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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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尽快办好商品市场封闭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商品市场建设
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中国(十堰)汽配城在我市汽配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带动示范及市场辐射作
用,经市政府同意,将中国(十堰)汽配城作为封闭式运行试点,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汽配城(以下简
称市场)封闭式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服务,对外联系宣传。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在市场试营业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放水养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
则,鼓励引导经营商进场经营。在200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
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二)市场正式营业后,减少以下行政性收费:
(1)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
(2)减半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免收房屋出租许可证办证费;
(3)房屋租赁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
(4)户外广告费免收二年。
税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减化办事程序,从优核定税收标准。
三、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
(一)对经营商户实行“税费明白卡”,由市场管委会审定税费项目, 公开收取标准,
接受群众监督。
(二)商户每月按卡定期自行申报缴纳税费,对拒不缴纳税费的, 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收
缴。
(三)禁止“税费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包括强行征订各种报刊杂志)。
四、严格市场检查制度
市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实行自我约束、自查自纠、规范经
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市场检查,确需进入市场检查的,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统一安排进行。
五、搞好市场的各项配套服务
(一)市场管委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研究市场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如有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市场管理中的
有关问题。
(二)市场主办单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采取措施为进场经营商户提供金融、交
通、通讯、安全等方面的服务。市场主办单位除收取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外,
不得对商户乱收费,如确需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过市场管委会审核批准,否则经营户
可以拒绝交纳。
六、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中国(十堰)汽配城封闭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胡仲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吴修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知林 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传贵 市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建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徐洪保 市房管局局长
陈文海 市国税局副局长
罗 涛 市地税局副局长
罗 勤 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建军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邹联强 市白浪工商分局局长
王 明 市大明公司董事长
张平原 市富桥公司总经理
王振良 市震洋公司总经理
袁志成 市汽车零部件城总经理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 邹联强 白浪工商分局局长
副主任 王 明 市大明公司董事长
办公室成员:由白浪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派出所、房管所和投资商派员参加。
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1987年7月29日 昆政发〔1987〕161号)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逐步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及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全民、集体企业(含城镇和乡镇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实行劳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达标验收。
第三条 达标验收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经委、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验收。
第四条 达标验收程序:接受验收的单位填写“企业达标验收报批书”和“达标验收合格企业报告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宇航局部门进行初验后,将报批书和报告表一并报送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实施验收。
第五条 凡申请进行达标验收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生产已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并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3、相应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实行经济承包的,有明确的安全承包目标及具体的安全措施。
5、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做到持证操作。
7、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进行重大技术履行的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了“三同时”的规定。
第六条 达标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八十五分为合格。凡达到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人事部门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对企业罚款标准一千至一万元)。对直接责任者,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触犯弄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已取得达标合格证的企业,每两年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取销其合格证。
第八条 达标合格证是企业晋级和对企业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取得达标合格证的企业,不能升级,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 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考核的具体标准,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1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 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3-1证券发行保荐书
3-2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4-1 法律意见书
4-2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章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5-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6-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报告
6-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5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6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
6-7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6-8控股股东(企业法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6-9发行人公司章程(限于电子文件)
6-10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6-1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
6-12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6-13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6-14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