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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24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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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梯运行等专业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九条 业主和业主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自身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填写《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会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

  (三)在解除合同1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和明细台账。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可暂时向居民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五)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移交新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会不再续约或者合同期内业主会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会重新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在召开业主会会议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事宜以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成立业主代表会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会会议3日前,就续约或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业主代表在业主会投票时应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

  业主委员会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填写《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对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事宜;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资料、账册、财务等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无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2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到项目小区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管理预案。

  (四)未成立业主会的,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会。

  (五)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业主会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企业工作,指导业主会与新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暂时未选到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制定的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办事处(镇)、区县市容环境、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收取。

  (六)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资料、账册、财物等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规定办理项目退出备案及不按规定程序退出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规模较小导致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推进物业管理上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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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急 发改办高技[2005]2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工程中心对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等新形势的要求,继续做好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中心的审理程序
  工程中心的审理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再审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一)工程中心的组建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如何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具体步骤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中心组建领域;
  2、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暂参照原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格式);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国家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在成立项目法人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补助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各主持部门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并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
  3、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度下达资金计划。
当前工程中心审理工作暂按上述程序执行,今后将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对相关规定再做进一步完善。
  二、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
  在2004-2005年度工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发改办高技[2004]547号)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调整补充如下:
  (一)下一代互联网
  以增强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和国际标准的竞争中赢得主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下一代互联网标准、网络核心设备、网络管理和应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工程转化设施,促进产业的形成和应用推广。
  (二)汽车电子
  以尽快提升我国汽车电子的技术层次和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汽车设计制造的CAD/CAM/CAE软硬件等技术和产品,建立汽车电子技术系统集成及工程化设施,与整车应用相结合,推动汽车电子产业的发展。
  (三)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
  以提高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相关技术在临床医疗中的应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精密制造等技术与临床医学的融合,提高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建立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研发及相关试验条件,促进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四)产品绿色设计与清洁生产技术
  以缓解资源、能源大量消耗和环境负荷等对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制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提升我国支柱产业核心技术水平,发展环境友好技术,在产品绿色设计、生产流程控制、能源转换及社会废弃物处理等绿色设计和生产技术方面形成系统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五)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海水(苦咸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加强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能力,提高相关技术装备的适用性,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六)煤炭安全采掘与高效利用
  以保障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缓解我国石油供需矛盾为主要目标,集中国内各相关行业的优势力量,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重点围绕煤炭安全采掘技术装备、煤炭液化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及专用催化剂等的研究开发,形成煤炭安全采掘及高效利用技术与装备系统研发和工程化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特有资源和稀缺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离子型稀土、低品位难处理矿产资源等的开采、高效选冶、应用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系统开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
  以加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工程化应用,促进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船舶、汽车、电子等行业对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需求,在数字化测控、精密超精密加工、快速成型、船舶先进制造等方面,建设先进制造装备设计和生产工艺研发的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跨越式发展。
  (九)核应用技术
  以推动非动力核技术的应用,促进核应用技术这一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提高新一代强流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制品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应用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核应用技术的产业化水平。
  (十)电动汽车
  以缓解能源、资源等对汽车工业发展的制约,提高未来我国汽车工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的整车集成技术,以一体化、模块化技术为主要方向,加快现代设计、电子控制、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形成电动汽车整车开发与试验的工程化能力,推动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程。
  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05年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对于我委已批准组建或立项的工程中心,其建设项目采取成熟一项、审批一项的办法,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经项目主持部门审查备案(或核准)后,即可向我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运输管理局各市区管理处:
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专营管理,保障烟花爆竹专营的合法有序,满足人民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单位的销售、运输活动。
第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统一组织采购,并设立符合条件的仓库统一储存,配备安装GPS定位系统的危险物品运输车统一配送,由专门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统一销售,并保证供应。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设置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
第五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取得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核定为“烟花爆竹销售”。
第七条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企业、车辆、人员必须取得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 本市采购烟花爆竹实行统一招标的方式。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向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批发销售并实施配送服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负责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本市允许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并符合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所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品种、规格、尺寸和价格,并按销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向购买人出具销售凭证,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五环路以内地区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每年农历除夕前五天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专营包括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