门根据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征收基础数据负责市、区级失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负责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提供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情况。
   第三条 收付程序
   市、区级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地税部门征收,缴入人行芜湖市支行国库市级预算户。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划拨至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市财政部门拨入区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将资金拨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失业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及所需定额借款数额,须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复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支出。
   第四条 基金存储
   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归还银行贷款后的结余部分,除预留支付周转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除此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五条 其他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地税部门征收市、区级失业保险费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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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的目标措施和步骤通知如下:
1、在治散治滥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出版社,出版社总量与1996年底的数量基本持平。通过治理工作,优化出版社结构,使优秀、良好出版社的比例达到30%以上,并坚决撤销严重违规屡出问题的出版社,停办不具备基本办社条件的出版社;对管理混乱,问题较多,质量
和效益较差的出版社要进行整顿或停业整顿,整顿以后仍然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坚决停办。
2、治散治滥期间,全国新书品种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以内。
3、通过治理工作,使全国图书的重版率有较大提高。1997年达到45%,1999年达到50%。
4、通过治理工作,使全国图书质量有显著提高。1998年后,全国图书质量基本达到合格水平,有30%以上的图书达到优良。
5、严厉查处买卖书号的行为。对有卖书号行为的出版社,一经发现,即予以停业整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卖书号情节严重的出版社,一经查实,坚决撤销。对那些买书号人事图书出版、印制、发行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
6、坚决制止超专业分工范围出书。要迅速清理超专业分工范围出书的问题。对超专业分工范围出书的出版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优秀、良好出版社称号,核减书号,整顿、停业整顿等相应处分。
7、严格执行专项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出版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军事、外交、宗教等题材的图书。对违反书稿报批制度,擅自出版需专项报批图书的,不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封存,待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发行,并按照《出版管理条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
专项报批规定,图书内容又出现严重问题的,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继续做好书号使用的总量控制工作。对一号多用、违法编制书号的出版单位要严肃查处,对其违规出版图书的利润全部没收,并核减该社书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重复出版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对出版社所报选题要严格筛选,对低层次、低水平重复安排的选题要坚决撤销;对问题突出的出版社,要核减书号。
10、对重大出版项目实行“出版资格认定”制度。凡出版规模在500万字以上(或相当于500万字规模)的各学科的大型丛书、套书、全集、文集,以及辞书、工具书、古籍整理、翻译作品等500万字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出版社要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出版社的专业分工范围,该项目的编纂队伍、编校力量、资金投入是否达到项目的要求。对不具备编纂、出版条件或资格的,要加以调整或撤销。审核同意列选的项目要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11、出版社要严格执行责任编辑制度和稿件三审制度。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出版社书稿编辑和三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认真履行三审制度的出版单位和责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停止出版业务或调离编辑岗位。
12、认真做好出版社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出版社,要根据其情况,责成其限期改正;对问题较多的,不予登记,并停止其出版业务,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13、规范并加强对“非正式图书”出版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非正式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研究具体措施,对非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编辑、印刷、发行“非正式图书”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或销毁有关图书
等处罚。
14、建立和健全持证上岗和法规强化培训制度。
(1)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出版社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和总编辑实行分级培训制度。新闻出版署、各地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争取在今后三年内,将目前在岗的各级人员培训一遍,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能在原岗位任职,今后凡新上岗人员,须经过
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2)针对图书出版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及时举办各种形式的强化法规短期培训班,着重解决和纠正在出版导向方面存在的问题。
15、加强对进口图书的管理,严格执行进口图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屡出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图书进出口资格。
16、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各地新闻出版局要认真贯彻《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一道,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斗争,在治散治滥的前两年要取得显著成果,规范出版秩序,净化图书市场。
17、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两办《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部署治理任务,确定治理目标。实施方案应于4月25日之前报署备案,同时各地即开展治理工作,在本年度内,解决各地较突出的散滥问题。1998年,抓住重点,
带动一般,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1999年,巩固前两年已取得的成果,全面完成治散治滥的任务。各地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在治理工作期间,将根据两办《通知》要求,加大管理力度,做好重点地区、突出问题的检查与查处工
作。
18、解放军系统图书出版业的治理方案,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参照本通知的原则商新闻出版署制定并实施。



1997年3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 波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