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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43:59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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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2002-07-19

教高〔2002〕9号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实现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发挥高等教育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促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按照“自愿申报、结构优化、选优保重、合理布局”的原则,经专家评审,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批准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6所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名单见附件一)。

  有关高校要根据《关于“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见附件二)精神和《关于进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申报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建设目标、思路及要求,尽快启动“基地”各项建设工作及人才培养工作,争取为国家生物技术产业化早出人才、出优秀人才,同时主动开展生命科学与技术普及教育工作。

  有关高校应积极主动地争取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在土地、资金等相关方面的政策支持。

  为指导和评估“基地”建设工作,拟成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督导委员会,以组织各“基地”点共同探索教学改革实践,交流办学经验,评价“基地”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基地”办学,督察各“基地”点的办学质量、制订评估标准。

  为做“基地”建设和督导工作,请各校按“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2002~2006)(提纲)》(见附件三)拟订内容,制订“基地”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计划,并于2002年9月20日前一式二份报教育部备案。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农林医药教育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 范唯、杨军、沈国华
  联系电话:010-66096378,66096767

批准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南开大学        内蒙古大学
吉林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江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兰州大学

关于“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为正在崛起的21世纪的主导性产业之一,生物技术产业将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新世纪要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生命科学与技术产业化将是最佳切入点之一。遵照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精神,产业要发展,教育要先行,人才培养要及早着手。经统一部署、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首批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6所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做好“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建立“基地”重要意义,确保“基地”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现代生物技术是当前科技领域中最令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它被广泛应用于医药、农业、化工、环保、信息等领域,为解决疾病防治、食物短缺、能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带来了新的希望。生物技术产业化对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将是我国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实现后发优势和可持续发展最有前途和希望的领域之一。尽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较之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投入较少,但在广大生命科技工作者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生物技术产业化人才的缺乏,导致我国相当一批具有较大开发价值和广阔市场前景的生物技术成果不能进入市场,进入市场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也很少。我们必须加快培养既具有广博生物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又具备创新、创业和经营能力的人才,以适应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竞争力提高的需要。因此,建“基地”是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是加速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学校面向市场、面向产业办学思想的重要实践。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各“基地”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努力建成集教学、研发与产业化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为21世纪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各类高水平人才,在生命科学领域人才培养中起到示范、辐射作用,为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创新创业平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建好“基地”。

  鼓励探索多途径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可能利用企业资金、物质技术条件等多种社会资源参与办学,在整合学校已有资源基础上不断扩大办学空间,增强办学活力与实力;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有效运行机制,以互惠互利赢得社会支持,以激励措施调动内部积极性。要探索新的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成长的培养模式与育人环境,如实行本硕连读,分段培养;二次选拔,分流淘汰;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开展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等基地招生数量以每届30~60人为宜,招生名额由各校在总体规模下自行调剂。教育部将对各“基地”单列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标,一期建设计划期间暂按招生规模(不多于60人)50%~80%下达指标名额。

  三、围绕生物技术产业化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强研究,积极推进各项教学改革。

  生物技术产业是一个正在成长的新兴产业,面向其产业化需求的高级人才培养是时代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专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针对创新型和产业化人才培养的需要,基地建设规划上要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人才能力和素质培养上要坚持专业性与复合性相结合,教学内容上要坚持基础性与前沿性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要强调应用,强调实践,强调综合素质培养,强调创业素质养成。要通过一系列实践,在近年内能尽快培养一些“少而精、高层次”的生物高新技术创新创业人才。针对这些要求,各“基地”要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人才培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要充分利用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基础条件,高标准、高起点地加基地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资料和现代教育技术条件的建设,为人才培养创造一流的学习条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做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大力选用和引进国内外优秀教材,尤其是外文原版教材,保证优秀教材选用率在50%以上;在一期建设末期,开展双语教学和英语讲授的课程达到30%以上,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的课程达50%以上。采取切实措施保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基地”学生开放。通过努力,“基地”要在实验条件、教材选用、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逐步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五、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创造条件加快“基地”师资队伍培养,尤其是要在生产实践中培养和锻炼青年教师,把基础好、潜力大、学风正的年青教师推到教学一线、科研一线和研发一线,鼓励部分优秀中青年教师到企业中任职,使他们尽快成长“双师型”教师。要特别鼓励教授为“基地”学生讲授基础课,鼓励“双师型”教师加强专业课和实践环节教学;要积极聘请优秀、成功企业家和创业者为“基地”学生开设创业实践课;聘请国外高水平教师为“基地”学生开课。通过努力,使教师队伍建设达到: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承担科学研究工作,取得创造性成果;大胆开拓,有着强烈创新、创业和创造意识并将其融入教学中;善于教学、乐于教学,善于接受新知识、新方法。力争在一期建设末期,“基地”学生上课的“双师型”教师达到5-10%。


  六、充分认识所处地域和行业特点,创造性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要面向地方经济主战场,抓住生物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人才链、技术链和产业链,发挥“基地”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主动与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技术手段新、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合作,尽可能孵化培植一批企业,推动一种产业,服务一个行业。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过程中,要强化主体意识和源头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融入到产业发展过程中去。要创造性地加强与企业的联合、合作,不断吸引企业资金和物质技术装备参与人才培养,同时也要为企业解决生产实际和产品研发中的问题。有条件的高校,还要注意利用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基地”自身的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地做好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七、多渠道筹措经费,提高“基地”办学效益。

  “基地”办学成本高,要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学校要进行重点投入,保证“基地”基本条件建设。要建立有效机制广泛与企业和事业单位合作,疏通社会捐赠渠道,善于利用国家和地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为“基地”发展搭建平台,为人才培养创造条件。要通过设立专业奖(贷)学金保证学业优异的贫困生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企业在“基地”设立奖学金、大学生创业基金等。对于建设目标明确、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基地”点,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

  八、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基地”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要加强探索、研究和实践,以期早日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各“基地”要从2002年秋季学期开始,率先为全校非生命科学类专业学生开设生命科学基础普及课程,要加快校内外生命科学课程教师的培养,并主动承担西部高校生命科学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

  九、加强督导,滚动发展。

  成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督导委员会,由院士、教育部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基地”建设负责人、生物高新技术企业家等人员组成,对“基地”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办学实践、教学改革、办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察与指导,实行年检制,对建设计划完成不好,又在限期内没有采取具体改进措施的高校,教育部将取消其设立“基地”点。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计划(2002~2006)(提纲)

  一、“基地”基本情况:

  1、“基地”名称:可以子标题的方式明确办学方向,例如: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生物制药点

  2、“基地”负责人及Email等

  3、“基地”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学位、年龄等

  4、“基地"学科带头人:姓名、职务、职称、学位、领域、年龄等

  5、“基地”合作办学单位及负责人:合作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基地”建设规划:

  1、总规划(2002~2006)

  2、年度规划:请详细说明

  3、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含学籍管理方面

  4、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人才培养计划:


  1、总体方案设计(2002~2006):请详细说明

  2、教学计划:完整、具体

  3、教学改革与教学条件保障

  4、校外实践基地保障

  四、经费筹措与保障


  五、承担生命科学普及性工作的承诺


  六、“基地”所在学校的确认与保障:学校签章、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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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
本手续从1998年12月22日起开始执行,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非试点行暂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原有关信用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停止执行。



为规范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信用卡、资金清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手续。
一、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一)信用卡、储蓄卡日常异地交易业务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全国联网的营业网点、ATM及特约商户实时交易。
(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的方式,即发起清算时成员行只发送应收款信息,应付款由对方成员行负责发送清算信息。成员行发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采取批量发送方式,汇划信息录入按“龙卡网络系统异地交易项目与
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附件一)办理。
(三)信用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发卡行信用卡部门为非联行机构的通过会计柜台办理,信用卡部门属联行机构的,可直接办理异地交易信息的汇划。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汇划手续,由个人汇款清算部(以下简称个人清算部)或指定会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清算。
(五)各成员行要加强会计(或个人清算部)与网点的对账,对划转会计或个人清算部挂账的“待清算异地交易资金”逐笔核对,对账方式可结合本网的情况自行制定。
(六)本手续适用于信用卡、储蓄卡通过龙卡网络实现城市综合网之间联网的成员行,未实现联网的成员行,办理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账户设置
营业网点、会计柜台(或个人清算部)、信用卡部,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增设“待查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通过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对账
不符款项及资金清算后未销记的款项。
上述账户均使用“销账式”账页,并增加原(实时)交易流水号、原(实时)交易时间、交易表号码要素栏。
三、日常交易的实时账务处理
(一)异地成员行的处理。持卡人到异地网点存取现金、ATM取现和特约商户POS消费,经龙卡网络系统受理和确认交易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存现。
借:现金——××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2.网点或ATM取现、信用卡大额转账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户(交易金额)
或:××科目——××户(大额转账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户(手续费)
3.POS消费。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科目——××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户(手续费)
(二)发卡行的处理。发卡行(或发卡行网点)根据交易信息实时扣划持卡人交易款项。会计分录:
1.存现。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
或: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2.网点或ATM取现、信用卡大额转账消费。
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或: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现金户(交易金额+手
续费)
3.POS消费。
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
或: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三)撤销交易的处理。由于操作失误或存款人申请撤销该笔交易,经办人在终端选择“撤销交易”,向客户收回原交易凭证,刷卡读入卡资料(授权),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以红字作原交易会计分录冲销原交易,原交易有关凭证作记账凭证附件。对操作失误或申请
人的错误撤销的交易,持卡人应重新填制有关交易凭证,按规定重新办理交易。
对无法撤销的交易,应及时通知成员行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对撤销的交易仍在原交易类型(本代他或他代本)下反映,发卡行收到撤销交易信息进行红字冲销后,也仍在原交易类型反映,不得做反向的交易。交易双方对撤销的交易不再进行清算,日终清算时,对撤销交易的根据本代他付或他代本收交易明细表进行核对。
四、日终的处理
营业终了,各成员行首先将异地交易资金进行网内清算,并将信用卡(储蓄卡)待清算异地交易挂账,划转到会计柜台(或个人清算部)。信用卡部为联行机构的,仍在本联行机构挂账,并直接办理资金的汇划手续。
(一)信用卡(储蓄卡)通过会计部门清算的处理。
1.发卡行信用卡部(或网点)的处理。发卡行信用卡部(或网点)根据主机生成的应收、应付交易流水合计数,填制(或打印,下同)存放系统内款项或内部往来科目记账凭证,交易流水作附件,另逐笔填制转账借方或贷方凭证,作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或:内部往来——开户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或: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2.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的处理。收到(或打印)存放系统内款项(或内部往来)凭证、交易流水,根据交易流水合计数填制—联转账借方或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应付款项:
借: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3.上级行会计部门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主机交易流水,与信用卡部(或各网点)逐笔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制有关凭证。会计分录:
应收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部存放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下级行存放户
应付款项: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存放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下级行存放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会计部门在记载“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账时,根据实时交易流水,将原交易流水号、交易时间、交易表号码记载在账簿的相应各栏。
(二)储蓄卡通过个人清算部清算的处理。
1.清算部开户会计柜台的处理。
应收款项,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网点开户会计柜台存放户
或: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应付款项,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网点开户会计柜台存放户
或:内部往来——××网点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2.个人清算部的处理。个人清算部根据城市综合网异地交易流水,分别应收、应付款逐笔作挂账处理。
应收款项,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内部往来——开户行往来户
应付款项,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开户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账簿记载比照上述“1”的规定办理。
五、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的处理。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自动对账,个人清算部或会计柜台,或信用卡部门根据“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附件五)、“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附件二),与应收款账核对原交易流水、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表号码,无误后根据“信用卡(储蓄卡)
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按成员行填制一式两联“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连同电子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组)。个人清算部或会计柜台以清算中心退回的“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作记账凭证、“信用卡(储蓄卡)异地应收款交易清单”作附件,逐笔销记应收
款账。
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二)应付款行的处理。根据清算中心下发的“划付款凭证”和“划付款补充报单”,根据“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附件四)、“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附件三),核对无误后,逐笔销记其他应付款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三)电子汇划款项的清算。
1.通过个人清算部清算的处理。根据清算中心送来的借方或贷方凭证,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和内部往来报单。会计分录:
借差: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差: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将内部往来报单和一联借方或贷方“特转”凭证送开户行会计柜台,会计部门收到上述凭证审查无误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贷差:
借:内部往来——个人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2.通过会计部门清算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清算中心送来的借方或贷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差:
借: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3.信用卡部挂账的处理。根据清算中心送来的借方或贷方凭证,填制一联转账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开户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差:
借:清算中心往来——电子汇划款项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开户行户
同时,开户行会计分录:
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存放户
贷差: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信用卡存放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存款户
六、错账的处理
龙卡网络日切后,如发现不符账项,应将不符账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下的“待查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进行处理。同时,填制“他代本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在收到总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账通知单”,经核对无误后进
行调账。

附件:一

龙卡网络系统异地交易项目与
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
------------------------------
| | 信用卡龙卡异地结算 | 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 |
|编号|-----------|-------------|
| | 项 目 |长 度| 项 目 |长 度|
|--|-------|---|---------|---|
|1 |凭证种类 | 8 |凭证种类 | 8 |
|--|-------|---|---------|---|
|2 |交易明细表号码| 1 |凭证号码 | 1 |
|--|-------|---|---------|---|
|3 |付款行 | 15|付款单位 | 15|
|--|-------|---|---------|---|
|4 |付款行账号 | 16|付款单位账号 | 16|
|--|-------|---|---------|---|
|5 |收款行 | 15|收款单位 | 15|
|--|-------|---|---------|---|
|6 |收款行账号 | 16|收款单位账号 | 16|
|--|-------|---|---------|---|
|7 |受理行 | 28|收付款单位开户行 | 28|
|--|-------|---|---------|---|
|8 |划款金额 | 9 |汇划金额 | 9 |
|--|-------|---|---------|---|
|9 |交易金额 | 9 |(传输)摘要(各金| |
|--|-------|---| | 24|
|10|手续费金额 | 6 |额间用“:”隔开)| |
------------------------------

附件:二

信用卡(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发卡行|卡 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代他收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本代他付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手续费: 元 |
----------------------------
制表: 复核:
注:1.交易类型:网点存取款、ATM取款、POS消费。
2.交易时间:发生交易年、月、日、时、分、秒。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作对账使用。

附件:三

信用卡(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发卡行|卡 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代本收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他代本付总笔数: 总金额: 元 |
----------------------------
制表: 复核:
注:1.交易类型:网点存取款、ATM取款、POS消费。
2.交易时间:发生交易年、月、日、时、分、秒。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作对账使用。

附件:四

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
应付款行: 年 月 日 交易表号码:
----------------------
|交易种类|卡 号|金额(元)| 流水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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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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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复核: 经办:
注:1.交易种类: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两种类型。
2.交易表号码:由应收款行信用卡(储蓄卡)标识码+应付款行信用卡(储蓄卡)
标识码+交易月日生成。该号码作为本行核对冲销账务的标识代号专用。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做“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一
份由负责清算部门留存。
4.本表按对应发生业务的成员行打印。

附件:五

信用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
应收款行: 年 月 日 交易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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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种类|卡 号| |金额(元)| 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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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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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复核: 经办:
注:1.交易种类: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两种类型。
2.交易表号码:由应收款行信用卡(储蓄卡)标识码+应付款行信用卡(储蓄卡)
标识码+交易月日生成。该号码作为本行核对冲销账务的标识代号专用。
3.本表由成员行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做“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一
份由负责清算部门留存。
4.本表按对应发生业务的成员行打印。



1998年12月30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 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 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 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 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 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日期和交易序列号。



第四章  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第二十七条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

(二)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录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

(三)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

(四)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第三十条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一)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改都应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的企图。

(二)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记录。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

(一)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

(二)开发和管理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持分离状态;

(三)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第三十三条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第三十四条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条 银行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

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十三条 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十五条 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损失。

第四十六条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