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5:25:09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19991129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实行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对报告中关于 “执行难”的情况进行了充分审议。会议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确保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领导要坚决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定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强烈责任感,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坚决执行。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护法,严禁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得用“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工作。对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坚决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下大力解决破坏国家法制统一,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或文件要予以撤销;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其责任。监察、金融、土地、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当坚决依法抵制,坚持依法执行。
  三、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阻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加大执行力度,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对于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对不积极履行执行职责和违法执行,刁难、勒索当事人的执行人员,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和改进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坚定克服困难的信心,团结一致,迎难而上,尽快建立起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
  五、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肃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迅速依法处置。对消极应付或拒绝协助执行以及放纵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协调处理好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社会舆论氛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 市中小企业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和重庆市科技大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投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资金用于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方式为无偿投入、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包括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申报“创新基金”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科委、财政局,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上述区域以外地区的创新资金项目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监管和验收,负责向市科委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九条 创新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级资金占资金总额的30%,区县(市)级资金占资金总额的70%。市级资金来源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各区县(市)应参照设立区县(市)级创新资金,来源为各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安排确定后将资金一次性下达区县(市)财政,各区县(市)财政局在国家资助资金首次资金到位时拨付创新资金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创新资金的30%。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项目已经启动实施并符合国家“创新基金”申报的相关条件。同时,企业需在国家“创新基金”工作系统上进行网络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及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的要求撰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由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项目受理时间应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时间衔接。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创新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推荐到市科委。

第十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创新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下达创新资金项目计划,并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7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建金融环境先进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企业(含贷款的事业单位,下同)信用等级必须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涉及企业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市人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评级标准、统一发证。

第四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经委、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质监局、物价局、统计局组成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资信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资信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企业资信等级是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重要信息,企业资信评估有关资料,应录入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有效期内作为境内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评级对象为已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准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信用评级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办理年检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期达一年以上。

(三)财务制度完备,能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评定指标及有效期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分为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六大类。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现状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三等九级:

(一)AAA级-(90分以上),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极好,安全性最高。

(二)AA级(80分至8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优良,安全性高。

(三)A级(70分至7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较好,安全性较高。

(四)BBB级(60分至69分),企业资产及信用状况一般,安全性一般。

(五)BB级(50分至5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欠佳,风险性较大。

(六)B级(40分至4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较差,风险性大。

(七)CCC级(30分至3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差,风险性很。

(八)CC级(20分至2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极差,没有安全性。

(九)C级(10分至19分),没有信用,企业濒临破产。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一年一评,其有效期限为一年,被评定为BBB级以上(含BBB级)的企业有效期满必须连续进行级别评定,不参与重新评定的取消其等级资格和享受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不向其提供贷款;被评为BB级以下(含BB级)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企业申请后评定。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参评企业必须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信用评级申请文本》,并提供财务报表等评级所需其他相关资料,支付评级费用,由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第十二条 组织初审。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企业评级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组织评级人员详细审核企业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对企业重要经济、财务资料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评级指标和计分标准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写出初评报告,连同企业信用评级资料一并报送授权资信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等级确认。由授权资信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逐个进行复审和确认。其中获A级以上(含A级,下同)信用等级企业,须经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评级授证。对评定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一个月内向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评,复评次数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 跟踪评估。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后,应进行跟踪评估,跟踪结果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由资信评估机构重新审核,若发现企业用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实施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资信评估机构要对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建立经济档案,数据长期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数据库信息。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应报送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部门,据实录入铁岭市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作为贷款卡登记的重要依据。对没有提供信用评级资料的企业,由人民银行通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企业补办信用评级手续。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分期分批进行,逐步展开。第一批已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先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进行,逐步扩展到在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本市信贷企业资信评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评级中介机构统一受理。

第七章奖 惩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信用评级,被评定为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财政方面。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新增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凡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即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农事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在一个贷款期内由市财政贴息30%;对AA级信用企业由市财政贴息50%;对AAA级信用企业由市财政贴息70%。

(二)担保方面。各级担保公司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三)抵押登记费(土地、房产)。对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60%收取;对A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50%收取;对AA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30%收取。

(四)金融机构。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及信用状况核定信用贷款,或核定在评估有效期内一次抵押长期有效的贷款额度,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五)评估费(评信、评估机构)。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时,可按规定标准70%收取评估费;A级以上信用企业抵押贷款的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60%以下收取。

(六)科技三项费。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科技部门在科技三项费的使用上给予倾斜,优先支持。

(七)A级以上信用企业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评信条件但未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不守信用、逃废金融债务和骗贷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按照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参照省物价局辽价发[199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